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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携带、物、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管制类器械,如、物、等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二是为实施犯罪而携带的其他器械。这些器械并非管制器械,要认定是否属于凶器,就需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如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携带,就应认定为凶器。如行为人携带目的不是为了实施犯罪,就不应认定为凶器。例如,木匠下班途中,临时起意,其所随身携带的刨子、凿子等并非为犯罪准备,就不应认定为携带凶器。
民事借贷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隐藏诈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诈犯罪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民事行为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通过制造开展民事行为的假象,让对方当事人即被害人上当受,终达到其犯罪目的。如果对这一类行为的本质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处理上难免造成只追究了行为事欺诈的责任而放纵犯罪的结果。笔者认为,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尤需提高辨别一般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能力,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对于符合诈犯罪构成的行为及时追究其事责任,以大程度的保护群众的财产不受侵害。根据我国《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罪,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了虚构事实和隐瞒两类,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诈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与民事欺诈行为极为类似,但涉及罪与非罪,审判中应如何判断值得探讨。宁波离婚纠纷律师。
(2)行为人购进猪肉、鸭肉、鸭皮、羊油等,加工制成肉卷,对外冒称羊肉进行销售。对此事实,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此类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一概需要鉴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认定并非一概需要鉴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显而易见可以认定的,不需要进行鉴定。如果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界定。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事和解中的民间纠纷涉及到民事和事两个领域,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因此,相关事实必须符合如下四个要件,才能够使法第四、五章规定的故意犯罪成为符合事和解中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事案件。性质的民间性。民间性是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首要属性。从我国法制发展传统看,民间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是指:“与相对的,在公众日常生活交往中所体现出的诸如面子、人情、关系、缘分、家庭、组织等特性,且符合我国大众文化传统认识的社会主体间的关系。”[4]因此,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而开展的事和解,其前置条件的民间纠纷必须符合公众对一般民间概念的认识,这种认识产生的基础是民众在民间生活中形成的为多数人所认可的且具有非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且这种“习惯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式,人们以相互认同的习惯为基础,从而介绍互相的关系”。[5]所以,从民间的概念可以看出民间纠纷系发生在平等的公民之间,是公民之间在日常的生活、生产过程中,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常见的或者多发的民间矛盾激化,也包括偶发性矛盾引发。同时,基于大众对民间的理解,修正后诉法中民间纠纷也必须同时符合,当事人间因某种事实联系时而发生的纠纷,这种事实联系包括血缘上的联系、地域上的联系、生活上的联系等,从而为民间纠纷设置一个合理的限制,以确保其不被泛化理解。此外,民间性也要求民间纠纷的社会影响力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即该民间纠纷在一般情况下不易激化上升引发事案件。所以,不符合上述民间性要求的纠纷引发的事案件则不能被纳入故意犯罪案件事和解的范畴。宁波离婚纠纷律师。
首先先后民缺乏理论根据。高2019年发布的《九民纪要》中,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和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和事案件应该分别审理。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该继续审理。即从法律现有的司法政策上来讲,并没有先后民的要求。从实务的角度,由于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不同,经常会有不一致的结果。商业秘密案件尤其是技术秘密的案件,由于专业性强,复杂度高,案件的事实往往需要人大量精力举证,许多办案中遇到问题也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参考,需要法官合理的运用证据规则,在一些新的问题上作出合理认定。由于法谦抑性原则,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比较高,可能事案件中比较难做一些创新性的认定。如果民事案件要等事案件审理完之后再审理,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审理期间,全国各地不同级别的陆续对同类型的案件几乎都作出了驳回原告起诉的裁定(青海省例外),为中铁某局二公司交纳*金、提供借款的公司、个人及其代理律师的心真的是凉到了冰点,用“哀鸿遍野”来形容也不为过,一度陷入深深的绝望之中。但我们深知,此时一定不能灰心丧气,必须坚持不懈。该案仅仅是程序问题就历时2年半,代理律师在此期间耗费了大量心血,承受了巨大压力,我们付出的努力终于取得了效果,深感欣慰。接下来本案将进行实体审理,代理工作仍在进行,我们将继续努力,争取大限度地实现诉讼目标。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公安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法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宁波离婚纠纷律师。
问题6:如何准确认定故意伤害罪中“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应同时具备“手段特别残”、“致人重伤”和“造成严重残疾”三个条件。不能只看到伤害后果特别严重,就一律认定为“以特别残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并适用十年以上有期徒、无期徒或死的量幅度。关于“特别残手段”,是指行为人以社会公众难以接受的、给被害人肉体和精神造成极大折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伤害行为。认定时可以从伤害手段和伤害过程等方面予以把握。比如,(1)挖人眼睛、割人耳鼻、砍人手足等造成肢体严重缺损或机能严重受损的;(2)以刀划或硫酸等腐蚀性溶液严重毁人容貌的;(3)电击、烧烫他人要害部位的;(4)长时间、多次伤害、折磨被害人;(5)其他特别残手段。
问题38:关于和解、赔偿等量情节的几个问题。对和解、赔偿、退赔等量证据的举证质证与审查。实践中,进入审判阶段经常出现和解、退赔、赔偿等情形,对和解、退赔、赔偿的证据,属于酌定量情节的证据,原则上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才能作为量证据。如果庭审后又出现了上述情形,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不再针对赔偿等事实开庭审理,但应通知检察公诉部门,并将赔偿、和解等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检察公诉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意见。如果既没有开庭审理,又没有移送材料征求意见,检察应当提出纠正审理违法的意见。
第三,事裁判和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责任形式不同,事案件基于案件事实确定事被告人返还款物给被害人,民事案件基于民事合同及其法律关系确定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事裁判与民事判决并不冲突。所以,当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与事案件被告人不一致时,一般处理原则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各方的义务范围,事裁判确定返还的款物可在执行程序中衔接。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判决先于事裁判执行完毕的情形下,事裁判执行的款物应当返还给民事案件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的当事人,以避免民事债权人双重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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