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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①《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②本案郑某与张某所签协议表面上是附条件的赠与协议,系对私人财产权的处分,但其约定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且情人关系存续与否直接影响款项是否返还。故该协议无视我国婚姻家庭制度,违背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双方所订立协议内容,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判决驳回郑某起诉。实务要点: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违背了社会公德,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理应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案例索引:浙江杭州中院(2009)浙杭商终字第1号“郑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见《张正青诉张秀方民间借贷纠纷案》(王宓、王志华),载《案例选》(201202/80:102)。
小区一层业主拆墙改门、搭建台阶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法律和双方合同对住宅共有部分和自用部分的界定,擅自拆窗改门、搭建台阶的行为侵占了住宅的共有部位,超出了正当行使的界限,妨害了物业管理公司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侵权行为。物业公司有权要求李某拆除搭建的台阶、恢复原状。房地产公司在预售商品房时未告知购房人所购房屋内铺设公共管道,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这一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李某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东阳权威辩护律师在线。
《中华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条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来源】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载《高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号);【规则日期】2011.10.19。【法宝引证码】CLI.C.1181159
的第三方调解机构是佳选择。现在很多地方上已经成立了相关的调解机构,专注于家庭纠纷的调解工作。据报道,东营市司法局和市妇联联合召开座谈会,就进一步做好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召开座谈会,共同加强东营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会建设,有效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东营市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由市调解中心选聘3名专职调解员,由市妇联选聘2名调解员。并选聘10名有经验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成立法学专家库;选聘10名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师和长期从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的人员组建婚恋专家库,建立多元化的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东营市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会纳入东营市调解中心统一管理,在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大厅受理业务。主要受理东城街道、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婚姻家庭纠纷,以及市妇联、市或县区交办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夫妻关系、老人赡养、夫妻扶养、未成年人抚养、家庭、孩子探视及监护责任、财产纠纷等婚姻家庭类矛盾纠纷。东阳权威辩护律师在线。
因房地产调控政策引发的房屋居间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经居间人的居间行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房屋限购政策导致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或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以按揭贷款方式付款,买受人因房屋限贷政策无法办理按揭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居间人以已经促成合同订立为由请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居间人要求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居间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违规操作,恶意促成买卖双方订立合同,如果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对居间人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的,不予支持;委托人请求居间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的,应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处理。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根据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受理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后,应当首先决定本案有无调解解决的可能和必要,是否可以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同时要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不能强迫进行调解。当事人同意进行调解的,要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成合议庭或确定独任审判的审判员,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需要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调解。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查明事实,理顺法律关系、明确是非责任,这是调解的基础,因此,审判人员要通过阅卷,审查有关征据,询问当事人、证人以及必要的调查工作,要求当事人积极地举证等途径,了解、查明争议事实,分清是非责任。东阳权威辩护律师在线。
以商品房买卖合同民间借贷的如何处理?对于能够认定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为民间借贷*的,按照《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不认可让与的效力。预查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否解除?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原因,人主张解除合同的,经审查认定人符合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第二种观点:商品房预售中,房屋被预查封,后因买受人的原因,人主张解除合同的,经审查认定人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对其主张予以支持。人主张符合约定解除条件要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不过在现实中,反映开发商延期交房的很多,但要求退房的却很少。在逾期交房的博弈中,开发商总是大赢家。也有购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了应有的赔偿,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且总结了自己的经验:1、所有业主一定要团结一致,维护自身利益;2、业主要推选出代表与开发商交涉,而不是所有人一窝蜂形成混乱状态;3、一定避免肢体冲突,要告诉开发商,业主不是“扯皮”,而是要解决事情和维护应有利益;4、拒绝开发商口头*,要求出示书面证据,并签章。
购买5年内转让的合同效力。虽然《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住建部等七部委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体现了国家对低收入群体的权益保护,体现了社会公共利益。购买经济适用房不满5年,经济适用房申购人与他人签订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交付房屋的,或者约定5年后再行过户的,由于不符合经济适用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的目的,扰乱了社会秩序,损害了其他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应认定为违公共利益,该买卖合同无效。当事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该行为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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