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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对于民交叉案件的受理问题,从现有立法到高的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纪要,均坚持的是“不属同一事实的应当分别审理、属于同一事实的不予受理”的基本思路。对于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传统观点为先后民,这与我国重轻民的法律文化历史有关。然而,多年的审判实践表明,这种不区分情形简单化处理民交叉案件的诉讼模式,明显不利于对受害人利益的保护。或者事案件的侦查期限过长导致受害人长期不能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一方当事人为了转移财产、逃避责任而通过事手段干预民事案件,使得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不能按正常程序及时审结。针对先后民的种种弊端,学者和实务部门反思之余,提出了民并行的诉讼理念。陈兴良教授认为,民竞合情形下,民难以区分时,应当先民后;在民各不影响的情况下,可以边边民、民并举。九民会纪要第129条规定,除法定情形下不予受理民商事案件外,亦要防止通过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2020年1月1日,公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第六条规定: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民交叉案件分别审理原则,在当前通过立法强调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尤其有必要坚持。
适用事和解的前提是“民间纠纷引起”:这里的“民间纠纷”,主要是指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之间因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引起的纠纷,如亲友邻里之间发生琐事矛盾、日常生活中的口角争执、合同债务纠纷、劳动争议等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还包括一般的事出有因型故意伤害,如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生的故意伤害等等。这些“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伤害案件,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如能通过事和解程序结案,有利于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对于因、斗殴、、吸毒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其它犯罪行为引起的轻微事案件,不能适用事和解程序来处理,如犯罪后取的被害人谅解的;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如王某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张某发生争执斗殴,致被害人张某轻伤,后双方达成和解,酌情从轻判处王某有期徒十个月。宁波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问题2:在公共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危害后果,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一般而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多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发生危害后果,属过失心态,因此对于大多数这类案件一般是以交通肇事罪评价。但如果行为人酒后驾车的行为产生了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具体的公共危险,且行为人对具体的公共危险具有故意,宜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合高《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中的案例,认定醉酒驾车的行为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需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人驾车行驶的道路及时间;二是行为人醉酒的程度及当时的车速;三是行为人在肇事后有无继续驾车冲撞的行为;四是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如超过醉酒标准数倍而丧失控制机动车能力、严重超过规定时速在闹市区驾驶机动车或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驶车辆冲撞人群的,可以考虑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公安、检察院、通过对立案材料审查后,分别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这是立案程序的后结果。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公安对立案材料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根据这一规定,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包括立案决定和不立案决定两种形式。宁波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案情简介及裁判观点:原告浙江宁波某股份公司系上市公司,被告宁波某纺织机械有限公司部分员工曾系原告离职员工,2016年3月双方曾签署《采购协议》和附件《保密协议》,由原告委托被告加工部分零部件,该《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内容为:1、甲方的技术信息,是指甲方的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等;2、甲方的经营信息,是指甲方的管理诀窍、*、货源情报、产销策略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等等;3、属于他人所有的但甲方对他人承*密义务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高关于财产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同时又承担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的被执行人,应当先履行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财产之前被执行人所负正当债务,应当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先行予以偿还。有观点认为,上述规定漠视债权人的利益,会鼓励债务人以罚来换取民事债务的不诚信行为,理由如下:漠视债权人利益。在“先后民”的诉讼模式下,单独的民事诉讼难以提起,《高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的《高关于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可以提起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又限制了原本可以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处理模式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债权益保护几成空白。当人们为民间借贷案件民交叉问题而争论,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罪化大声呼吁时,很少有人关注到每个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背后,都有数百成千,甚至成千上万的受害者,因为事案件审理的久拖未结,对他们利益的保护几乎处于“盲区”。“先后民”诉讼模式的不当滥用,导致了漠视公民私权的不良后果,使公民的民事权益往往无法及时获得司法保护和救济。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我国的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小于民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如果被害人在事诉讼程序中所得到的赔偿达不到民法规定的赔偿额度,那么等于剥夺和限制了被害人完整的民事赔偿请求权。今后的立法设计应注意解决因事案件久拖不决、民商事纠纷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问题。
问题33:谎称借用手机趁机逃离现场的行为,以及使用调包的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区分与诈犯罪的关键在于取财的手段。如果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创造条件,或者为进行掩饰的,应认定为罪。如果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则应认定为诈犯罪。行为人虽然实施了某种欺行为,但内容不是使对方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则不属于诈罪中的欺行为。宁波市律师事务所查询。
在讨论以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时候,存在一种实质判断的观点,认为这是以转让公司股权之名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实,是一种变相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还是应当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否则的话,犯罪就会以此逃避法律制裁。应该说,这种观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这里涉及如何对行为进行实质判断的问题,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将某一形式上具备民事行为要素的行为判断为实质上的犯罪行为?例如,以借贷为名的受贿,形式上是借贷实质上是受贿。对以借款掩盖的受贿行为的认定,必须否定行为的民事属性,即刺破民事的面纱。只有这样,才能被认定为是受贿行为。2003年高《关于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第6条,对以借款为名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行为的认定做了以下规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借为名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非法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受贿。具体认定时,不能仅仅看是否有书面借款手续,应当根据以下因素综合判定:(1)有无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项的去向;(3)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4)出借方是否要求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谋取利益;(5)借款后是否有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6)是否有归还的能力;(7)未归还的原因;等等。”
一般情况下,对于达成事和解的,应当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对于达成事和解的,是否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我们认为,应根据具体案情,结合《法》对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只有这样才能符合罪法定和罪相适应的要求,避免量情节适用的随意性。前述抗诉案件中,被告人致人重伤,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虽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没有减轻情节,也不存在“判处法定低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其低为三年,而判处有期徒两年,缓两年。该判罚明显属减轻处罚,于法无据。
【二审裁判结果】云南省在二审裁定书中认为:《高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事犯罪或者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属于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的情形。根据公安来函,昆明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系集资诈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而本案被告为中铁某局二公司以及昆明分公司。李某某所涉事案件可能与本案所涉民事诉讼有一定牵连,但并不属于同一事实,应当分开审理。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应当通过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一审以本案涉嫌事犯罪为由驳回建设公司的起诉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故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本案指令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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