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情请进入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 已关注:人 咨询电话:0731-85579057 微信号:yp941688, yp94168
宁波北仑区律师协会律师-恭请来电xiy8x
问题5: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重伤、等危害后果的,应如何认定行为性质?对于行为人与被害人发生纠纷后,因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而发生危害后果的案件,在依据鉴定意见确认被害人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同时,应着重考察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及主观罪过来认定行为性质。具体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一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仅发生了轻微肢体接触,如撕扯、推搡的,不宜将行为人的行为评价为伤害行为。尤其是在被害人先对行为人有攻击行为,行为人出手予以制止的,不能视为行为人与被害人进行了互殴。在轻微肢体接触过程中诱发被害人身体而导致出现重伤、后果的,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属于法意义上的伤害行为,主观上对伤害结果也没有罪过,一般应认定为意外事件。二是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轻微殴打行为,如扇耳光、踢踹腿部等,但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且根据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也不能预见到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此时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没有罪过,宜认定为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在与被害人发生纠纷过程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或者通过被害人的身体特征及反应应当预见到被害人可能存在特异体质或患有严重的,如被害人系老年人或出现胸闷、气短等的,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具有过失,一般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过失犯罪。三是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明知被害人属于特异体质,仍针对被害人的特异体质部位实施轻微殴打,则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具有故意,可以认定为故意犯罪。四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足以致一般人出现危害后果的伤害行为,如长时间、高强度对被害人进行拳打脚踢或者使用刀棍殴打被害人致命部位等,说明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或放任危害后果的出现,此时即使被害人存在特异体质,也应认定为故意犯罪。
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或者公安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应当查明:材料所反映的事件是否属于犯罪行为;如果属于犯罪行为,有无确实可靠的证据材料证明;依法是否需要追究行为人的事责任;有无法定不追究事责任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检察或者审判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要求他们作补充说明,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公安司法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只要求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事责任而应当立案时;或者依法不需要追究事责任而不应当立案时,立案前的审查工作就完成了。对于应当立案的,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对于自诉案件,由于法律要求自诉人在提起自诉时,应当同时提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各种证据,因此,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为自诉人提出的证据不充分,可以要求自诉人提出补充证实有关犯罪事实的材料,但在立案前不得进行调查。宁波北仑区律师协会律师。
但是,实践中另一种情况即两案基于同一事实的情况下却复杂得多,尤其在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与传统的“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类刑民交叉案件不同,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中,民事侵权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基本相同,只是在行为的情节和后果上有所差异;而在商业秘密民事侵权案件中,*审理的先决基础是确定*人主张的商业秘密构成以及*归属。从逻辑上讲,商业秘密*案件也应当首先确立这一点才能谈到是否构成犯罪。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还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非公知性”都是构成商业秘密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先决条件,但“非公知性”的证明属于对消极事实的证明,只能通过由对方主张积极事实进行反驳予以间接证明,另外对商业秘密*归属的证明,也同样需要两造对抗才能查清。因此,对于商业秘密的构成和归属的举证责任应当在被告方一边,原告方无法自证消极事实。
高1996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诈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列出了四种行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意图:(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2001年高下发的《全国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包括集资诈罪在内的金融诈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取资金的;(4)使用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宁波北仑区律师协会律师。
第二,民事侵权与事犯罪的逻辑关系。在民法中,民事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既包括过错责任又包括无过错责任。现代法采用责任,因此与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之间没有关联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则与事犯罪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例如我国《法》分则第4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罪和第5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就与民事侵权中的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之间具有重合性。就人身侵权与侵犯人身罪的关系而言,例如杀人行为,同时触犯民法关于保护人身的法律规范和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合性。根据事优先原则,应当认定为犯罪,伤害行为也是如此。而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则根据情节轻重。如果情节较轻,则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重,则可以提起事自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事责任。一般来说,人身侵权和侵犯人身的事犯罪行为之间界限还是清楚的,不会发生混淆,因此不需要专门进行讨论。需要讨论的是财产侵权与侵犯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
民间借贷民交叉案件中事判决或执行作出后,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出借人由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并已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事生效判决作出责令退赔处理的,出借人再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诉讼程序的运行起着重要的行为规范和评价规范的能。许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譬如日本的“禁止双重起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彰显了法的稳定性、诉讼的效益等诸多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作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目前各国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体现这一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适用。
针对当地公安*的函件,一审*作出裁定称,根据《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和第十二条规定:“**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或检察*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的,有关**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或检察*”。由于公安*审查的事实涵盖了两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保密协议》及相关图纸的内容,与*审理的法律事实有重合之处,被告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故裁定移送公安*处理。[5]宁波北仑区律师协会律师。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要认定合同诈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采信行为人本人就主观故意所作的有罪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司法推定。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纯粹的主观心态,同时合同诈行为还具有“合同”这一合法外在形式的掩护,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合同诈犯会主动供述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如何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准确推定其主观目的,就具有更加重要的实践意义。
宣判:判决种类。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的形式: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审理期限: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事和解的适用范围:2011年1月,高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事案件的若干意见》,对事和解制度作了详细规定,主要适用的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的轻微事案件。2012年修改后的《事诉讼法》吸收了事和解制度,使它成为一项司法制度。根据《事诉讼法》第288条的规定,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以下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银川技能实训培训学校,学手机维修的学校宁波北仑区律师协会律师-恭请来电-熊云霞律师-13486653008,银川学技能实训的学校,银川技能实训培训哪里好,银川技能实训培训学校,银川技能实训短期培训班,银川技能实训培训学校地址,银川学技能实训培训,银川技能实训培训哪里好,银川技能实训培训班,银川技能实训技术培训.(编辑:hnygdzxx888)(整理:银川技能实训培训学校)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教学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