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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民间借贷和诈?在审理诈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对行为性质之辩解较为常见,往往辩称自己没有诈故意,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如何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等不同角度判断其行为性质是审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所在。所谓民间借贷纠纷,根据《高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系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主要是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而产生的纠纷。民间借贷受民事法律调整,不产生事责任。诈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欺方法,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两种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
规范调整下的诉判关系。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量建议。在赋予检察提出确定量建议基础上,也赋予了直接不采纳和建议调整后依法判决的权力,较好地形成了权力制衡。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与第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不采纳量建议相对应。事实上形成了对检察申请主导程序的全面审查机制,指控的罪名与达成的量建议均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中受到审查。若指控罪名与审判罪名不一致,由指控罪名生成的量建议自然也就无效。从《指导意见》至今,法检两方的诉判关系整体处于缓和状态。宁波镇海区律师排行榜。
鉴于目前检法之间就《法修正案(八)》的上述规定存在理解上分歧,而全国人大会也尚未对该条进行解释。因此,对类似案件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果减轻两个以上量幅度量符合罪责相适应,检察不宜以法律适用错误为由提出抗诉,但如果减轻两个以上量幅度量造成对被告人量畸轻,则可针对量提出抗诉。
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民商事诉讼中,其中虽涉及*法律关系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譬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侵权和*犯罪的差别仅在于后果(数额和情节)是否严重,至于*基础、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都是一致的。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外观,*归属不确定,实践中比较混乱,办案*处理不当将出现刑民判决冲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现过*判决认定有罪,但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3]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公安*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做法也被诟病。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高**从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4]宁波镇海区律师排行榜。
吴某某抡打公交车司机案。2017年8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广场新玛特公交车站乘坐501路公交车,当车行至于洪南里公交车站附近时,被告人吴某某因投币问题与司机秦某发生口角,随即被告人吴某某用装有四盒酸奶的塑料袋抡打司机秦某的头面部,导致公交车失控,撞向停在于洪南里公交车站的一辆284路公交车,造成该两辆公交车损坏。经鉴定,车损共计8194.40元。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公交车行驶中使用装有盒装酸奶的塑料袋抡打公交司机头面部,导致车辆在公交车站附近人流较密集处失控,造成两车相撞受损,危及车上人员、行人、车辆道路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三年,缓三年。
另外,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出借人由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理由如下:《高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对有关依照《法》第64条”的理解:①有关应该是依据法律处理财产的,没有法定职权处理财产的所作的处理财产决定,应视为非法。②作出处理的阶段,应该是经过审判,确定出借人构成犯罪后。未经审判确定出借人有罪前,不得非法处理债务人财产。③处理的方法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合法。应严格依法定程序处理财产,不得私自估价处理。
首先先后民缺乏理论根据。高2019年发布的《九民纪要》中,规定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事纠纷和事犯罪的,民事案件和事案件应该分别审理。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相关的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民事案件应该继续审理。即从法律现有的司法政策上来讲,并没有先后民的要求。从实务的角度,由于证明标准、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不同,经常会有不一致的结果。商业秘密案件尤其是技术秘密的案件,由于专业性强,复杂度高,案件的事实往往需要人大量精力举证,许多办案中遇到问题也没有现成的法律依据参考,需要法官合理的运用证据规则,在一些新的问题上作出合理认定。由于法谦抑性原则,事案件中对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比较高,可能事案件中比较难做一些创新性的认定。如果民事案件要等事案件审理完之后再审理,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宁波镇海区律师排行榜。
关于第21条,第21条规定了申请行为保全需要提交什么证据,人点要明确主张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二是证明商业秘密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什么叫相应的保密措施,征求意见稿有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什么样的情况下是明确所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这个证明到什么程度容易引发争议。我个人认为这一点规定是对应对应现有的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7条,行为保全中需要考量“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包括请求保护的知识产权效力是否稳定”。在具体的实践中,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人在需要证明拥有技术秘密方面有很重的举证责任,常见的案件都是被告一次性拿走了原告大量技术材料,原告还要进一步总结秘密点,往往还需要做非公知性鉴定来证明自己的技术稳定,这是非常耗费时间的,也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举证。是否可以再进一步明确这一条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比如图纸、原代码、工艺流程等就满足了相关要件。
简要案情:2016年3月某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浙江温州某县过境公路开车经过红绿灯路口时,因汽车刮擦与被害人袁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期间,被告人邵某用拳头击打袁某面部,致使袁某左侧额突线性骨折、左眼脉络膜破裂影响视力(盲目4级),伤势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邵某家属与被害人袁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某10万元,取得被害人袁某的谅解。
问题8: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确定销售金额时应注意什么问题?高、高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在认定“销售金额”时,可采取与上述司法解释中“非法经营数额”一致的标准,即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审查起诉过程中,应加强对证明涉案侵权产品价格方面证据的审查、核实,如调取销售记录、收款凭证,讯问、询问相关销售人员等,只有在实际销售价格或标价确实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才能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认定“销售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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