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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是我们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它包括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项要件。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事责任年龄、具有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里*于、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取其他非法利益,诈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因该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该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是一致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其行为得以体现,主客观相一致也是事审判中认定犯罪的一条基本原则。就诈犯罪而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近年来,随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增强。审判实践中,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而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也呈明显增加趋势。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若有事犯罪嫌疑,将会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及处理结果都有直接的影响。民事交易模式一般总是先行于已有的法律规定,由于对新型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律规定,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不统一,影响了的司法公信力。本文从民交叉案件的受理、审理及裁判结果3个方面梳理、分析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宁波好的离婚律师事务所。
从涉诈类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民事判例看,认定无效的法律依据引用多的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即认定此类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所以,在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判断涉诈类合同效力时,主要的难点在于如何理解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按照《高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的观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行为。那么,在合同一方当事人被事裁判认定构成事犯罪的情形下,此类合同并不符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特征。由此,则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就难以认定涉及诈类犯罪合同应属无效合同。不少学者及审判人员认为,依据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此类合同应当属于可撤销合同,在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下,此类合同应属有效。
问题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区分?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结果时,认定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要准确认定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中的伤害行为一般是能够引起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具有相当强度的行为,如果双方仅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撕扯,行为人没有明显的主动殴打行为,或者殴打行为较为轻微,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重伤或的危害后果,则不宜评价为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后果的,不能一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如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推搡时被害人自身站立未稳而磕碰在地面、尖锐物体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后果,此时不能否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由于行为人的轻微殴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因此对于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往往仅具有过失甚至无过失,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意外事件。宁波好的离婚律师事务所。
【二审改判】市中级审理后认为,原判适用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款(轻伤条款)错误,依法予以纠正;原审被告人邵某因琐事纠纷而殴打他人致重伤,没有任何法定的减轻情节,依法不能适用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事和解,原判以事和解为由对邵某减轻处罚,系法律适用错误,量畸轻,予以纠正。检察的抗诉理由成立,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邵某有期徒三年,缓四年。本案的焦点是公诉案件中,事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和解协议,如何适用我国事诉讼中的事和解程序。通过本案的抗诉改判,进一步明确了事和解制度在轻微事案件中的应用,准确把握我国的事和解制度。
决定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公安、检察院、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有犯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公安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卜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r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事审判庭审理。
问题6: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或死的量幅度。关于“特别残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手段。宁波好的离婚律师事务所。
修改后的第十六条较之原来条文增加了"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在笔者代理被害人控告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单位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往往不一致,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注册地址和实际地址所在地公安均有管辖权,但也会造成两地公安均不受理的情况,新的条文规定了"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按照实践经验,被害人只需要提供涉案单位租房合同等材料,即可证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笔者认同第二种处理方式,理由是:,事裁判和民事判决的责任主体不同,如按种方式处理,民事判决结果将与案件中所涉合同约定的主体及内容不一致,即民事判决明显具有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形。第二,民事案件和事案件的能、价值取向、保益不同,事裁判的主要能在于惩罚犯罪,民事裁判的主要能在于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债权债务、解决纠纷。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因事裁判而受到阻碍,在认定债权人与其合同相对人形成债权债务情形下,依照合同约定判决合同相对人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问题26:关于逃税罪应明确的几个问题。办理逃税案件,无论犯罪嫌疑人是否对税额认定有异议,都应对税务认定的逃税税额进行审查,审查后没有问题的才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的“补缴应纳税款”,需是事立案前补缴。事立案前补缴的税款应从逃税数额中予以扣除,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事责任的追究,但可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已受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必须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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