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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及股权转让协议的成立。案例:北京恒拓远博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薛辉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司法?案例》2008年第20期。裁判要旨: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在当事人提举的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就股权转让价格达成一致时,不应依据股东出资额、审计报告、公司净资产额以及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同时,未约定股权转让价格的股权转让合同因欠缺必备条款而不具有可履行性,应认定该类合同未成立。
(三)客观方面: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的方法;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以假乱真“饰耳目”。犯罪以虚证明材料虚构不存在的单位,或明、冒用他人名义,在签订合同取钱财后就溜之大吉。以、变造、作废的或者其他虚产权证明作的。这里所称的,主要指能作为凭证的金融,即汇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洪雅县合同纠纷律师。
以增资扩股方式进行公司收购的,目标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三分之二通过。公司收购有什么好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综上,收购公司的注意事项之一就是,当在打算进行收购公司,收购人应该首先在工商局查询目标公司的基本信息,其中应该主要查询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基本情况。
连带责任的期限。根据《法》第26条:“连带责任*的*人与债权人未约定*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人承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人承证责任的,*人免除*责任”。《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的*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人承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人承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洪雅县合同纠纷律师。
2003年,B公司、C公司同意A公司委派朱某某为出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董事会成员之一。此后,B公司按与A公司的协议,与A公司平均分配了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收益。之后,由于各种原因A公司担心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权益受损,于2006年初要求尽早解决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中的法律地位问题。但一直争议不休,2006年7月,A公司向起诉,要求确认其在浦东某开发区商贸中心的股权,变更隐名股东为显名股东。
百一十九条【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百二十条【双方违约的责任】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家公司不管是成立还是发展经营都是很费精力的事情,有时候如果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公司老板为了及时止损可能会宣布解散公司,公司解散是一件大事,还涉及到员工的赔偿问题,所以处理起来特别棘手。那么不想开公司了如何解散公司?公司解散有三大类,就是协议解散,第二就是股东向起诉请求解散,第三就是强制解散。洪雅县合同纠纷律师。
对婚姻登记的建议:在办理离婚手续时,婚姻登记人员应对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包含的范围和种类向申请离婚者予以说明。此外,婚姻登记人员需加强对离婚协议的审查,例如要求男女双方在协议中写明具体的分割方案,而不能仅以“财产已分清”笼统概述,防止其后对财产的分割再发生争议;对于分割涉及的财产,申请离婚者应提供相应的证书原件,防止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督促程序对司法实践的意义。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针对简单民事法律关系的给付之诉前提下,督促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是并行的两种解决纠纷的机制,但督促程序不用经过开庭、上诉等繁琐、长期的过程,有着高效、方便、低成本的优势,对于当事人、司法资源、社会效益等有着很大的价值。高效、便捷、及时解决纠纷之利。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需要经过起诉、立案、受理、一审(普通程序6个月、简易程序3个月)/二审、执行,即便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至拿到生效判决去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3个月以上,漫长的过程甚至令无数当事人望而却步。但是,结合本文开篇案例及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使用支付令可以极大节约时间成本,只要符合条件且对方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债权人即可依据支付令进入执行程序,换句话说,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民事判决有着相应的效力。达到利用此简便的程序、快速及时地实现债权的目的。
被告王某还表示,现房屋拆迁及补偿已经履行完毕,其按照“拆一补一”的方式获得了拆迁安置房。因此,该《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已全部履行完毕,王某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焦点二:是否存在侵犯王某女姓名权的事实?原告王某女认为,其父王某在协议中使用其姓名,导致其夫家误认为其参与了农房拆迁并获取了拆迁补偿款。被告王某存在过错,已严重侵犯其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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