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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事诉讼法上的和解与事实上的和解,“各尽其用”。对于事诉讼法上的和解,其实质是通过立法方式将司法实务中早已存在“事和解”正式予以确认。因此,适用时必须要遵守《事诉讼法》第288、289、290条的规定,“依法从宽处理”。由于事诉讼法对和解案件范围的严格限制,实践中大量事实上的和解案件并没有纳入诉法上的和解范畴,对于这类案件,当事人同样具有和解的需求,并对促进被告人悔过认罪、赔偿从宽、化解矛盾依然有积极作用,对这类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考虑认罪认罚制度以及“酌情从轻”处理。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新增内容。"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较之原来的条文,增加了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材料中列明的内容,并要求公安负责人批准,笔者认为,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对于明明有管辖权的单位,如果一味想往出推活,那么就该想想"管辖争议情况"怎么写?"协商情况"怎么写?"指定管辖理由"又怎么写?更何况还需要负责人签字,新规定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大幅度消减应受未受、应立未立的现象。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增内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六)跨区域犯罪。"笔者个人认为,此条文的修改对于被害人意义并不明显,何为"重大案件",何为"跨区域犯罪",在实践中仍有争论,难以界定。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哪个好。
第二,民事侵权与事犯罪的逻辑关系。在民法中,民事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既包括过错责任又包括无过错责任。现代法采用责任,因此与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之间没有关联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则与事犯罪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例如我国《法》分则第4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罪和第5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就与民事侵权中的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之间具有重合性。就人身侵权与侵犯人身罪的关系而言,例如杀人行为,同时触犯民法关于保护人身的法律规范和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合性。根据事优先原则,应当认定为犯罪,伤害行为也是如此。而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则根据情节轻重。如果情节较轻,则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重,则可以提起事自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事责任。一般来说,人身侵权和侵犯人身的事犯罪行为之间界限还是清楚的,不会发生混淆,因此不需要专门进行讨论。需要讨论的是财产侵权与侵犯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
对象的特定性。因民间纠纷引发故意犯罪的事和解,其对象应当具有特定性。修正后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进行界定时,应当明确民间纠纷发生时其对象是特定的,但这种特定是在关联性前提下概括性的特定。例如:甲乙二人是亲戚,因家族琐事甲将乙打成轻伤,该民间纠纷中被害人乙就是明确的;如果该案例中,乙被甲打了耳光,乙气愤难平事后将甲的儿子打成轻伤,这种情况下虽然民间纠纷的对象和被伤害的对象不同,但是基于民间性和关联性,甲儿子受伤与其和乙的民间纠纷具有内在联系,此时,民间纠纷的对象也应被看做具有特定性,不过这种对象的特定性具有间接性,属于一种概括的特定;反过来,如果乙因气愤打伤的是陌生路人,此种情况下作为事和解前提的民间纠纷就不具有概括性特定的属性,不能适用事和解。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哪个好。
因此,民交叉案件是指事犯罪与民事不法存在竞合的案件。在民交叉案件中,既存在事犯罪,又存在民事不法,并且两者之间具有某种重合性。对于民交叉案件,既不能仅仅从实体法进行考察,也不能仅仅从程序法进行考察,而是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民交叉案件涉及实体和程序两个领域,而实体又涉及民法和法两个部门法;程序则涉及民事诉讼法和事诉讼法两个部门法。不同的部门法对于民交叉案件关注的内容是完全不同的。
报案、举报、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立案救济。被害人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问题21:如何理解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如何认定违规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既包括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如果企业具有完备的安全管理规定,但企业职工未严格执行规定导致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对该具体行为人要追究责任,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而未尽到职责的也应追究责任。宁波离婚纠纷律师哪个好。
修改后的第十六条较之原来条文增加了"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在笔者代理被害人控告经济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犯罪嫌疑人单位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往往不一致,按照原有相关规定,注册地址和实际地址所在地公安均有管辖权,但也会造成两地公安均不受理的情况,新的条文规定了"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按照实践经验,被害人只需要提供涉案单位租房合同等材料,即可证明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民法意义上的民交叉。民法学者关注的是在民交叉案件中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例如在合同纠纷中涉及犯罪行为的,民事纠纷如何解决?民法学者提出了以下问题:(1)合同一方当事人涉嫌犯罪是否必然影响合同有效性?(2)借款人取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和合同效力?(3)企业高管以单位名义贷款构成诈罪是否免除单位民事责任?(4)同业拆借构成犯罪是否影响金融机构民事责任承担?(5)民间借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否影响其效力?(6)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贷,所签合同是否应认定为无效?(7)法定代表人涉嫌合同诈罪是否影响单位所签合同效力?(8)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犯罪的,是否免除银行民事责任?(9)银行负责人高息揽存构成犯罪是否免除银行民事责任?从这些问题可以看出,对于民交叉案件,民法学者更为注重的是:在民交叉案件中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相应的民事行为是否仍然有效。
针对当地公安*的函件,一审*作出裁定称,根据《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和第十二条规定:“**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或检察*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的,有关**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或检察*”。由于公安*审查的事实涵盖了两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保密协议》及相关图纸的内容,与*审理的法律事实有重合之处,被告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故裁定移送公安*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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