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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来源】指导案例17号: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2008)二中民终字第00453号,载《高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13〕241号)。【规则日期】2008.03.13;【法宝引证码】CLI.C.1792567。
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商品房买卖的认定。不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登记备案的方式作为,同时签订回购协议,然后再用出借人向借款人实际交付款项的方式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是目前一些民间借贷当事人选择的借贷方式。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仅看合同的名称、形式和内容,更重要的是分析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实质。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售房方并未准备实际交付房屋,而购房一方亦不关心取得所购房屋产权,且双方当事人的关注点集中在回购协议及其相应的违约金上,则足以证明双方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东阳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在线。
国外对于婚前一方赠与另一方的财物,一般将其纳入婚约制度进行调整。《法国民法典》规定:“为婚姻之利益进行的任何赠与,如该婚姻并未成就,赠与即失去效果。”《德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婚姻未成,则每一方订婚人皆可依照关于返还不当得利的规定而要求对方返还所赠礼物或作为订婚标志所给之物。在订婚因一方订婚人而解除的情形,倘有疑义,推定返还请求被排除。”该法典同时规定请求权时效为2年,自解除订婚之时开始。
经济适用房购买5年后转让的合同效力。申购经济适。用房5年后,申购人再行转让房屋的,此时经济适用房已可以流通,因此,经济适用房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当事人要求办理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补交土地收益。对于经济适用房应当注意与拆迁安置房的区别,对于拆迁安置房,有的地方也称为经济适用房,规定后才能上市交易。但性质上而言,拆迁安置房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属于不同性质房屋,两者的政策目的及保护的法益不同。从性质上看,拆迁安置房系对被拆迁人的整体补偿,具有对价性;而经济适用房系保护城市低收入人群利益,具有保障性。从保护群体看,拆迁安置房包括农村房屋安置和城镇房屋安置,而经济适用房立足于对城市低收入人群的安置。因此,对于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不涉及到扰乱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应当认定为有效。只是不满五年转让的,具有不能履行的情形,当事人要求五年内过户的,不予支持。东阳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在线。
如果乙公司要援引《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在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的反诉,应当合并审理这一内容,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除非乙公司的反诉已经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才能受理并与本诉合并审理。不完全符合反诉的条件和要求,就不能参照举证期间内当事人提出反诉的规定,给予乙公司再提起反诉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约定的财产性补偿应如何处理?答: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以分为一方有配偶而另一方无配偶以及双方均有配偶两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这种同居关系在不断形成的同时也在不断解除。有些同居关系在解除时,一方会向另一方主张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补偿金通常以借款、欠款、协议等形式表现出来。这种补偿金是否应受法律保护?如不应保护,一方已经支付的部分是否可主张返还?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依法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关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尚未取得。当事人向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之诉的,因当事人与集体经济组织间非平等民事主体,其争议不属于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东阳侵犯著作权罪辩护律师在线。
高公报案例: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的《竞价结果通知单》不能形成有效*的,该交易依法不能成立。【关键词】网络竞价;交易规则;*。【裁判规则】网络竞价交易具有即时性和公开性的特点,产权人、竞买人、竞买组织方均应严格遵守相关交易规则。虽然网络竞价系统自动生成《竞价结果通知单》,但因违反交易规则,不能形成有效*的,交易依法不能成立。网络竞拍是拍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在其有特别规定时依其规定,在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拍卖法》的一般规定。
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高《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根据《合同法》鼓励交易、尽可能使合同生效的精神,以及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后履行合同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将该条款规定的履行“主要义务”简单地理解为履行全部义务中的大部分,而首先应当从合同约定义务的性质进行分析,其次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考量,后应当综合考虑以上情况以及履行的数量等因素进行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需符合哪些条件?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需符合以下条件:存在重大理由。《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制度是《物权法》规定的共同共有的一种形式,必然要遵循《物权法》有关共同共有制度的一般原则。关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请求权,《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是,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原则上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仅规定了两种重大理由的情形: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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