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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对该种行为,不宜作为非法经营犯罪处理,理由如下:即使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社会****经常性地发放的行为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但从《法》第225条的修正过程及高检察院、公安部的立案标准看,都没有将“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情形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畴。对此种民间行为追究事责任将导致与法关于高利转贷罪法定规定上的矛盾。高利转贷滥用了银行的信任,增加了银行的风险。以自有资金发放,所存在的风险仅在于行为人自己的资金可能无法收回,前者的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后者。而高利转贷罪的法定高是有期徒七年,非法经营罪的法定高是有期徒十五年,将以自有资金发放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处理,必然会导致轻罪重,重罪轻,与法罪责相一致的原则相悖。该类情形的大量出现,与管理的监管不力有一定关系,如果把此种情形当成犯罪处理,会使管理更加放松管理。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社会****经常性地发放的行为应作为行政违法行为处理。此类借款一般笔数多,累计金额大,多个借贷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客观上已形成一种非法金融业务活动。2002年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及打击行为的通知》对此有明确规定,该行为属行政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规范调整下的诉判关系。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量建议。在赋予检察提出确定量建议基础上,也赋予了直接不采纳和建议调整后依法判决的权力,较好地形成了权力制衡。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与第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不采纳量建议相对应。事实上形成了对检察申请主导程序的全面审查机制,指控的罪名与达成的量建议均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中受到审查。若指控罪名与审判罪名不一致,由指控罪名生成的量建议自然也就无效。从《指导意见》至今,法检两方的诉判关系整体处于缓和状态。宁波婚姻律师排名。
以自有资金发放行为的性质如何界定?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发放的行为性质,应视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从审判实践看,大致有如下几种情形: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特定的某个人或几个人非经常性的发放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间借贷。由于此类借款是在特定对象之间的资金借贷,行为人并不以发放为业,不涉及不特定社会****,并没有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和经济秩序,故仍应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原《审理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根据该条规定,上述借款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已偿还的高息应当折抵本金。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6条明确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应予支持。(民间借贷的利率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干预的重要边界。高在认真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并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院审判会讨论后决定:以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以2020年7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个人或单位以自有资金向不特定的社会****经常性地发放的行为不宜作为犯罪处理。在理论和实践上,对该种行为均有不同的认识和处理。有人认为,未经批准许可的个人或单位从事金融产品的经营行为时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其必然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对该种行为可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中“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先民后。先民后,指在审理民商事纠纷时,发现涉嫌事犯罪,继续审理民事纠纷,事部分待民事部分处理完后再审理。法的谦抑性是主张先民后的基本理论,其价值主张是慎、节约,要求以小的司法资源投入,获得大的社会效益。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抗制时,才能运用法的方法,亦即通过事立法将其规定为犯罪,处以一定的罚,并进而通过相应的事司法活动加以解决。法和民法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的程度不同,法作为保障的后手段,具有补充性。只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应当受到法的评价,一般的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民事和行政手段予以解决。民交叉案件往往涉及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判断,根据法谦抑性原理,能使用民事手段解决的尽量不使用法,这样可以大限度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公权对私权的干预。实践中有一些案件需要在认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后才能更好地处理事部分,主要有以下两类案件:一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此类案件要确认是否构成犯罪,必须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属进行民事判断,此类案件的专业性导致公安机在侦查上的困难,适用先民后解决,不仅能够减少不必要的程序,而且有利于实现诉讼效益的大化。二是确权案件,如财产权和股权引起的民交叉案件中,事审判首先必须对侵犯对象的权属进行民事确认,才能视归属情况确定行为人在事上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启动事诉讼程序。此类案件中对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将直接影响事判决的认定,否则可能因为案件事实的不清造成冤假错案。宁波婚姻律师排名。
第三,事裁判和民事判决的证明标准、责任形式不同,事案件基于案件事实确定事被告人返还款物给被害人,民事案件基于民事合同及其法律关系确定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事裁判与民事判决并不冲突。所以,当民事案件的责任主体与事案件被告人不一致时,一般处理原则为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各方的义务范围,事裁判确定返还的款物可在执行程序中衔接。需要指出的是,在民事判决先于事裁判执行完毕的情形下,事裁判执行的款物应当返还给民事案件已经履行了判决义务的当事人,以避免民事债权人双重受偿。
上述两个规定作为民交叉案件受理的主要法律依据,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诸多适用难点:不能满足当前民交叉案件的适用需求。《经济犯罪嫌疑规定》公布于1998年,针对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民交叉案件相对简单的情形,能够适应当时民事案件的审理需要。但此后随着民事交易行为的纷繁复杂,这一规定就显得有些过于笼统而不宜把握,明显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状况下众多新型、疑难、复杂民交叉案件对法律规则精细化的要求。而2015年8月公布实施的《民间借贷规定》仅针对近些年在民间借贷领域发生的几种情形的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一些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性的规定,而对于近些年大量出现的其他金融类商事案件,如纠纷、金融借款纠纷、信托纠纷等案件,该规定并不能作为法律依据直接适用。
问题4: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如何区分?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结果时,认定行为性质主要考虑以下两点:一是要准确认定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中的伤害行为一般是能够引起轻伤以上危害后果的具有相当强度的行为,如果双方仅是由于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进而相互撕扯,行为人没有明显的主动殴打行为,或者殴打行为较为轻微,一般情况下不会造成重伤或的危害后果,则不宜评价为实施了伤害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后果的,不能一概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应综合全案证据认定。如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推搡时被害人自身站立未稳而磕碰在地面、尖锐物体上造成被害人重伤或后果,此时不能否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在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时,由于行为人的轻微殴打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导致被害人重伤或,因此对于造成的危害结果,行为人往往仅具有过失甚至无过失,宜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或者意外事件。宁波婚姻律师排名。
事案件事实对民事案件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济犯罪嫌疑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传统观点认为,事裁判已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近些年,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合同因涉嫌事犯罪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失赔偿反倒不及合同有效时依合同所得利益等情形,从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应充分保护出发,学者和审判实务对这一传统思维亦不断提出批评意见,主张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区分情形,依法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第14条就5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涉及事犯罪行为的规定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针对当地公安*的函件,一审*作出裁定称,根据《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和第十二条规定:“**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或检察*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的,有关**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或检察*”。由于公安*审查的事实涵盖了两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保密协议》及相关图纸的内容,与*审理的法律事实有重合之处,被告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故裁定移送公安*处理。[5]
非犯罪的。相对于犯罪而言,、抢夺、诈等非犯罪的案件在办理取保候审时更容易一些;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的。实践中90%以上审判时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可能会被判缓,而缓的前提是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如果审理期间办理了取保候审,而判决时因不能缓而判3年以上的实,之后再被收监,就会令被告人产生对法律的不理解、对法不可知的恐惧以及对法无定律的迷惑,也不利于其改造。所以,司法实践中,有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的,也很难取保候审。存在重大,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司法实践中,以这个理由申请取保候审的,只有严重到及生命健康的,才会批准取保候审。怀孕的妇女。认罪的。如果不认罪,一般很难取保候审。财产案件,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人身损害案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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