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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的情形可以分为无效和相对无效两种,未达法定婚龄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属于相对无效的情形,而重婚和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则属于无效的情形。对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有一个婚姻关系,都应宣告其中一个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事责任;对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因亲属关系是当事人之间因出生或血缘关系而产生的特定身份关系,它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也不会人为解除。因此,对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申请宣告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该婚姻无论经过多长时间和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子女或不再生育,都应是无效。如果对不生育子女的具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婚姻给予“豁免”,不宣告婚姻无效,将会使禁止近亲结婚的法律规定形同虚设,损害法律的权威性。
对夫妻双方来说,丈夫和妻子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生育权。但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上,倾向性观点认为: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不受丈夫意志的左右。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当夫妻生育权冲突时法律必须保障妇女不受他人干涉自由地行使生育权。在这个问题上,法律对妇女行使生育权的任何负担的设置,如赋予丈夫对妻子人工流产的同意权,或者课以妻子通知丈夫的义务,都是对妻子生育权行使的有效否决,都有可能造成丈夫强迫妻子生育的为现代文明所不容的社会悲剧。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⑦东阳公职人员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实务要点: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卖方交付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买方无法获得可得利益即转售利润损失的,买方可诉请卖方赔偿。案例索引:湖北宜昌西陵区(2014)鄂西陵民初字第00105号“某贸易公司与某食品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见《宜昌市千和贸易有限公司诉宁波保税区海禾婴幼儿食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可得利益损失之赔偿的确定》(郭娟、高源),载《案例选》(201501/91:75)。
民间借贷有违公序良俗,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以保持情人关系作为赠与条件的借款购房合同,系损害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行为,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标签:民间借贷|管辖|受理|公序良俗|婚外赠与。案情简介:2008年,郑某与张某协议约定:郑某借给张某100万元购房,张某用该房并*终生不嫁,一生做郑某情人。2009年,郑某因双方关系不洽起诉,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张某返还郑某已支付的70万元。东阳公职人员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形,可否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答:在国外,当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通常允许债权人请求宣告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是《物权法》仅仅规定“共有人”有权提出分割共有财产的请求,相应地,在婚姻关系中,只有夫妻一方才有权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债权人不具有该请求权。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来看,只规定了两种情形,属于封闭性的条款。故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时,不属于能够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调解。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是指在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合同纠纷起诉到之后,在审理中,首先要进行调解。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是处理合同纠纷的重要方法。在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据此制作的调解书,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调解书只要送达双方当事人,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必须执行,如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提出中请,要求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达不成协议或调解无效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应久调不决。
合同纠纷调解概念:合同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由第三者对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明劝导,促使他们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合同纠纷调解的特征:(1)调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进行的,这与双方自行和解有着明显的不同;(2)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在调解中只是说服劝导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调解协议而不是作出裁决,这表明调解和仲裁不同;(3)调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政策,进行合法调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顾法律与政策在“和稀泥”。东阳公职人员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也有人认为,一方为达到与对方结婚的目的给付另一方财物,其真实意思无非是想用财物打动或收买对方,在这种情形下,给付一方要求返还财物,应不予支持。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一方在婚前给付另一方财物可视为一方与另一方结婚发生的成本,两者发生婚变,应为投资风险,投资者应自负这种风险。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有一定道理,但鉴于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广大农村地区多年来存在的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有的人家为了娶妻送彩礼而债台高筑,在结婚不成的情况下一概不予返还彩礼显然是很不公平的,也会助长借婚姻索取财物或取财物的行为。
三是坚持执行法律与贯彻政策相统一。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既要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司法解释,也要准确把握和我省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背景和具体规定,将政策精神与法律规定融会贯通,把政策要求依法贯彻落实到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四是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审理房地产合同案件要强化当事人的诚信守约意识,在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看待及分配市场风险。通过稳定的合同关系提高市场行为的可预见性和合同利益的确定性、可信赖性,避免使司法裁判成为当事人违反诚信避险趋利的途径和手段
调解、行政调解的进行。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或行政根据自由、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然后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主持调解的调解组织或行政制作调解书。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合同纠纷的主要事实,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责任,达成调解的协议的内容,后由所有的当事人签字,调解的调解会或行政部门盖章。行政调解的合同纠纷后制作的调解书是否有法律效力,完全取决于合同当事人双方。因为行政调解书从法律上看是无强制执行力和既判力的,当事人中任何一方都可以启动下一更有力的仲裁或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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