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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建筑工程及农民低层住宅施工合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施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以下(含两层)农民住宅,或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确实违反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承揽工程的,可以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前述合同对质量标准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予以确定。当事人有其他争议的,原则上可以参照本解答的相关内容处理。
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进行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辩护犯罪律师靠谱。
稍有风吹草动,嫌疑人四处逃跑。2019年12月1日,一组专案民警奔赴西双版纳开展扩线及嫌疑人落地侦查工作。西双版纳州地处我国云南省南端,与、老挝接壤,外来人口众多、人员结构复杂,这给本案的侦查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民警与当地公安的积极沟通协作,取得了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景洪市公安局的大力支持。专案民警围绕已经掌握的嫌疑人员信息,采取了大数据分析及跟踪、蹲守等前期工作。“白天调查研判,夜晚跟踪蹲守,有时一天休息不到5个小时。”一名参与此案的办案民警介绍,由对当地气候、饮食的不适应,多名专案组成员于水土不服,先后发生不同程度,还有民警在输完液后又立即投入到侦查工作中。
有钱?没钱?“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存疑。与中铁曾经遇到的强制执行中“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安源煤业遇到的“被告涉诉案件多、金额大,执行难以到位”相似,江西城建在面对“川威系”的债务时,遭遇讨债难。今年10月底,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的副总经理李发明,再一次来到内江市威远县讨债。辩护犯罪律师靠谱。
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属于公司内部治理范畴,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表决权能否受限在注册资本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来确定。如果章程没有规定,怎么办?在认缴制下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这是一般的逻辑。参考《九民纪要》;第5条对协议;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决权能否受限;股权转让;人格否认;清算义务人(清算启动人的责任);公司为他人;股东代表诉讼;实际出资人显明条件;求召开股东会不可诉。
其他: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期间劳动争议纠纷应如何处理?涉及新冠肺炎等重大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期间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本解答自印发之日起供全省各级、仲裁机构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有新规定的,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同时,法律赋予当事人协议约定管辖的,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民诉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股权转让协议纠纷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有约定且约定有效的,应适用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适用法律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辖。辩护犯罪律师靠谱。
如果一家公司因某种原因导致经营困难,资不抵债,不得不走向宣告破产之路,那么在此之前该公司所存在的债务如何处理?公司所欠的债款又该如何处理?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公司破产后的债务由谁偿还。无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人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并且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如果无限公司的股东只剩下一人,那么,无限公司应解散或变更成为独资企业。无限责任公司破产的话,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个人还要承担剩下的债务,会危及个人财产。
作为部门法之一的合同法,虽说没有分类之谈,但这部法律是对所有合同相关事项的规定,对于合同来说,就有不同的分类了。那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有几种?都是怎么分类的呢?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划分,其实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合同法合同种类有哪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是否对合同规定有确定的名称与调整规则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如《合同法》在分则中规定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各类合同。无名合同是立法上尚未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型合同。
裁判:经审理认为,2008年1月6日A公司股东决议中“朱某某”三字并非该公司股东朱某某本人所签,对此B公司亦予以认可,且朱某某对此并未予以追认,亦即该份股东决议内容“公司股东同意将各自股权全额转让;全权委托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宋某某代表全体股东负责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对公司股东朱某某并不发生效力,宋某某也无权代表朱某某与B公司签订《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合同》,其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并未向股东朱某某发出书面通知,导致朱某某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损害了朱某某的股东权益。故,宋某某与B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涉案《股权转让合同》系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各自返还因《股权转让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或向对方给予补偿,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宋某某已经按照上述裁决书的内容向B公司返还股权收购款2050万元,B公司也应将A公司的经营权及相关公司证照材料返还给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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