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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保全。接下来我想探讨一下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问题。首先看第20条。从人的角度来看,第20条有突出的进步意义。我们都知道行为保全需要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条件,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案件中“情况紧急”的规定是2018年颁布、2019年实施的关于行为保全司法解释,对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的表述只有一点,即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第20条把适用的条件做了拓宽,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披露的,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保全措施。第20条引发我的思考,因为第二款又规定了“前款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情况紧急的,应该予以裁定”,这里面可能会有立法层面上语言的冲突。款中试图或已经披露已经属于情况紧急了,而不需要再做第二款的规定,否则会出现一些问题,是不是对款的行为还要进行进一步的限缩。
问题22:如何正确把握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节”?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是作为入罪情节。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二是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包括两种情况:(1)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2)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宁波市离婚好的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民商事诉讼中,其中虽涉及*法律关系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譬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侵权和*犯罪的差别仅在于后果(数额和情节)是否严重,至于*基础、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都是一致的。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外观,*归属不确定,实践中比较混乱,办案*处理不当将出现刑民判决冲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现过*判决认定有罪,但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3]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公安*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做法也被诟病。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高**从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4]
民间借贷纠纷中,审理时发现借贷行为或借贷主体涉嫌犯罪或者当事人主张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处理,各地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民交叉问题也因此成为目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主要根源于对“先后民”的理解不一,事追赃、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关系的理解不一,并终表现为程序处理上存在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中止诉讼及民并行审理等不同方式,借贷合同及相关从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等不同的处理结果。宁波市离婚好的律师事务所。
问题32:关于入户、扒窃、携带凶器的认定及既未遂的认定。(1)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的,应认定为“入户”。注意两方面问题:一是关于“户”的认定。只要具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特征,即可认定为“户”。其中,对“供他人家庭生活”的能特征的理解不宜过于狭隘。这是从能角度的解释,而非必须要求时时有人居住,也并非一定要求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现实生活中的群租房,如果是在相对隔离的居民住宅楼内,也可认定为“户”。如果是相对开放的学校集体宿舍,一般不认定为“户”。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的。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的,不应认定为“入户”。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其他非法目的,如,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行为的,也不应认定为“入户”。
事案件事实对民事案件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济犯罪嫌疑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传统观点认为,事裁判已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近些年,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合同因涉嫌事犯罪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失赔偿反倒不及合同有效时依合同所得利益等情形,从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应充分保护出发,学者和审判实务对这一传统思维亦不断提出批评意见,主张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区分情形,依法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第14条就5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涉及事犯罪行为的规定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问题3:危险驾驶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如何定性?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单独认定危险驾驶罪。如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遇到公安执法检查时驾车冲撞执法人员的,其行为既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求,也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依照法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但若该冲撞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重伤、、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宁波市离婚好的律师事务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制衡效果,不仅让检察的客观公正属性得以强化,也制约了法官的量权,被告人在量公正上将获得更大的保障。稳定的客观法秩序可以大幅降低司法成本,将重要的资源配置在不认罪案件中。事实上,在客观法秩序中,检察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处理事案件中并不局限于起诉,而是将事案件视为一种公共利益的纠纷化形态。诉判关系,是指诉讼请求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是因诉请生成的诉讼客体在得到审判确认过程中形成的互动体系。诉判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诉判同一与诉判差异两种形态,诉判同一抑或诉判差异的分界线在于的判决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事诉讼中的诉判同一,是指审判行为指向的诉讼客体应与检察经由起诉所确立的诉讼客体保持一致,也可以认为是事裁判的人和事的范围应当与起诉指控的人和事的范围保持一致。诉判同一原则是由现代事诉讼中严格遵循控审分离的基本结构所决定的,对被告人的有效辩护以及避免恣意裁判具有制度保障性。不同的衔接方式将对应着诉判关系的不同运作。差异化或一致化各自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让诉判关系在转化中不断调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赋予了在追求实体真实责任中的变更裁量权,而检察对罪名和量的请求权则一般为模糊的有罪判决请求权。
该裁定作出后,被告向*高**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刑民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根据《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决定立案及应办的法律手续。公安、检察院、经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即有犯罪事实发生,对行为人依法需要追究事责任时,应当作出立案的决定。公安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由承办人填写《立案报告表》,公安主管负责人批准后,交由侦查部门开始侦查。检察院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需要立案的,先由承办人填写《立案请示报告》,经检察长批准或检察会决定后,制作《立案决定书》。还应及时将《立案请示报告》和《立案决定书》报卜一级检察院备案。上级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制作《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通知下级检察院撤销案件。下级检察院如有不同意见,可以申请复议?受理的自诉案件,一般先由控告申诉庭:r作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经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后,移交事审判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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