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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认为被告将其“被许可的技术秘密”用于合同约定事项之外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可见原告以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提起的合同之诉,系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法律关系;而公安*立案侦查的涉嫌商业秘密犯罪,系商业秘密侵权法律关系。二者所涉法律关系不同,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所产生之法律关系,分别涉及经济及纠纷和涉嫌经济犯罪,仅仅案件所涉事实具有重合之处。原审*应将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公安*,但也应继续审理本案所涉技术秘密许可合同纠纷。[6]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高《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宁波离婚纠纷律师解答。
问题27:“恶意型”诈犯罪的数额如何认定?“恶意”的数额应为涉案实际消费数额扣除实际还款数额。实践中,金融机构对规定了利息、滞纳金等,对归还的款项一般先用于支付利息、滞纳金,所以在诈犯罪时不应单纯依据金融机构出具的本金证明材料作为认定犯罪数额的依据。问题28:案件中,部分行为人完成了行为,部分行为人没有完成行为,如何认定犯罪形态,如何定罪量?是指两名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故意,在同一时间段内,先后对同一妇女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的实行行为,就应认定为具有情节,而不以各行为人均完成行为为必要。认定既、未遂时,只要其中一名行为人完成则所有行为人均为既遂,适用的法定量档。对其中未完成行为的,可酌予从轻处罚。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公安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法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宁波离婚纠纷律师解答。
【原审判决】县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赔偿经济损失的方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达成和解,是事和解;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综合全案予以减轻处罚,依照法故意伤害罪轻伤条款,判处有期徒二年,缓二年。【检察抗诉】检察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不当,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3)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认定为“扒窃”。其中,对“随身携带”的理解不宜过于狭隘,不能仅理解为“贴身”财物,只要处于被害人随时可以支配的范围,均可认为属于“随身携带”。例如,放置于安检设备上的财物、椅背上的衣服、拖拽或者搁置在行李架上的行李等。但如果被害人较长时间离开,则不能理解为“随身携带”。
考察行为人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态度。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自身责任。但是一般仍然会采取直接面对的态度,在推无可推的情况下会承担违约责任。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一般有主客观两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双方均享有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合同,另一方面却不愿意承担合同义务,那么其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其主观方面的,也就是说,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相反,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合同后,竭尽所能地想要去承担合同义务,但是由于其未能预料或者不能控制的情况发生导致合同终未能履行,那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则是客观方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则应该谨慎的分析,一般应当以合同纠纷来处理宁波离婚纠纷律师解答。
凡移送公安的案件,若涉及财产保全的,应当将财产保全手续一并移送公安,并建议其在分配财产时向申请财产保全的当事人适当倾斜。待公安对移交财产采取查扣措施后,再解除保全措施。凡移送公安的案件,应全额退还当事人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并建议评估机构退还评估费或建议公安分配财产时予以补偿。对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5条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公安或者检察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第6条明确规定,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第7条明确规定,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事案件尚未审结的,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实践中公安*立案后,都是在保密状态下进行侦查,对于涉案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断然不能让被告人知晓,因此常会出现受害人将公有领域技术扩充为自己技术秘密的情况,在后续审理中或者造成冤狱或者被**。因此,理论界早有学者建议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应当采取“先民后刑”模式[7],*高**民三庭宋晓明庭长也曾强调,“因此,不能*地说先刑后民,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先民后刑的情况。例如,在审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时,需先通过对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审理确定*主体后,才能进行*案件的审理,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8]综上所述,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的乱象并非没有解决之道,除了厘清两案所涉法律事实,对并非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依法(司法解释)坚持“刑民并行”之外,对基于同一事实的案件应当坚持“先决原则”遵循审判逻辑处理,这或许有赖于**未来通过新的典型案例来明确“先民后刑”的适用规则。
问题34:对诈犯罪数额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事立案前已归还被害人的部分,不认定为诈的数额,起诉时直接以未归还的部分作为诈数额。对诈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未归还的结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要避免仅凭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时使用了欺手段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偿还能力、取得财物的手段和取得财物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对犯罪嫌疑人虽然通过虚假或者欺的手段取得财物,但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有积极的归还行为或者为归还积极努力,一般不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或者欺的手段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具有小额的归还行为,也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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