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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案件涉及事犯罪上采取先后民的做法,并不是次出现在立法上。《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第11条规定,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或检察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
报案、举报、控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报案、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检察院或者报案或者控告。公检法不予立案得,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被害人立案救济。被害人认为公安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宁波海曙区律师专家。
修改后的条文第三百八十六条较之原来增加。"办理事复议、复核案件的具体程序,适用《公安办理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在实践中,事复议复核是被害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抓手,从被害人的角度来讲,有两种情况可以提出复议,即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复议;被害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复议。但只有一种情况可以提出复核,即对立案决定不服。随着当前政法教育等专项活动的开展,各地公安重点查处"应受未受"、"应立未立"的案件,因此被害人要善于运用复议复核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不能仅依据客观上合同未履行的实际情况即推论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考察行为人对所得财物的用途。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如何处分所得财物亦是考量行为人主观目的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合同诈案件中,行为人所得财物一般都会用于个人开支挥霍。而在民事合同纠纷中,行为人对先期占有财物的处分一般是为了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目的。考察行为人的其他个人要素。在行为主观目的不明的情况下,可以对行为人的其他个人要素进行考量,这里的其他个人要素主要是指行为人的经济实力、生活环境、诚信记录等。个人要素虽然从犯罪构成角度来看不具备评价价值,但是也能客观反映行为人的实际状况。犯罪是一个复杂事件,更多、更深入地了解行为人对于正确评价其行为亦具有重要意义。宁波海曙区律师专家。
三是看借款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民间借贷,借款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在不能如期归还时会制订可行的还款计划。其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而以借贷为名诈财物的,则往往表现为躲避与被害人接触,改变联系方式,或者携款潜逃。
行为保全。接下来我想探讨一下民事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问题。首先看第20条。从人的角度来看,第20条有突出的进步意义。我们都知道行为保全需要以情况紧急为前提条件,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案件中“情况紧急”的规定是2018年颁布、2019年实施的关于行为保全司法解释,对于情况紧急的情形的表述只有一点,即申请人的商业秘密即将被非法披露。第20条把适用的条件做了拓宽,申请人试图或者已经披露的,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保全措施。第20条引发我的思考,因为第二款又规定了“前款情况属于民事诉讼法情况紧急的,应该予以裁定”,这里面可能会有立法层面上语言的冲突。款中试图或已经披露已经属于情况紧急了,而不需要再做第二款的规定,否则会出现一些问题,是不是对款的行为还要进行进一步的限缩。
近年来,随着持续深化简政放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增强。审判实践中,各类新型、疑难复杂民事纠纷越来越多,而其中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数量也呈明显增加趋势。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若有事犯罪嫌疑,将会对案件审理的程序及处理结果都有直接的影响。民事交易模式一般总是先行于已有的法律规定,由于对新型民交叉案件的处理缺乏充分有效的法律规定,导致此类案件的裁判尺度不统一,影响了的司法公信力。本文从民交叉案件的受理、审理及裁判结果3个方面梳理、分析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宁波海曙区律师专家。
经建设公司与李某某多次协商后,中铁某局二公司、李某某以昆明分公司负责人的名义共同书面*:“由于昆楚项目进场时间还不确定,特将施工队伍所缴纳的*金退还。”后来又再次书面*该笔*金在2017年7月30日前退还,按照月利率2%计息,利息为144万元,并确认退还本息合计1944万元。施工合同、两次书面*均盖有中铁某局二公司的公章。但是,中铁某局二公司以及昆明分公司均没有退还*金及支付利息,双方产生纠纷,建设公司起诉至,要求被告退还履约*金、支付利息并继续履行施工合同。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现状。“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1]。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早出现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交叉的案件中,例如1985年颁布的《*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以及1987年颁布的《*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虽然这两个《通知》中均未出现“先刑后民”的表述,但“**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当(全案)移送”的规定,*早确立了此类案件“先刑后民”的做法。
民间借贷民交叉案件中事判决或执行作出后,当事人又提起民事诉讼的如何处理?出借人由于借款人的犯罪行为遭受损失并已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事生效判决作出责令退赔处理的,出借人再向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原则作为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对诉讼程序的运行起着重要的行为规范和评价规范的能。许多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譬如日本的“禁止双重起诉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现代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彰显了法的稳定性、诉讼的效益等诸多价值。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英美法系又被称作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目前各国事诉讼法普遍采用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体现这一原则在民间借贷领域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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