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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故意犯罪案件事和解前置条件的民间纠纷的构成要件是民间纠纷基本属性的体现,因此,对于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界定,可以考虑由两高共同以相关意见的形式或者在相应事政策性文件中,对民间纠纷的构成要件进行明确规定,其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构成要件才属于事和解所要求的民间纠纷,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在此基础上辅以有效的典型案例为指导,从而对事和解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提供必要的操作依据和现实指导。
单位签订民事合同并涉嫌犯罪,应认定属于同一事实,宜“先后民”,不可并行。【试拟的条文】单位签订民事合同并涉嫌犯罪,应作为事案件处理,通过事追赃、退赔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将案件移交事案件侦查或者检察处理。事案件审结后,所追赃款赃物退赔后仍不足以完全弥补被害人的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的民事诉讼,诉讼时效从退赔的次日开始计算,民事裁判生效后被害人可申请执行该单位的其他财产。生效事裁判认定单位不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应予受理并作出实体裁判。宁波婚姻家事。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行为,在《公司法》上是完全合法的。如果把这种在民事上是合法的行为认定为事犯罪,必然造成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里涉及法教义学中的法秩序统一原理。所谓法秩序统一原理,是指各个部门法在合法化事由上具有统一的根据。在一个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不得在另一个部门法中认定为违法。否则,就会造成法秩序内部的逻辑混乱。例如,德国学者指出:“法秩序仅仅承认统一的违法性概念,在各个部门法的领域里所不同的,只是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例如,在民法里的损害赔偿、行政法里的撤销行政行为、国际法里的恢复原状、法里的罚和保安处分)。因此,合法化事由也应当是从整体法秩序中归纳出来的。法秩序的统一性原则是适当的。”在此,德国学者是在讨论合法化事由,也就是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时候,论及法秩序统一原理的,并从法秩序统一原理中合乎逻辑地引申出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的概念。所谓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是指除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以外,其他对于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具有出罪能的事由。也就是说,无论是私法还是公法里的事由,均可以直接运用到法领域。德国学者指出:“由于对合法化事由来源的领域不加限制,所以,若想对能够考虑到的全部合法化事由无一遗漏地加以举例,这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理论上均是不可能的。而且,对立法者而言,即使想将所有的合法化事由都通过立法加以规定也是根本不可能的。”在这种情况下,承认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势所必然。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入罪须有法律规定,出罪无须法律规定,这是完全符合罪法定原则的。因为罪法定原则是限制入罪,但并不限制出罪。在法秩序统一原理的指引下,处理民关系的时候,要看某一行为在民事上是否合法。如果民事上是合法的,则可以排除犯罪的存在。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应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而非只要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发生事故即追究事责任。例如,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导致发生火灾构成犯罪的,可认定违规行为与危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虽然存在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发生坍塌事故,因该事故并非该违规行为所引起,则不能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宁波婚姻家事。
目前,理论界对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一是原因分析说。该说认为应当从行为人是否具有积极的履约行为结合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以及造成被害人损失的原因来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该说的优点是兼顾了行为人的主、客观情况,但是也存在较大缺陷,即如果导致合同未能履行的原因较多,行为人的诈行为仅是导致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则依据原因分析说很难得出正确结论。
宣判:判决种类。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的形式: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审理期限: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修改后的条文百七十八条、一百七十九条、一百八十四条,主要是对公安立案的规定:该条是本次修法的重点和亮点,具体来说:修改后的条文百七十八条较之原来的法条,新增了"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新增的法条内容,解决了公安出具不予立案决定后无法重新启动事立案的问题,以往一旦公安出具了不予立案,即便有了新的事实和证据,公安也很难再次启动立案,需要被害人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或是事复议复核,一方面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公安错误出具不予立案,相关办案人员也难免被追究责任,新的条文规定只要是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公安可以及时立案,有效解决了公安内部纠错机制的问题。宁波婚姻家事。
问题38:关于和解、赔偿等量情节的几个问题。对和解、赔偿、退赔等量证据的举证质证与审查。实践中,进入审判阶段经常出现和解、退赔、赔偿等情形,对和解、退赔、赔偿的证据,属于酌定量情节的证据,原则上要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才能作为量证据。如果庭审后又出现了上述情形,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不再针对赔偿等事实开庭审理,但应通知检察公诉部门,并将赔偿、和解等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听取公诉部门的意见。检察公诉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及时反馈意见。如果既没有开庭审理,又没有移送材料征求意见,检察应当提出纠正审理违法的意见。
欺内容上的不同。诈罪和民事欺诈行为都虚构了一些事实情况,这些事实在一般的民事交往中根据其作用大小可分为基本事实和辅助事实,或者说主事实和从事实。基本事实是决定相对方做出判断的主要依据,如果行为人虚构了基本事实,对方不能了解行为人的主要情况,所做出的相应行为就是建立在完全虚事实基础上。辅助事实则是一些细枝末节的情况,不足以影响相对方的判断或者即使判断错误,也不影响相对方的根本利益。民事欺诈说到底还是要首先建立在形成某种民事法律关系基础上,双方主体只有在对对方的基本情况有大致认识,并产生基本的信任后,才会愿意进一步地民事交往,因此,民事欺诈所欺的内容大多属于辅助事实,有时候虽然也涉及虚构基本事实,但民事欺诈中行为人虚构的并非全部基本事实,其中有部分基本事实是真实的,使相对人面对半真半基本事实,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诈罪的被告人自始就未产生过建立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念头,完全依靠被告人的“花言巧语”让被害人产生错觉并对财物做出处分,因此,行为人若有意虚构或隐瞒基本事实,就要考虑其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而涉嫌诈犯罪了。
关于“严重残疾”,根据高1999年10月印发的《全国维护农村稳定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在有关司法解释前,可统一参照标准确定残疾等级,其中6到1级为“严重残疾”。目前,伤残等级的认定依据为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以下简称“新标准”),原2006年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已废止。新旧标准过渡期间,有关问题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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