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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夫妻之间“忠诚协议书”效力的肯定,并没有扩大现行《婚姻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对于不构成婚外同居的一般通奸行为,不会主动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判决夫妻中通奸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赔偿,也不会根据《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倡导性条款判令通奸一方承担违反忠实义务的责任。但是,对于夫妻双方在自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忠诚协议书”,应当认定这种“忠诚协议书”有效。既然其与《婚姻法》规定的精神相吻合,又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当事人双方愿意通过“忠诚协议书”约束自己的行为,并提前约定了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违约责任,有什么理由否定其法律效力呢?至于违反忠诚协议行为的举证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然不会依职权去调查什么通奸的事实,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另一方违背忠诚协议但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其只能承担败诉的后果,又怎么会陷入到“尴尬而危险”的举证困境中呢?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赔偿数额过高,超过了实际负担能力,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
夫妻一方擅自共同共有的房屋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纠纷,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第三人返还房屋。随着《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真正确立,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应该说已基本达成共识,没有太大的争议。问题的焦点在于,当夫妻一方擅自处分的房屋属于家庭居住用房时,应当优先保护谁的利益?有的专家建议规定除外情形,即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用房的除外。因生存是要素,夫妻一方擅自将家庭仅有的一套房屋出售,如果支持善意第三人的主张,会出现另一方无家可归的情况。从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来看,多数意见认为,征求意见稿中的除外条款实际上否定了《物权法》百零六条的规定,原则上这种例外条款不应允许。如果善意第三人付出家庭全部积蓄购入的房屋也是其家庭生活住房,如衡二者之间的利益?另“居住需要”也未区分普通型居住需要和豪华型居住需要。《高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用房,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同时第七条还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既然民事执行程序中已经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住房不予执行,显然考虑到了生存权、居住问题,没必要在婚姻法解释中再专门规定;在房价高涨的现实情况下,担心这个条款可能会被卖房反悔的人利用,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采纳了多数人意见,根据《物权法》百零六条精神作出了相应规定,既符合民法善意取得制度的要求,同时又规定对另一方赔偿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体现了兼顾配偶保护和保障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现代法制精神。东阳看守所会见知名律师。
层高误差如何处理?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层高低于住建部《住宅设计规范》的,如果人未向购房人披露的,买受人应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双方约定了符合前述条件的层高条件,但实际层高低于合同约定层高的,如果层高差异较大,对购房人生活造成较大不便的,购房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如果差异不大,购房人无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房价乘以相应的误差比例予以确定。
倾向性观点认为,其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自然债务,履行与否全凭债务人的意愿,法律不加干涉。但是一旦履行,将不得请求债权人返还,债权人接受的履行将不是不当得利,法律承认其保持受领给付之。我国民事法律中只是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作了规定,而对于“自然债务”的概念、分类、效力并未规定。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自然债务通常分为履行道德义务之给付、不法原因之给付、超过法定利率之给付、婚姻居间之报酬等类型。解除上述同居关系的补偿金应当属于不法原因之给付的自然债务,因为其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益。东阳看守所会见知名律师。
【适用法律】《中华共和国拍卖法》(2004修正)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转让给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来源】青海红鼎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青海省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省产权交易市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2015)民二终字第351号,载《高公报》2017年第3期(总第245期)。【规则日期】2015.12.19,【法宝引证码】CLI.C.8962497。
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根据高《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5条等规定,当事人签订的购房合同,如果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件,且其他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转包、租赁等形式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移转。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农户”。
对于恋爱期间为了结婚而共同购房,产权登记为双方共有的情形,如果没有按份共有的特别约定,一般认定为共同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物权法》关于“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的情形。”根据高“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一方取得房屋当予退还另一方在此期间的出资,又由于两人在购置房屋时以共同组建家庭为目的,双方均未提供所购房屋的产权份额有过约定的证据,故在共同取得房屋产权登记后,因市场因素房屋价值获得增值,该增值部分的财产当依照共同共有的原则予以处理。东阳看守所会见知名律师。
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源信息并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其行为不构成违约。【关键词】民事;居间合同;二手房买卖;违约。【裁判规则】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关于禁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绕开该中介公司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合法有效。但是,当卖方将同一房屋通过多个中介公司挂牌出售时,买方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相源信息的,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其行为并没有利用先前与之签约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构成违约。
合同纠纷调解概念: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合同纠纷调解的特征:(1)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2)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3)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
实务要点:同一合同文本中,存在相互矛盾的合同条款,因此影响到合同性质系买卖还是施工合同性质认定的,应比对矛盾条款之间效力,全面把握合同条款之间相互关系,同时充分考虑双方签订合同的行为表现,并结合行业惯例,合理、准确探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案例索引:安徽六安中院(2014)六民再终字第6号“某开发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见《安徽中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合肥强强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合同性质有争议如何认定》(张菊),载《案例选》(201502/9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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