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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1-03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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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6月,第八届全国人大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其第7条明确规定了非法吸收****存款罪。这是次以单行法的形式确立非法吸收****存款罪名,并规定了相应的罚。1997年《法》修订时,考虑此罪对维护金融秩序,保障金融体系安全、稳健地运行,促进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作用,完全吸收了单行法此罪的规定。按照《法》第176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为进一步界定其客观行为,1998年专门制定《关于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其第4条规定:“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存款,是指未经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存款,是指未经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这对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存款罪的客观行为,提供了规范性的依据。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现状。“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1]。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早出现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交叉的案件中,例如1985年颁布的《*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以及1987年颁布的《*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虽然这两个《通知》中均未出现“先刑后民”的表述,但“**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当(全案)移送”的规定,*早确立了此类案件“先刑后民”的做法。宁波江东区知名律师。

领域的内部性。民间纠纷的范围并未通过立法作出明确界定,也未进行列举,系因民间纠纷的类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展,难以具体罗列。但无论民间纠纷范围如何宽泛,亦有其领域的内部性。民间纠纷在内容上与民事纠纷相类似,但相较于民事纠纷,民间纠纷人情化、生活化、传统化特点明显,其内容#*括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家长里短”的常见矛盾,也#*括民间借贷、买卖纠纷等“生产经营性”的矛盾,亦#*括偶发性、突发性的口角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但内容终需符合国民生活可接受性的内部领域限制。民间纠纷在主体上相较于民事纠纷更体现领域的内部性,主体系平等的公民,体现出民间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般互动。如果某一事实不具有民间纠纷人情化、生活化、传统化等特点的内部性,则不能将其界定为民间纠纷。

其次,对于当事人提供的侦查获取的尚未经庭审质证的口供和证言等笔录,能否直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实务中存在两种做法:种做法是,认为口供和笔录仅是相关人员的陈述,证明力不强,且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系侦查依法定程序获取、是否是相关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均不宜确定,故而或者忽视对此类证据的认证,或者一律不予采信;第二种做法是,结合案件其他证据对此类证据进行具体分析、充分认证,而后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口供和证言笔录等亦属于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而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认证是法律规定的不应忽视的正当程序要求,而且,通过质证程序、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按照认证规则,确定是否采信上述证据并不困难,所以,笔者赞同第二种做法。当然,实务中多数的情形是,经过质证程序后,即便对口供或笔录予以采信,也是将其作为证据链中的证据之一,很少有案件将口供和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予以采信。宁波江东区知名律师。

根据我国《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致他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者管制;致他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本案被害人的伤势系重伤二级,应当适用故意伤害罪中的重伤条款,而原判却适用轻伤条款进行处罚,明显适用法律错误。根据我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公诉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属《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可以适用事和解程序,从宽处罚。但鉴于本案是一起致人重伤的故意伤害案件,法定为有期徒三年以上,原案不能适用事和解规定,更不能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二年,缓二年)。

问题18:认定累犯时,后罪应是法定还是可能的宣告?法第65条第1款规定了一般累犯的条件,其中“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罚之罪”是指该罪暂不考虑累犯情节时可能判处的宣告,即综合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前科,及自首、立、既未遂、赔偿等所有法定和酌定的量情节之后,认为该罪仍可能判处有期徒以上罚的,那么在提起公诉时就应指控行为人构成累犯,并建议对该罪从重处罚。如果不是特别明显能判断应该判处拘役的,实践中可以一律按照累犯认定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立案阶段:对公安就涉案被告已经向发来立案决定书、相关函件或者提供内控名单的,不予立案。主债务人已被公安立案侦查或者列入公安内控人员名单,债权人仅起诉连带责任*人的,要慎重立案;*期间即将届满(距届满日十天)的案件,应当立案。申请执行的执行根据系民间借贷类债权文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案件,要慎重立案。要主动审查被申请执人是否涉嫌犯罪,主动与公安沟通,及时掌握被申请执行人相关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要进行严格审查。凡属于上述“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的,应当不予保全;对于不在上述“不予立案”或“慎重立案”范围内,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慎重保全。立案机构要与公安建立联络员制度。要主动与公安充分沟通。主债务人未被公安立案侦查或未列入公安内控人员名单,且公安未向提出任何相关建议的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宁波江东区知名律师。

(二)公诉与自诉案件交叉案件:1、故意伤害案(轻伤害)②非法侵入住宅案;2、侵犯通信自由案④重婚案⑤遗弃案;3、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4、侵犯知识产权案(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利益的除外);5、属于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下罚的案件。对上列八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以上罚的,应当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在套路贷案件中,被害人在犯罪的诱下,一步一步地落入陷阱,并且主动配合犯罪制造虚据,使自身陷于不利地位,终造成重大的财产损失。套路贷是一个精心设计的圈套,犯罪以民事借贷关系掩盖诈犯罪的事实。只有揭开其民事借贷的面纱,才能认清其诈犯罪的本质。从法角度分析,这种以民事诉讼实现虚假债权形式的套路贷其实是一种诉讼诈。制造虚假债权的过程,被害人是明知的,并且也是配合的。当然,这是被告人隐瞒了虚增借款的真实目的。但这种诈只是取得被害人对虚增借款的配合,还并不是以此非法取被害人的财物,因而还不能将该行为直接认定为诈罪。这种虚增借款的行为实际上是此后的诉讼诈的预备行为,因此,被告人主要是利用银行流水等在被害人配合下形成的借款证据向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此终实现虚假债权,才是真正的诈犯罪。

针对当地公安*的函件,一审*作出裁定称,根据《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和第十二条规定:“**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或检察*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的,有关**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或检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或检察*”。由于公安*审查的事实涵盖了两公司签订的《采购协议》、《保密协议》及相关图纸的内容,与*审理的法律事实有重合之处,被告公司具有侵犯商业秘密罪嫌疑,故裁定移送公安*处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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