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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交叉案件概念及类型如何界定?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是两类性质截然不同的案件,在一般的情况下,它们互相独立并适用不同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类案件日益增多,由于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交叉案件都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和界定,因而对于这类案件如何处理成为困扰公安司法的难题。关于民交叉案件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有人认为民交叉案件是指既涉及事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且相互之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
问题31:被害人离职时窃取了公司的商业信息并对外出售,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公司遂派人将被害人拘禁要求赔偿公司损失,该行为应如何认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行为人为了挽回物质损失而非法拘禁他人的,亦可按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理。但损失的认定需有一定的证据证实,且索要数额不能明显超过债务或者损失数额。宁波海曙区有经验的律师。
一般情况下,对于达成事和解的,应当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对于达成事和解的,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对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罪法定和罪相适应的要求,避免量情节适用的随意性。前述抗诉案件中,被告人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虽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没有减轻情节,也不存在“判处法定低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低为三年,而判处有期徒两年,缓两年。该判罚明显属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兰某某殴打公交车司机案。2017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兰某某和朋友孙某某酒后乘坐28路公交车。当车行驶至某区某加油站附近时,驾驶员王某某要求二人停止喧哗打闹,兰某某不听劝阻,并挥拳击打王某某面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无法把握车辆行驶方向,紧急在行车道制动停车,被告人兰某某又多次击打王某某面部后跳车窗逃跑。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一审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殴打行进途中的公交车驾驶员的行为,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依法判处有期徒三年六个月。宁波海曙区有经验的律师。
事和解中民间纠纷明确界定的必要性:罪法定原则要求事法律用语应具有明确性从而有利于司法实践的开展。罪法定原则作为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事法律的规范体系必须呈现出一定的明确性,因为,“事法律必须是接触到该罚则的一般国民所能够认识、理解的。这是因为,未显示明确的处罚范围、暧昧的罚则的存在本身就具有不当的萎缩效果,会侵害国民的自由。在此,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根据,即不明确的罚则是违反罪法定从而是无效的。”[1]基于此,事法律的明确性就要求事法律的用语应该具有明确性,或者通过相应的司法解释以保障这种明确性的实现。但是,由于事立法的静态性和稳定性与事司法实践的动态性和多变性之间的矛盾,这就要求事法律必须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概括性的事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明确界定,法用语应当表现为其明确性与概括性的佳平衡。修正后诉法第二百七十七条项的表述,单独来看没有问题,但是联系法的相关条文及其具体操作,就会发现其表述过于概括,这给民间纠纷解释泛化导致事和解滥用留下了漏洞,也为同事同法不同罚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问题30:如何正确理解与适用罪的“情节较轻”?不能因为行为人具有自首、立等法定从轻情节而认定为“情节较轻”。要从案件起因、犯罪动机、客观危害等犯罪行为的本身综合考虑。例如,实施后出于悔悟等原因未勒索财物而主动放人的;因合法要求、正当利益未得到满足而实施的;被害人有严重过错,行为人出于义愤原因实施的;发生在亲属间的并已获得被害方谅解的,可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已勒索到财物的,一般不认定为“情节较轻”。
事案件事实对民事案件合同效力的影响:关于民交叉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经济犯罪嫌疑规定》中并未明确规定。传统观点认为,事裁判已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则行为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利益的合同,或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或第(三)项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认定此类合同无效。近些年,基于在民事案件的合同因涉嫌事犯罪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受害人所获得的损失赔偿反倒不及合同有效时依合同所得利益等情形,从对债权人或受害人利益应充分保护出发,学者和审判实务对这一传统思维亦不断提出批评意见,主张民交叉案件中的合同并非当然无效,而应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区分情形,依法认定其效力。《民间借贷规定》第13条第1款就明确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14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该规定第14条就5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其中涉及事犯罪行为的规定为: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宁波海曙区有经验的律师。
问题29:性犯罪中,行为与强制猥亵行为往往伴随发生。行为人先实施了猥亵行为又实施了行为,或者先实施了行为又实施了猥亵行为,或者行为由于某种原因未得逞继而实施了猥亵行为,对上述行为如何定罪处罚?如果强制猥亵行为是行为的准备或者延续,之后又实施了行为,可按照罪从重处罚。如果强制猥亵行为与行为存在时间、空间上的间隔的,应分别认定为罪与强制猥亵妇女罪,数罪并罚。
公司股权不能等同于土地使用权。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所有者是公司。公司财产与股东权益的有所不同的。在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内的公司各项权益的情况下,转让的只是公司股权,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改变。即使是在土地出让金没有缴齐或者完全缴纳的情况下,尽管股东发生变更,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主体并没有改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不能等同于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下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一是司法和行政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的;二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三是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四是权属有争议的;五是未依法登记权属证书的;六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七是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进行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八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据此,如果存在上述八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之一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考虑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有关转让行为是否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应当由司法根据具体案情依法确定。违反以上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但并不能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犯罪处理。
对于公安或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事责任决定的案件,原告应提交被告侵犯其人身、财产的证明材料及公安或检察不予追究被告人事责任的证明材料。法律规定的其他材料。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当事人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案件:(一)纯自诉案件;1、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2、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的除外);3、案(致人重伤或的除外);4、侵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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