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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诈罪的犯罪构成角度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诈罪与民事欺诈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共性:例如,客观行为均可以表现为某种“”,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主观心理状态都是故意,即希望通过欺的方式达到其个人目的,行为的结果都会使对方造成一定的损失。但两者的区别也较为明显,主要有以下几点:行为人主观态度上的不同。诈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自始就不打算付出任何代价或做出任何劳务就取得对方信任从而占有对方财物,民事欺诈行为一般是用夸大事实或虚构部分事实的办法,通过“创造”履行能力而诱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并与其进行民事行为,行为人通过履行约定的民事行为,以达到谋取一定利益的目的,形象地说,诈罪是“钱”,民事欺诈是“赚钱”。
行为人供述了同案犯或关联犯罪嫌疑人的姓名、体貌特征、联络方式、住址等信息,属于如实供述,侦查据此抓获同案犯或关联犯罪行为人的,不应认定为立。行为人不掌握同案犯的有关线索,要求亲属协助的行为不属于具体的协助抓捕行为,不构成立,鉴于其有将赎罪的意思表示,且同案犯被抓获与其行为具有一定的客观联系,可酌予从轻处理。行为人将掌握的同案犯的有关线索告知其亲属,亲属据此查找同案犯,并协助司法将同案犯抓获的,可以认定为立。行为人通过规劝使同案犯投案的,不宜认定为立,但可酌予从轻处罚。行为人通过胁迫使同案犯投案的,不应认定为立。上述投案的同案犯,可以认定为自动投案。宁波北仑区厉害的律师。
问题34:对诈犯罪数额及“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在事立案前已归还被害人的部分,不认定为诈的数额,起诉时直接以未归还的部分作为诈数额。对诈犯罪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未归还的结果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要避免仅凭犯罪嫌疑人取得财物时使用了欺手段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偿还能力、取得财物的手段和取得财物后的表现等综合判断。对犯罪嫌疑人虽然通过虚假或者欺的手段取得财物,但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有积极的归还行为或者为归还积极努力,一般不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或者欺的手段取得财物后肆意挥霍或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即使具有小额的归还行为,也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问题33:谎称借用手机趁机逃离现场的行为,以及使用调包的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区分与诈犯罪的关键在于取财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创造条件,或者为进行掩饰的,应认定为罪。如果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则应认定为诈犯罪。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欺行为,但内容不是使对方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则不属于诈罪中的欺行为。宁波北仑区厉害的律师。
该裁定作出后,被告向*高**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本案刑民案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同一事实),根据《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公司股权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权益的有所不同的。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转让的只是公司股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即使是在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或者完全缴纳的情况下,尽管股东发生变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并没有改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是司法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二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是权属有争议的;五是未依法登记权属证书的;六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七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存在上述八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转让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由司法根据具体案情依法确定。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能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争议的问题主要在于,当民事判决的被告与事裁判的被告人不同时,例如事裁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民事案件中被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时,对于民事判决的责任范围应如何确定。实务中,有两种处理方式,种是将事裁判确定应返还的数额扣除后,确定民事判决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另一种是民事案件按照民事合同履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应承担的范围,关于事裁判已判决返还的部分,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解决。宁波北仑区厉害的律师。
公安的立案范围。管辖一般的事案件。检察院立案范围:贪污贿赂犯罪,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履行*的实际能力和行为的不同。这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个显著标志。构成诈罪的犯罪根本不打算实现自己的任何*,也没有能力实现*,因此,不可能围绕着其*有任何积极行为,民事欺诈的行为人虽然也同样夸大了履约能力,但这并不否认其具备部分履行能力,因此,为了实现其民事行为的目的,其必然存在着某些相关联的行为。欺方法不同。民事欺诈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欺诈行为是对民事行为有关重要事实所做的虚假陈述,通常表现为积极地捏造虚事实或者掩盖真实的事实,而对于一些根据法律、合同或交易习惯,一方有告知另一方事实的义务而未作告知的,这类不作为行为也可构成欺诈。而诈犯罪的实现要求犯罪必须采取积极主动的行为来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以取被害人的信赖,所以诈犯罪原则上只能由作为犯构成。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立案阶段:对公安就涉案被告已经向发来立案决定书、相关函件或者提供内控名单的,不予立案。主债务人已被公安立案侦查或者列入公安内控人员名单,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人的,要慎重立案;*期间即将届满(距届满日十天)的案件,应当立案。申请执行的执行根据系民间借贷类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要慎重立案。要主动审查被申请执人是否涉嫌犯罪,主动与公安沟通,及时掌握被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要进行严格审查。凡属于上述“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的,应当不予保全;对于不在上述“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慎重保全。立案机构要与公安建立联络员制度。要主动与公安充分沟通。主债务人未被公安立案侦查或未列入公安内控人员名单,且公安未向提出任何相关建议的案件,应当立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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