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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0: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相关文证审查意见书的性质?根据《检察院事诉讼规则》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其中,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可以称为文证审查意见,文证审查意见不是鉴定意见,但其可以对鉴定意见的科学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判断。各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遇有鉴定意见可能存在问题的,可以委托检察技术部门具有鉴定人资质的鉴定人员进行文证审查,并将文证审查意见作为是否采纳鉴定意见的参考。
通过文某贪污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纠缠的情况下,对于犯罪认定确实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如果不能正确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也就不能准确地认定犯罪。为此,我们需要对民交叉的关系进行具体分析。如前所述,从实体法的角度来说,民交叉是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这里的交叉又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形式上看似民事法律行为,实质上属于事犯罪行为。在一个案件中,虽然表面上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但实际上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虚,行为人以此掩盖事犯罪。对此,应当刺破民事法律关系的面纱,还其事犯罪的真实面貌。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套路贷案件,就是以民事法律关系掩盖犯罪的十分典型的例子。这里的套路贷,是指犯罪嫌疑人以违约金、*金、行业规矩等各种名义,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借款合同或者房产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各类合同。随后,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制造各种借口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并要求偿还虚高借款。在被害人无力偿还的情况下,进而通过利用其制造的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证据向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侵占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合法财产的目的。套路贷通常有以下行为特征:宁波鄞州区权威的律师。
问题2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中加重处罚的各量档是否均需要达到销售金额的3倍?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法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分别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法第140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各量档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保障民事案件原告陈述、申辩及法律救济的。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在收到事案件办案的来函后,没有严格对函件涉及的事实及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也不听取原告的意见,而是径行作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中止诉讼的裁定,原告根本没有陈述和申辩的机会。而且,裁定中止诉讼的案件,原告也缺乏获得救济的途径。【试拟的条文】审理民事案件的收到事案件办案要求驳回起诉、中止诉讼并移送案件的函件后,应当开庭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后再作出处理。裁定民事案件中止诉讼的,原告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一次。宁波鄞州区权威的律师。
自诉: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或*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或*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明复印件。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的复印件。证明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制衡效果,不仅让检察的客观公正属性得以强化,也制约了法官的量权,被告人在量公正上将获得更大的保障。稳定的客观法秩序可以大幅降低司法成本,将重要的资源配置在不认罪案件中。事实上,在客观法秩序中,检察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处理事案件中并不局限于起诉,而是将事案件视为一种公共利益的纠纷化形态。诉判关系,是指诉讼请求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是因诉请生成的诉讼客体在得到审判确认过程中形成的互动体系。诉判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诉判同一与诉判差异两种形态,诉判同一抑或诉判差异的分界线在于的判决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事诉讼中的诉判同一,是指审判行为指向的诉讼客体应与检察经由起诉所确立的诉讼客体保持一致,也可以认为是事裁判的人和事的范围应当与起诉指控的人和事的范围保持一致。诉判同一原则是由现代事诉讼中严格遵循控审分离的基本结构所决定的,对被告人的有效辩护以及避免恣意裁判具有制度保障性。不同的衔接方式将对应着诉判关系的不同运作。差异化或一致化各自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让诉判关系在转化中不断调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赋予了在追求实体真实责任中的变更裁量权,而检察对罪名和量的请求权则一般为模糊的有罪判决请求权。
问题36:关于犯罪的几个问题。虽然没有查获,但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购买的人能够指证,且证实被抓获前刚吸食了购买的,其尿检证实所吸食与购买属同种类,且排除非法取证情形的,可以认定贩卖罪成立。通过特情引诱,犯罪嫌疑人贩卖了少量,但在犯罪嫌疑人的居所等处搜查到大宗,可将贩卖的和查扣的均认定为贩卖罪。对以贩养吸的,量时要考虑其吸食的情节,酌情处理。宁波鄞州区权威的律师。
2010年高颁布《关于审理非法集资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手机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民间借贷民交叉案件中事判决或执行作出后,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出借人由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并已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事生效判决作出责令退赔处理的,出借人再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诉讼程序的运行起着重要的行为规范和评价规范的能。许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譬如日本的“禁止双重起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彰显了法的稳定性、诉讼的效益等诸多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作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目前各国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体现这一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适用。
杨某紧急制动,造成另一名乘客之子杨某某碰撞座位护栏受伤。事后,吴某某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了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取得了杨某某监护人及公交公司的谅解。凯里市一审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会导致车辆失控,危及车上乘客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仍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所幸公交车驾驶员制动及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一年,缓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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