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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事自诉立案提交的材料:提交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提供相应的副本。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或*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明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或*等的复印件,港澳同胞明复印件。受委托代为起诉的,应提交原告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联系电话。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的复印件。证明事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材料,即原告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的报案材料或法医鉴定等。
如果行为属基本犯罪之上一个量幅度内的,又没有法定减轻情节的,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如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情形、诈罪中数额巨大的,因为这种情形,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即便是下降一格处罚,还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情况下不可以直接降至无罪。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必须严格依法把握“犯罪情节轻微”的范围,避免滥用。日前,广东某地发生的交通肇事案中,犯罪嫌疑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根据法第133条规定,其行为属第二档量幅度,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该案属过失犯罪,虽可以进行事和解,嫌疑人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但没有减轻情节,其行为显然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的范围,检察作不起诉处理是不妥的。宁波鄞州区百强律师。
考察行为人在签约后是否积极履行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典型的合同诈情形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不会履行合同或者以取更多财物为目的而部分履行合同,在取得较大财物后即会直接消失逃匿。反之,如果行为人实际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在签订合同后,则会努力履行合同,即使因客观原因致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会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合同相对方损失。如在案件中被告人虽有利用合同欺诈他人的行为,但只要其在签订合同后有积极的行动,并已在案发前归还之前以欺手段所得的款项,则不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情简述】四川某矿山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建设公司)通过中间人认识中铁某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铁某局二公司)的总经理助理、项目经理、昆明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促成建设公司与中铁某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中铁某局二公司将昆楚高速公路项目海子营2号隧道工程交由建设公司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公司随即将1800万元履约*金汇入合同约定的中铁某局二公司昆明分公司账户,隧道工程却迟迟不能开工。宁波鄞州区百强律师。
第二,民事侵权与事犯罪的逻辑关系。在民法中,民事侵权导致的民事责任就是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没有过错,在造成损害以后,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民事侵权责任的范围是十分宽泛的,既包括过错责任又包括无过错责任。现代法采用责任,因此与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之间没有关联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则与事犯罪之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例如我国《法》分则第4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罪和第5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就与民事侵权中的人身侵权和财产侵权之间具有重合性。就人身侵权与侵犯人身罪的关系而言,例如杀人行为,同时触犯民法关于保护人身的法律规范和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规范,具有重合性。根据事优先原则,应当认定为犯罪,伤害行为也是如此。而侮辱行为和诽谤行为,则根据情节轻重。如果情节较轻,则可以作为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违法行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情节较重,则可以提起事自诉,要求侵权人承担事责任。一般来说,人身侵权和侵犯人身的事犯罪行为之间界限还是清楚的,不会发生混淆,因此不需要专门进行讨论。需要讨论的是财产侵权与侵犯财产犯罪之间的关系。
宣判:判决种类。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判决的形式:1、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2、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审理期限: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事诉讼法》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考察行为人对承担违约责任的态度。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如果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发现自己违约或者对方提出违约时,尽管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提出种种辩解,以减轻自身责任。但是一般仍然会采取直接面对的态度,在推无可推的情况下会承担违约责任。考察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原因一般有主客观两个方面,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同双方均享有合同,承担合同义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一方面享受了合同,另一方面却不愿意承担合同义务,那么其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是其主观方面的,也就是说,有明显的非法占有目的;但是相反,如果合同当事人享受合同后,竭尽所能地想要去承担合同义务,但是由于其未能预料或者不能控制的情况发生导致合同终未能履行,那么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原因则是客观方面的,在这种情况下,则应该谨慎的分析,一般应当以合同纠纷来处理宁波鄞州区百强律师。
简要案情:2016年3月某日19时许,被告人邵某在浙江温州某县过境公路开车经过红绿灯路口时,因汽车刮擦与被害人袁某发生争吵,继而扭打。期间,被告人邵某用拳头击打袁某面部,致使袁某左侧额突线性骨折、左眼脉络膜破裂影响视力(盲目4级),伤势被评定为重伤二级。在审理期间,被害人邵某家属与被害人袁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袁某10万元,取得被害人袁某的谅解。
对于这种情形,我们认为要从严掌握,防止滥用从轻情节而降至三年有期徒。如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等其罚的起档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低是三年。对于这些严重侵犯人身或者财产的案件,一般情况下不得适用事和解程序,但如果确有法定从轻情节,并且根据司法实务和审判经验,很有可能判处低三年有期徒的,可以适用和解程序。值得注意的是,依照上述情形适用事和解程序处理案件时,不能将事和解作为其中的一个情节予以考虑,因为作为进行事和解的案件,其本身要符合“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情形,不能将之后可能发生的事和解也纳入其中,否则就会出现逻辑上的自相矛盾。
对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界定的意见和建议。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的异同。“民间纠纷”与“民事纠纷”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首先,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纠纷。比如: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受到侵害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婚姻、继承、收养等家庭关系等引起的纠纷。[3]民事纠纷的产生是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这一前提,如合同、物权关系等,其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民事法律原则的基础上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其次,对于民间纠纷的界定,1990年司法部发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三条中将民间纠纷界定为:“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但是受制于时代和认识的限制,该界定已经不适应现实的需要。而关于事和解中民间纠纷的界定,从高检2007年的《高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点的规定:“对因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对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事案件,要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着重从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角度正确处理……。”可以看出,其是指公民或相关主体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与双方人身、财产权益、家庭关系等有关联的纠纷。该民间纠纷主体更广泛且具有更大的包容性,其不但包括部分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的民事纠纷,也包括不受民事法律调整,但基于习惯为社会公众所认可的对纠纷双方当事人间具有相应非法律约束力的公民间日常普通行为。后,民间纠纷一般发生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之中,其产生并不必然导致相应的法律关系遭到破坏,所引起的事案件往往具有偶发性,并不要求纠纷发生时当事人间的关系处于民事法律调整之下,民事纠纷与民间纠纷属于交集关系,例如:因涉外贸易等特殊活动中的民事关系引发的纠纷,就不属于公民日常生活所能引起的范畴,不能列入民间纠纷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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