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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叉对民事案件受理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案件的受理问题,实务中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是高1998年公布的《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经济犯罪嫌疑规定》),和2015年8月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其中,《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1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第10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上述规定体现了“不同事实民案件能够分开审理的,应当受理”的原则,即同一主体的行为,如果分别涉及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民事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则不因该主体涉嫌经济犯罪而对基于不同法律事实发生的民事纠纷不予受理。《民间借贷规定》中有关涉事犯罪民间借贷案件受理的规定,亦坚持这一原则。比如其第6条规定: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第8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同时,《民间借贷规定》亦体现了“民交叉案件涉及同一事实不能分开审理的,应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原则。例如,其第5条规定: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即同一主体的同一行为在涉及同一法律事实时,民案件不能分开审理,应按先后民原则处理,在事案件未处理结束前,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亦应驳回起诉。
民间借贷纠纷中,审理时发现借贷行为或借贷主体涉嫌犯罪或者当事人主张涉嫌犯罪的案件如何处理,各地有不同认识和做法。民交叉问题也因此成为目前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点问题。这主要根源于对“先后民”的理解不一,事追赃、退赔程序与民事诉讼关系的理解不一,并终表现为程序处理上存在驳回起诉(不予受理)、中止诉讼及民并行审理等不同方式,借贷合同及相关从合同的效力认定上存在有效、无效、可撤销等不同的处理结果。宁波市婚姻法律顾问。
笔者认同第二种处理方式,理由是:,事裁判和民事判决的责任主体不同,如按种方式处理,民事判决结果将与案件中所涉合同约定的主体及内容不一致,即民事判决明显具有认定事实与判决结果不一致的情形。第二,民事案件和事案件的能、价值取向、保益不同,事裁判的主要能在于惩罚犯罪,民事裁判的主要能在于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债权债务、解决纠纷。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应因事裁判而受到阻碍,在认定债权人与其合同相对人形成债权债务情形下,依照合同约定判决合同相对人向债权人承担合同义务,更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目前,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原因分析说。该说认为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结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以及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原因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该说的优点是兼顾了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但是也存在较大缺陷,即如果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较多,行为人的诈行为仅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则依据原因分析说很难得出正确结论。宁波市婚姻法律顾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犯罪来说,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区分罪与非罪的重大意义。例如,虚设环节的贪污或者职务侵占案件的认定就是如此。这里的虚设环节的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是指采用虚增交易环节的方法,从中截留本应由所在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获得的利润,或者使所在国有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付出更多的交易成本,转由予以非法占有。在这种案件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关键在于中间环节进行的交易是否具有真实内容?如果中间环节的交易活动不具有真实内容,该环节是虚设的,则行为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如果中间环节的交易活动具有真实内容,该环节不是虚设的,则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对于那些虚设环节的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来说,行为人是利用虚设的民事法律关系以掩盖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此外,在诈罪的认定中,如果是以交易形式进行的诈,则该交易内容是虚,应当予以戳穿。如果该交易内容是真实的,即使在交易过程中存在民事欺诈,也不构成诈罪。例如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利用大宗货物网络平台进行诈的案件,行为人设立各种各样大宗货物网络交易平台,但其中的交易内容是虚,例如交易的价格完全受行为人控制,采取对敲等方式,取他人财物,应当认定为诈罪。在这种案件中,大宗货物交易只不过是行为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如果平台交易是真实的,只不过采用欺诈方法诱他加交易,或者采取价格操纵方式获取非法利益,则不能否定交易这一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不能认定为诈罪。
集资诈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近年来,由于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明显增多,犯罪趁机通过各种方式募集资金,部分犯罪和单位以诈手段攫取钱财。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取的钱财占为己有。这类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2008年至今,南京审理了多件重特大集资诈案件,包括许冠成、许冠卿等人利用养殖蚂蚁集资诈案件、孙海瑜等14名被告人利用加工灵芝集资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为典型的一大批集资诈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众多且损失难以追回,极易引发件,危害社会稳定。在审理中,我们发现审理集资诈犯罪的难点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罪的法定要件,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关键所在。
鉴于目前检法之间就《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规定存在理解上分歧,而全国人大会也尚未对该条进行解释。因此,对类似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减轻两个以上量幅度量符合罪责相适应,检察不宜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如果减轻两个以上量幅度量造成对被告人量畸轻,则可针对量提出抗诉。宁波市婚姻法律顾问。
二审审理期限:第二审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但是高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高决定。二审程序:1、庭前准备;2、开庭审理;3、宣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不当的,应当改判;(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规范调整下的诉判关系。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量建议。在赋予检察提出确定量建议基础上,也赋予了直接不采纳和建议调整后依法判决的权力,较好地形成了权力制衡。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与第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不采纳量建议相对应。事实上形成了对检察申请主导程序的全面审查机制,指控的罪名与达成的量建议均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中受到审查。若指控罪名与审判罪名不一致,由指控罪名生成的量建议自然也就无效。从《指导意见》至今,法检两方的诉判关系整体处于缓和状态。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新增内容。"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定管辖的上级公安。"较之原来的条文,增加了提请上级公安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材料中列明的内容,并要求公安负责人批准,笔者认为,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对于明明有管辖权的单位,如果一味想往出推活,那么就该想想"管辖争议情况"怎么写?"协商情况"怎么写?"指定管辖理由"又怎么写?更何况还需要负责人签字,新规定的出现,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具有管辖权的公安,大幅度消减应受未受、应立未立的现象。修改后的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新增内容。"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六)跨区域犯罪。"笔者个人认为,此条文的修改对于被害人意义并不明显,何为"重大案件",何为"跨区域犯罪",在实践中仍有争论,难以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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