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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手段属于《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三)项"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以及《指导意见》第14条"恶势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采用"软"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准确领会事、民事立法精神是正确把握事诈与民事欺诈界限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民法均承担着调整、保护市场主体人身利益、财产和公共利益的职能。在办理涉事诈与民事欺诈案件过程中,作为一线检察事办案人员,必须准确领会事、民事相关立法精神,正确认识、民立法和程序在调处相关社会关系方面的职责分工,平衡好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具体而言,在案件审查逮捕过程中,应注意调查了解事程序介入的时间,介入的经过,评估案件通过民事程序化解纷争的现实可能性,在被欺诈方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实际挽回损失,受损社会关系和法益能够得到及时修补的情况下,应秉持法的谦抑性,坚持民事优先,督促、引导侦查不轻易介入、干扰民事程序的进行,强化对侦查工作的法律监督;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善于将案件置于相应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中进行全面分析和判断,依法审慎认定案件事实,避免简单依照侦查定罪思路审查案件,同时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和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正确理解立法本意,避免僵化适用法律条文和客观归罪,从而确保案件民界限清晰以及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辽宁专业征地补偿安置律师。
主要为了确保现售商品房达到基本使用条件。物业服务方案已经落实。主要为了避免商品房销售后产生纠纷,同时物业服务也是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商品房的因素之一。另外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时应完成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即取得大产权)。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在法律意义上,预售许可证到期无法办房贷。常预售证有效期限为一年,过期之后需要重新申请,得到审批之后才可以销售。
罪的特征有以下两点: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妇女罪。辽宁专业征地补偿安置律师。
拒执罪提起事自诉的条件有两个: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应当依法追究事责任。具体来说,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了下列八种行为之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夫妻抚养费的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确实已出现了许多富裕家庭,生活水平要远高于社会一般水平,家庭主妇专事家庭事务而不参加工作,当发生家庭危机时,当事人的主张很可能会超越我们一般公众的思维承受范围。作为律师必须要认真全面地了解案情,合理地确定诉讼请求本案代理当事人提出的思路是,在确定扶养费的数额时,应当以公平合理为原则,并且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关系,对于同居期间一方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本人所有。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如果查明属于按份共有,按照各自的出资额比例分享;如果查明属于共同共有,则对共有财产共同享有;如果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不能确定出资额比例的,视为等额享有。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除外。辽宁专业征地补偿安置律师。
事先(事前)共犯与事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谋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形成。后者即指事前无同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事犯就是事前没有通谋的共犯,也是共犯的一种,既然是共犯就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只不过这种犯罪故意不是在事前形成的。
对已成年子女,父母是否应当给付抚养费?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对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但是已成年子女尚未独立生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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