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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裁判结果】一审采纳了河南公安的意见,认为:《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本案受理后,河南公安出具函件,明确本案与该局正在侦查的李某某非法集资案件属于同一事实,且李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按照法律规定,本案涉嫌犯罪,应移送事犯罪侦查处理。依照《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等规定,裁定驳回建设公司的起诉。
问题36:关于犯罪的几个问题。虽然没有查获,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购买的人能够指证,且证实被抓获前刚吸食了购买的,其尿检证实所吸食与购买属同种类,且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认定贩卖罪成立。通过特情引诱,犯罪嫌疑人贩卖了少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等处搜查到大宗,可将贩卖的和查扣的均认定为贩卖罪。对以贩养吸的,量时要考虑其吸食的情节,酌情处理。宁波涉外婚姻律师网。
考察行为人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态度。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自身责任。但是一般仍然会采取直接面对的态度,在推无可推的情况下会承担违约责任。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一般有主客观两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双方均享有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合同,另一方面却不愿意承担合同义务,那么其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其主观方面的,也就是说,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相反,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合同后,竭尽所能地想要去承担合同义务,但是由于其未能预料或者不能控制的情况发生导致合同终未能履行,那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则是客观方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则应该谨慎的分析,一般应当以合同纠纷来处理
我国《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或者无期徒,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010年高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方法实施本解释第2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法》第192条的规定,以集资诈罪定罪处罚。可以看出,集资诈罪以行为人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该罪的一个核心要件,也是区别集资诈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宁波涉外婚姻律师网。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办理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于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的修改主要是明确事案件部门管辖问题。较之原来的法条更加具体,分别明确了检察、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部门管辖的事案件,更有利于被害人结合具体事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
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界定。从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事和解中的民间纠纷涉及到民事和事两个领域,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因此,相关事实必须符合如下四个要件,才能够使法第四、五章规定的故意犯罪成为符合事和解中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事案件。性质的民间性。民间性是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首要属性。从我国法制发展传统看,民间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其是指:“与相对的,在公众日常生活交往中所体现出的诸如面子、人情、关系、缘分、家庭、组织等特性,且符合我国大众文化传统认识的社会主体间的关系。”[4]因此,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而开展的事和解,其前置条件的民间纠纷必须符合公众对一般民间概念的认识,这种认识产生的基础是民众在民间生活中形成的为多数人所认可的且具有非法律约束力的习惯,且这种“习惯是人们行为的一种范式,人们以相互认同的习惯为基础,从而介绍互相的关系”。[5]所以,从民间的概念可以看出民间纠纷系发生在平等的公民之间,是公民之间在日常的生活、生产过程中,因财产、人身等问题引发的纠纷,既包括常见的或者多发的民间矛盾激化,也包括偶发性矛盾引发。同时,基于大众对民间的理解,修正后诉法中民间纠纷也必须同时符合,当事人间因某种事实联系时而发生的纠纷,这种事实联系包括血缘上的联系、地域上的联系、生活上的联系等,从而为民间纠纷设置一个合理的限制,以确保其不被泛化理解。此外,民间性也要求民间纠纷的社会影响力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即该民间纠纷在一般情况下不易激化上升引发事案件。所以,不符合上述民间性要求的纠纷引发的事案件则不能被纳入故意犯罪案件事和解的范畴。
考察行为人有无欺手段。这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丝毫的欺行为,在该种情况下,即使合同终未能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纠纷处理,不能认定为合同诈犯罪。另一种情况是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欺行为,在该种情况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有欺并不意味着一定构成合同诈罪,而是需要对欺作具体分析。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情况下,行为人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虚构某些虚假成分,但是如果这里的欺手段的目的并不是掩盖其根本无法履行合同的事实,而且实际上也并未影响行为人对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说明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宁波涉外婚姻律师网。
民并行。民并行,指在处理民交叉案件时,当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互不影响,两者应当分开审理。民并行源于公法与私法是平等的理论,民法和法有各自的调整范围,两者对当事人和利益的保护是平等的,不存在保护的优劣与先后。实践中绝大多数民交叉案件都可以适用民并行原则,因为民事诉讼和事诉讼在性质上、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构成要件上都存在差异,完全可以依据各自的诉讼规律,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断。《高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决定》第1条和第10条,明确了民并行的适用范围,不同法律事实和同一法律事实但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情况下,都可以将民事诉讼与事诉讼分开审理,可以有效地防止公权对私权的侵犯。
行为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客观事实,即成立自首。行为人对行为性质和主观认识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行为人酒后实施了犯罪行为,主动投案后,表示认罪,但不能供述出主要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对“在现场等待”的理解不宜过于狭隘,可包括但不应限于在报案现场、案发现场等处等待,只要行为人明知他人报案而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控制之下即可认定为自动投案。电话通知不属于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后向司法投案的,不能排除投案的主动性。对电话通知到案的宜认定为自动投案,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自首。
集资诈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近年来,由于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明显增多,犯罪趁机通过各种方式募集资金,部分犯罪和单位以诈手段攫取钱财。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取的钱财占为己有。这类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2008年至今,南京审理了多件重特大集资诈案件,包括许冠成、许冠卿等人利用养殖蚂蚁集资诈案件、孙海瑜等14名被告人利用加工灵芝集资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为典型的一大批集资诈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众多且损失难以追回,极易引发件,危害社会稳定。在审理中,我们发现审理集资诈犯罪的难点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罪的法定要件,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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