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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的;可能判处有期徒以上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死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问题31:被害人离职时窃取了公司的商业信息并对外出售,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遂派人将被害人拘禁要求赔偿公司损失,该行为应如何认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行为人为了挽回物质损失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亦可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理。但损失的认定需有一定的证据证实,且索要数额不能明显超过债务或者损失数额。宁波海曙区有名气的律师。
其次,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还存在联营关系,组建联营体,文某担任联营体负责人。但联营体并没有注册成立,只是设立了一个共管账户,双方对资金进行监督。被告人文某利用虚假购买合同套取的资金,从民事法律关系上来说,不是出借方C公司的资金,而属于被告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A公司的借款,当然,是否属于联营体的资金有待商榷。值得注意的是,A公司和C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第5条明确规定:A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C公司不予承担。就此而言,名为合作经营实际上是借款,即以联营的名义掩盖借贷关系。被告人文某利用担任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联营体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利用虚假购买合同套取1000万元资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认为共管账户的资金属于A公司的借款,当然被告人文某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对有照销售假烟的行为,可能会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亦可按照上述理解从一重处断进行处理。对无照销售真烟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无照销售真烟,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认定“情节特别严重”。无照既销售真烟又销售假烟,真烟、假烟单独均达不到事处罚标准,但二者的总额达到事处罚标准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宁波海曙区有名气的律师。
民事借贷中的欺诈行为是否隐藏诈犯罪?在审判实践中发现,有些诈犯罪与民事行为交织在一起,民事行为成为犯罪的手段,犯罪通过制造开展民事行为的假象,让对方当事人即被害人上当受,终达到其犯罪目的。如果对这一类行为的本质没有正确的认识,在处理上难免造成只追究了行为事欺诈的责任而放纵犯罪的结果。笔者认为,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市场经济活动,司法尤需提高辨别一般性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能力,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出发,对于符合诈犯罪构成的行为及时追究其事责任,以大程度的保护群众的财产不受侵害。根据我国《法》第266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罪,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了虚构事实和隐瞒两类,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后自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诈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与民事欺诈行为极为类似,但涉及罪与非罪,审判中应如何判断值得探讨。
对象的特定性。因民间纠纷引发故意犯罪的事和解,其对象应当具有特定性。修正后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一十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属于侵害特定被害人的故意犯罪……”。由该规定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进行界定时,应当明确民间纠纷发生时其对象是特定的,但这种特定是在关联性前提下概括性的特定。例如:甲乙二人是亲戚,因家族琐事甲将乙打成轻伤,该民间纠纷中被害人乙就是明确的;如果该案例中,乙被甲打了耳光,乙气愤难平事后将甲的儿子打成轻伤,这种情况下虽然民间纠纷的对象和被伤害的对象不同,但是基于民间性和关联性,甲儿子受伤与其和乙的民间纠纷具有内在联系,此时,民间纠纷的对象也应被看做具有特定性,不过这种对象的特定性具有间接性,属于一种概括的特定;反过来,如果乙因气愤打伤的是陌生路人,此种情况下作为事和解前提的民间纠纷就不具有概括性特定的属性,不能适用事和解。
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事犯罪上采取先后民的做法,并不是次出现在立法上。《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宁波海曙区有名气的律师。
单位签订民事合同但不涉嫌犯罪,犯罪嫌疑人为自然人的,宜“民并行”,分开审理。【试拟的条文】以单位名义签订民事合同,犯罪嫌疑人是自然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由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案件分开审理,不得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中止诉讼:单位加盖了公章并且公章真实,或者加盖的不是备案公章但系单位刻制、使用或者明示、默许其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刻制、使用的;合同虽未加盖单位公章或者公章系,但合同签订人员已获单位明确授权的;符合《民法总则》第170条规定的职务代理的;符合表见代理情形的;符合第(一)(二)(三)(四)项任一情形且合同约定款项汇入单位指定的账户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的款项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从单位账户汇入或者汇出的,但能证明属于不当得利的除外;其他可依法认定为单位行为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权力制衡效果,不仅让检察的客观公正属性得以强化,也制约了法官的量权,被告人在量公正上将获得更大的保障。稳定的客观法秩序可以大幅降低司法成本,将重要的资源配置在不认罪案件中。事实上,在客观法秩序中,检察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处理事案件中并不局限于起诉,而是将事案件视为一种公共利益的纠纷化形态。诉判关系,是指诉讼请求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是因诉请生成的诉讼客体在得到审判确认过程中形成的互动体系。诉判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表现为诉判同一与诉判差异两种形态,诉判同一抑或诉判差异的分界线在于的判决是否超出了诉讼请求的范围。事诉讼中的诉判同一,是指审判行为指向的诉讼客体应与检察经由起诉所确立的诉讼客体保持一致,也可以认为是事裁判的人和事的范围应当与起诉指控的人和事的范围保持一致。诉判同一原则是由现代事诉讼中严格遵循控审分离的基本结构所决定的,对被告人的有效辩护以及避免恣意裁判具有制度保障性。不同的衔接方式将对应着诉判关系的不同运作。差异化或一致化各自所追求的价值目标让诉判关系在转化中不断调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我国法律赋予了在追求实体真实责任中的变更裁量权,而检察对罪名和量的请求权则一般为模糊的有罪判决请求权。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检察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后结果。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公安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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