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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原告发现被告生产的电脑针织横机的部分部件与其委托加工的部件外观和技术要求相同,认为被告违反协议中“依据原告提供的技术图纸只能为原告生产加工横机设备零部件”的约定,遂以“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为由诉至*,*予以立案。2019年5月,原告又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向当地公安*报案,公安*经审查予以立案。之后,当地公安*致函一审*并要求调卷。
规范调整下的诉判关系。2019年10月“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33条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量建议。在赋予检察提出确定量建议基础上,也赋予了直接不采纳和建议调整后依法判决的权力,较好地形成了权力制衡。值得注意的是,《指导意见》第40条第2款规定,对于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量建议适当,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可以听取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审理认定罪名的意见,依法作出裁判。与第4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不采纳量建议相对应。事实上形成了对检察申请主导程序的全面审查机制,指控的罪名与达成的量建议均要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审理中受到审查。若指控罪名与审判罪名不一致,由指控罪名生成的量建议自然也就无效。从《指导意见》至今,法检两方的诉判关系整体处于缓和状态。宁波市周边的律师。
犯罪构成是我们判断某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本依据,它包括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四项要件。诈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事责任年龄、具有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这里*于、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取其他非法利益,诈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被害人因该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该罪的主观要件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犯罪的主观和客观要件是一致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必须通过其行为得以体现,主客观相一致也是事审判中认定犯罪的一条基本原则。就诈犯罪而言,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欺诈程度如何、有无履约能力以及是否有实际履约行动等,都是据以考察行为人罪与非罪的事实,必须把这些因素结合起来判断,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不可单独作为区分的标准。
(2)行为人购进猪肉、鸭肉、鸭皮、羊油等,加工制成肉卷,对外冒称羊肉进行销售。对此事实,相关证据确实充分。如果此类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一概需要鉴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罪状包括“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其认定并非一概需要鉴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显而易见可以认定的,不需要进行鉴定。如果难以确定的,应当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宁波市周边的律师。
《法》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未经批准而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者倒卖给他人。例如,基本农田具有特定用途,未经土地管理批准改变土地性质而转让,就是一种非法转让,可以构成本罪。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以低价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加价予以卖出的行为。这种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未经土地管理批准的,并且是侵犯土地管理制度的,因而构成本罪。因此,以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能认定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当然,如果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仍然可以构成本罪。
近年来出现的大量民商事诉讼中,其中虽涉及*法律关系但并非传统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譬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民事侵权和*犯罪的差别仅在于后果(数额和情节)是否严重,至于*基础、侵害行为以及因果关系都是一致的。尤其是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由于商业秘密本身缺乏清晰的*外观,*归属不确定,实践中比较混乱,办案*处理不当将出现刑民判决冲突甚至矛盾的局面,也曾出现过*判决认定有罪,但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认定涉案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的情况。[3]因此,商业秘密案件中公安*机械采取“先刑后民”做法也被诟病。本案是一起涉及刑民交叉的商业秘密案件,也是*高**从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精选的典型案件之一,其中归纳出的法律适用问题对于同类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方法具有指导意义。[4]
事和解的法律后果。对于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我国《事诉讼法》第290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除无罪处理外,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对于“依法从宽处理”,《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判处法定低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罚的,可以免除事处罚。”宁波市周边的律师。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办理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于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的修改主要是明确事案件部门管辖问题。较之原来的法条更加具体,分别明确了检察、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警部门管辖的事案件,更有利于被害人结合具体事案件确定有管辖权的部门。
问题2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中加重处罚的各量档是否均需要达到销售金额的3倍?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到法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分别达到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法第140条规定的加重处罚的各量档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现状。“刑民交叉案件”是指案件性质既涉及*法律关系,又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相互间存在交叉、牵连、影响的案件[1]。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问题*早出现并主要集中在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相交叉的案件中,例如1985年颁布的《*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及时查处在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通知》以及1987年颁布的《*高**、*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必须及时移送的通知》,虽然这两个《通知》中均未出现“先刑后民”的表述,但“**在审理经济纠纷中发现经济犯罪应当(全案)移送”的规定,*早确立了此类案件“先刑后民”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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