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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税费。税费的构成比较复杂,要根据交易房屋的性质而定。比如房改房、危改回迁房、经济适用房与其它商品房的税费构成是不一样的。办理产权转移过户手续。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完产权变更登记后,交易材料移送到发证部门,买方凭房屋所有权证通知单到发证部门申领新的产权证。对******的买房人来说在与卖方签订完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买卖双方共同到******银行办理******手续,银行审核买方的资信,对双方欲交易的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买方的******额度,然后批准买方的******,待双方完成产权登记变更,买方房屋所有权证后,银行将******一次性发放。买方房屋所有权证、付清所有房款,卖方交付房屋并结清所有物业费后双方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全部履行完毕。
案例: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子可以租赁吗?案例:杭州的小胡与房东小李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将租赁的房屋用于经营KTV。然而,在KTV正式营业前,小胡遇到了一个难题:租赁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无法进一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营活动无常开展。为此,小胡欲主张其就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并与房东就《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了重大分歧。辽宁找再审辩护律师。
房屋买卖“阳合同”中虚低的价格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厦门泰吉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诉骏士(厦门)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本案要旨:房屋买卖双方为逃避税收而签订“阴阳合同”,并以价格虚低的“阳合同”办理产权过户,损害了利益,相应价格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阳合同”的其他条款如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继续有效;继续有效的条款与“阴合同”对应条款不同的,应认定为对“阴合同”相关内容的变更。案号:(2012)海民初字第2192号,来源:案例选.总第83辑(2013.1)。
案情描述:甲与乙在朋友家因打牌发生口角,后一同回到同租房内,次日甲离开住处回其父母家。乙的朋友来寻找乙时发现乙被害。公安经现场调查、讯问甲,并根据乙时间的鉴定意见,认为乙被害时甲始终在犯罪现场,系甲杀害了乙。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提供了甲的供述、乙的父亲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有关查证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辽宁找再审辩护律师。
出租人租赁房屋的,应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若承租人接到通知后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则丧失优先购买权,这里强调“明确表示”。《物权法》百零六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举重以明轻”,在第三人善意购买出租房屋,并办理登记手续情形下,可对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依法中止探望的;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
【典型意义】《中华共和国物权法》百零六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条件,包括:(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韩某乙作为子女,对于涉案房屋的属性及其父亲去世后未进行继承的事实是明知的,但在未明确告知其他继承人,亦未支付房屋对价的情况下与其母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即韩某乙与孙某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且损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权益,故涉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辽宁找再审辩护律师。
房产登记人无权处分,他人善意取得继承人或无法追回房产。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卖房,女儿起诉遭遇“善意第三人”。案情介绍:张先生和李女士是夫妻关系,小张是二人之女。2015年,李女士因病去世,对登记在张先生名下位于西城区车公庄大街的一处父母共有的房屋,小张未要求进行析产继承。2017年,张先生私自将房屋以445万元的*格出售给了韩先生,韩先生支付了购房款并办理了过户登记。2018年,小张得知此情况后,将父亲张先生和购房人韩先生起诉到,要求确认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前期物业纠纷。物业管理企业本应由业主大会选聘,由业主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物业建成至业主大会之前,必需实施物业管理,人可基于业主身份选聘物业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前期物业管理的内容与正常时期物业管理基本一致,买受人义务亦基本一致,可以接受物业企业服务,同时应当接受前期物业合同与业主临时公约约束,按时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用。前期物业服务可以约定期限,但期限届满、业主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刘茵也上诉称,当初双方协议离婚时说好不让孩子在王晨处过夜。而且刘茵担心王晨会把孩子带去国外,她怕自己永远见不到孩子。刘茵表示希望孩子的生活环境保持稳定,因此上诉请求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执行探视,不同意孩子过夜。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晓晓随刘茵共同生活,王晨可以随时探望,但不得过夜,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恪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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