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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或*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或*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明复印件。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的复印件。证明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宁波离婚房产律师怎么样。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犯罪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重大意义。例如,虚设环节的贪污或者职务侵占案件的认定就是如此。这里的虚设环节的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是指采用虚增交易环节的方法,从中截留本应由所在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获得的利润,或者使所在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转由予以非法占有。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中间环节进行的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内容?如果中间环节的交易活动不具有真实内容,该环节是虚设的,则行为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中间环节的交易活动具有真实内容,该环节不是虚设的,则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对于那些虚设环节的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来说,行为人是利用虚设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掩盖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此外,在诈罪的认定中,如果是以交易形式进行的诈,则该交易内容是虚,应当予以戳穿。如果该交易内容是真实的,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民事欺诈,也不构成诈罪。例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利用大宗货物网络平台进行诈的案件,行为人设立各种各样大宗货物网络交易平台,但其中的交易内容是虚,例如交易的价格完全受行为人控制,采取对敲等方式,取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诈罪。在这种案件中,大宗货物交易只不过是行为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如果平台交易是真实的,只不过采用欺诈方法诱他加交易,或者采取价格操纵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则不能否定交易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为诈罪。
问题37:关于取保候审的几个问题。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脱保,符合逮捕条件的,移送侦监部门审查决定逮捕,交公安追捕到案。对脱保追捕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的,一般应提起公诉并建议法庭从重处罚,原则上不适用缓。自动投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认定自首,但量时应从严掌握,可不予减轻处罚。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之后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的,一般不认定自首,但投案后如实供述司法不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除外。宁波离婚房产律师怎么样。
履行能力说。该说认为应当依据行为人签订合同时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如果行为人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即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该说在司法实践中同样难以应用,实践中的很多案件,行为人的履约能力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能变化的。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具备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丧失了履约能力,也有的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履约能力,但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却具备了履约能力。由于标准本身即可能变化,因而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客观分析说。该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的实际履约能力为主要依据,同时要结合行为人的态度以及对所得财物的处置情况等因素来综合判断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由于该说仍是以行为人的实际履行能力为主要依据,所以仍然是不周全的。四是分段分析说
1995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第7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是次以单行法的形式确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罚。1997年《法》修订时,考虑此罪对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地运行,促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作用,完全吸收了单行法此罪的规定。按照《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进一步界定其客观行为,1998年专门制定《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第4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对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行为,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民事法官对是否涉嫌事犯罪难以作出准确的判断。比如对近几年金融领域多发的“套路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等事犯罪的认定,就是当前民事案件审理中认定的难点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都是涉众型犯罪,作为审理单个民事案件的法官,很难从个案中发现或认定案件当事人涉嫌犯罪。而且民、案件的认定标准、法益保护明显不同,长期从事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官,其审判思维也与事法官差别较大。一般而言,民事法官的审判思维多限于处理民事纠纷的范畴,而不从是否构成事犯罪角度过多考虑,亦不愿意轻易判断案件是否具有事犯罪嫌疑。这种情形下,如无公安或者检察来函明确要求移送,出现的另一种情形就是民事法官基本不以涉嫌事犯罪为由主动移送案件。宁波离婚房产律师怎么样。
案情简介及裁判观点:原告浙江宁波某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被告宁波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曾系原告离职员工,2016年3月双方曾签署《采购协议》和附件《保密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部分零部件,该《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内容为:1、甲方的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等;2、甲方的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的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等;3、属于他人所有的但甲方对他人承*密义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犯罪构成是我们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它包括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项要件。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事责任年龄、具有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里*于、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取其他非法利益,诈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因该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该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是一致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其行为得以体现,主客观相一致也是事审判中认定犯罪的一条基本原则。就诈犯罪而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考察行为人有无欺手段。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丝毫的欺行为,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终未能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认定为合同诈犯罪。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行为,在该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欺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合同诈罪,而是需要对欺作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虚构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如果这里的欺手段的目的并不是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行为人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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