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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办理事案件程序规定》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申请复议;公安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应当执行。
抚养、赡养问题。亲子鉴定应当如何启动?兄弟姐妹之间能否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的亲子关系推定原则?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人范围应当如何界定?亲子鉴定的启动应当慎重,无论是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或者否认亲子关系都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进行亲子鉴定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启动亲子鉴定。当事人仅凭怀疑或者猜测申请亲子鉴定的,不予准许。但另一方当事人同意鉴定的,可以准许。沈阳市找辩护律所律师。
签订“阴阳合同”的如何处理?为避税、套取银行******等网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双方通谋虚伪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以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准。转卖房号的效力如何认定?当事人转卖房号的,因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该行为有效。但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系以牟利为目的职业炒卖房号行为的,因违公共利益,该炒卖房号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由于婚姻法对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仅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针对性,因此,在处理具体个案时,自由裁量的权限较大。换言之,在适用婚姻法处理关于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案件中,既要考虑提出扶养诉求一方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要兼顾对方的履行能力。在此需要着重指出的是,在很多此类案件中,负有扶养义务的一方经常以对方处有一定数量的共同财产为由,拒绝给付扶养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处理夫妻之间的扶养主要是为了满足生活一方的基本生活需要,如必要的生活费、费,并参照支付扶养费一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如当地居民年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沈阳市找辩护律所律师。
4.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除外。法律依据:《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离婚的时候夫妻不仅要确定好婚内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还要将小孩的抚养权归属约定清楚,如果行为人对小孩又监护又抚养的,那么既监护又抚养拥有什么义务?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在日本的事诉讼法里还有一个上诉理由,辩护律师辩护不力。我们诉法没有这个规定,理念上也接受不了,但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对我们律师也有很大的压力。律师工作不力的话为什么在日本可以规定为上诉的理由,不尽职的情况下导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没有维护已经成为裁判错误的理由,反过来就要求辩律师要有一定的业务水平,认真负责的能力,要有格局观、大局观。沈阳市找辩护律所律师。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亦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列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离婚协议约定赠与之撤销权限制】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个人财产或共有财产赠与对方或第三人,离婚后交付或变更登记之前,一方依据《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款的规定请求撤销赠与的,不予支持。(另:本条来源于北京高院参阅案例第16号)【关联法条】《中华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六条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属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犯罪,又系初犯、偶犯的,可以从轻处罚,即使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数量标准,也可以不判处死立即执行。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数量标准,不能证明被告人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犯罪的,可以依法判处重直至死。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由于认定贩卖的证据不足,因而认定为运输罪的,不同于单纯的受指使为他人运输行为,其量标准应当与单纯的运输行为有所区别。
【彩礼问题】彩礼一般是指依据当地习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一方及其家庭的与缔结婚姻密切相关的大额财物。不具备上述特点的婚前财产赠与不构成彩礼。涉彩礼纠纷一般应列夫妻双方或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为诉讼当事人。【同居关系解除后财产分割原则】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同居关系解除后要求分割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且上述同居期间财产混同的,推定为共同共有,但根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等因素能认定为按份共有财产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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