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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2017年2月19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陈某某乘坐45路公交车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博物馆公交车站,后因琐事与公交车司机贺某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三次用手抓司机贺某的手及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贺某无常驾驶车辆,公交车失去方向左右晃动,严重危及公共安全。随后,被告人陈某某被出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厦门市思明区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三年,缓四年。
问题16:对上下游犯罪、对合性犯罪等具有关联性的犯罪案件,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立?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的基本信息是否构成立?犯罪嫌疑人通过规劝、胁迫方式使同案犯投案的,能否认定立?行贿、受贿等对合性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供述本人犯罪事实时,供述了对方的行贿或受贿的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上下游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供述本人事实时,供述了他人收购其赃物的情况,上述均属对本人犯罪事实的如实供述,不能认定为立。但协助司法实施了抓捕行为的,应当认定为立。宁波北仑区律师事务所位置。
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
事案件事实对民事案件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济犯罪嫌疑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传统观点认为,事裁判已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近些年,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合同因涉嫌事犯罪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失赔偿反倒不及合同有效时依合同所得利益等情形,从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应充分保护出发,学者和审判实务对这一传统思维亦不断提出批评意见,主张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区分情形,依法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第14条就5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涉及事犯罪行为的规定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宁波北仑区律师事务所位置。
集资诈犯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如何认定?近年来,由于社会问题较为突出,再加上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明显增多,犯罪趁机通过各种方式募集资金,部分犯罪和单位以诈手段攫取钱财。有的以引资合作经营为名,有的以共同投资为名,有的采取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将从社会上取的钱财占为己有。这类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特别是损害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扰乱了的金融秩序,直接影响社会稳定。2008年至今,南京审理了多件重特大集资诈案件,包括许冠成、许冠卿等人利用养殖蚂蚁集资诈案件、孙海瑜等14名被告人利用加工灵芝集资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为典型的一大批集资诈案件,这些案件往往涉及被害人众多且损失难以追回,极易引发件,危害社会稳定。在审理中,我们发现审理集资诈犯罪的难点主要体现在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成立集资诈罪的法定要件,是罪与非罪、此罪彼罪的关键所在。
其次,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还存在联营关系,组建联营体,文某担任联营体负责人。但联营体并没有注册成立,只是设立了一个共管账户,双方对资金进行监督。被告人文某利用虚假购买合同套取的资金,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不是出借方C公司的资金,而属于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的借款,当然,是否属于联营体的资金有待商榷。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A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C公司不予承担。就此而言,名为合作经营实际上是借款,即以联营的名义掩盖借贷关系。被告人文某利用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联营体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利用虚假购买合同套取1000万元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为共管账户的资金属于A公司的借款,当然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认为要从严掌握,防止滥用从轻情节而降至三年有期徒。如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等其罚的起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低是三年。对于这些严重侵犯人身或者财产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得适用事和解程序,但如果确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根据司法实务和审判经验,很有可能判处低三年有期徒的,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上述情形适用事和解程序处理案件时,不能将事和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因为作为进行事和解的案件,其本身要符合“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情形,不能将之后可能发生的事和解也纳入其中,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自相矛盾。宁波北仑区律师事务所位置。
公安的立案范围。管辖一般的事案件。检察院立案范围: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适用事和解的前提是“民间纠纷引起”:这里的“民间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引起的纠纷,如亲友邻里之间发生琐事矛盾、日常生活中的口角争执、合同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还包括一般的事出有因型故意伤害,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生的故意伤害等等。这些“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如能通过事和解程序结案,有利于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因、斗殴、、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其它犯罪行为引起的轻微事案件,不能适用事和解程序来处理,如犯罪后取的被害人谅解的;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如王某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斗殴,致被害人张某轻伤,后双方达成和解,酌情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十个月。
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要认定合同诈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直接采信行为人本人就主观故意所作的有罪口供,二是通过行为人客观行为表现来进行司法推定。由于“非法占有目的”实质上是行为人行为时的一种纯粹的主观心态,同时合同诈行为还具有“合同”这一合法外在形式的掩护,在司法实践中,极少合同诈犯会主动供述自己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如何以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表现来准确推定其主观目的,就具有更加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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