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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行为,保证驾驶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以及对教练员实施监督管理的各级运管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教练员的资格管理工作,指导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的管理工作。
州(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和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教练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教练员资格管理
第四条教练员应当同时具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 433)规定的相关条件(详见附件一),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后,方可执教。
教练员分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第五条申请参加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州(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相应的材料: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申请表》(附件二);
(二)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4张;
(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五)学历证书复印件或者职称证书复印件;
(六)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七)《相应车型驾驶经历承诺书》(见附件三,仅限实操教练员)1份,
(八)报考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的人员另需提供:
1.教练员证复印件1份;
2.《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经历及教学记录证明》(附件四)
第六条州(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报名材料审核合格后,填写《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初审基本情况表》(附件五)。将申报资料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介绍考试。
第七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省道路运输协会对教练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省道路运输协会应当组织培训师资,按照教学大纲的统一要求做好培训工作。
第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组织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申请人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一次,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1年内有效。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试规则,对违反考试规则的,监考人员可终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或宣布该科目考试成绩作废。
第九条州(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教练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教练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教练员证件管理
第十条省级道路运管机构应于考试10日内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合格的教练员,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10日内为其发放《教练员证》、《青海省机动车驾驶教练员上岗证》。
第十一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证件管理数据库,确保教练员有关信息实时输入、输出和存储。逐步实现对教练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并公开查询方式、提供查询便利。
第十三条《教练员证》有效期为6年。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所在地州(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由各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
教练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后免予考核,直接换证:
(一)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二)教学成绩突出,省级媒体报道其事迹的;
(三)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级以上的。
第十四条《教练员证》遗失、损毁的,教练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补办。
教练员办理换证、补证和变更手续的,应提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附件六)、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安全驾驶经历证明、继续教育证明、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记录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教练员证》: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失效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五)连续两次列所在驾培机构教学质量排行榜末位的;
(六)有不良教学记录的;
(七)教练员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
(八)其他不适宜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
凡被注销的《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教练员证》自行作废。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教练员的违章行为记录在《教练员证》的违章记录栏内,将该记录作为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的依据,存入管理档案并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
第四章教练员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驾培机构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教练员从事驾驶培训教学,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教练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驾培机构,不得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
第十八条驾培机构聘用教练员的,应当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教练员在劳动合同期内如需变更受聘驾培机构,应当与原受聘驾培机构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流动。
第十九条教练员执教时,应当随身携带《上岗证》,并在准教范围内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证件不得转让、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条教练员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规范使用IC卡培训计时系统,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以下简称《培训记录》),不得擅自减少学时和培训内容。
第二十一条教练员不得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在道路上进行驾驶培训教学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教练员应当随车指导,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搭乘教练车辆。
教练员应当加强教练车的日常维护,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驾驶操作教练。
第二十二条教练员应当廉洁、文明施教,不得向学员收受或索取钱物,不得歧视、训斥、打骂学员。
教练员应当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参与学员考试舞弊,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第二十四条教练员应当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章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五条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第二十六条州(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根据教练员上年度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进行信誉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公布,结果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七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B级、A级、AA级和AAA级教练员。
(一)A级教练员评定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有责投诉、曝光;
2、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3、所培训的驾驶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70%以上;
4、考核周期内的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2,且学员满意度达80%以上;
5、所培训的驾驶员3年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关联责任;
6、3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二)AA级教练员评定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有责投诉、曝光;
2、上一考核周期的教学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以上;
3、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所培训的驾驶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80%以上;
5、考核周期内的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3,且学员满意度达85%以上;
6、所培训的驾驶员3年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关联责任;
7、3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三)AAA级教练员评定条件:
1、遵守法律、法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2、上一考核周期的教学质量信誉等级为AA级以上;
3、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4、所培训的驾驶员结业考核一次合格率达90%以上;
5、考核周期内的教学质量排行均列受聘驾培机构教练员总数的前1/5,且学员满意度达90%以上;
6、所培训的驾驶员3年内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无关联责任;
7、3年内无教学、行车责任事故。
(四)达不到A级教练员评定条件的,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
第二十八条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取消或降低其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一)提供虚假信誉信息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驾培行业形象的;
(三)发生教学、行车责任事故的;
(四)发现其它不符教练员教学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行为规范的。
第二十九条教练员对教学质量信誉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公布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映或提出变更申请,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评定结果重新进行审查,并及时给予答复。
第三十条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未达到A级的教练员,不得申请增加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或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
第三十一条驾培机构应当在报名处、教练场地等醒目的地方公示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廉洁要求以及满意度反馈和监督投诉方式。
第三十二条州(地、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教练员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继续教育情况记录在《教练员证》的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继续教育记录栏内,存入管理档案并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教练员违章记录直接记入教练员档案,作为免考换证的依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教练员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考试申请,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取得所申请教练员资格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销其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申请人在教练员资格考试过程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和成绩,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且自本次考试结束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四条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并责令参加继续教育: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二)未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IC卡计时系统的;
(四)超出《教练员证》的准教类别和准教车型施教的;
(五)在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或利用非教练车辆从事驾驶培训教学活动的;
(六)涂改、转让、出租、出借教练员证的;
(七)抗拒道路运输执法检查或侮辱、殴打道路运输执法检查人员的;
(八)未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十)为非聘用驾培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驾驶培训教学的;
(十一)因交通违章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二)接受学员吃请、收受财物、向学员摊派费用开支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三)发生教学、行车责任事故的;
(十四)歧视、辱骂学员的;
(十五)被新闻媒体曝光,严重损害驾培行业形象的行为并经查实的;
(十六)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十七)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教练员在整改期间、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教练员证》和《上岗证》,责令停止执教,不得签署《培训记录》;教练员经整改合格或者继续教育考核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还《教练员证》和《上岗证》,准予继续执教。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一)未按照规定聘用教练员或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未定期公布和报送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三)未公示教练员廉洁要求、满意度反馈和监督投诉方式的;
(四)未按照要求组织教练员继续教育的;
(五)教练员的不良教学行为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不按照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教练员材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运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条件
一、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一)理论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2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符合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要求;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
4.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
(三)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四)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1.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2.掌握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
3.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
二、驾驶操作教练员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应满足下列要求:(依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 JT/T433-2004)
1)大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经历;
2)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的经历;
3)城市公交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客车或城市公交车的经历;
4)中型客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中型客车的经历;
5)大型货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10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五年以上驾驶大型货车的经历;
6)小型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小型汽车的经历;
7)低速汽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低速汽车的经历;
8)摩托车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三年以上驾驶摩托车的经历;
9)其他教练车的驾驶操作教练员具有五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有四年以上驾驶相应车辆的经历。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技术职称)
照
片
住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培训单位
驾驶证准驾车型
初领驾驶证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种类
理论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申请准教
车型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D□ E□ F□ M□ N□ P□
材料清单
身份证明原件□ 身份证明复印件□
学历证明原件□ 学历证明复印件□
技术职称证明原件□ 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驾驶证原件□ 驾驶证复印件□
安全驾驶经历证明□ 相应车型驾驶经历证明□
原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相应教学经历证明□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道路运输
管理机构
初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考试
记录
科 目
成绩
主考人
监考人
日 期
理论知识考试
示范教学考试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
发放人(签字)
日期
领取人(签字)
日期
附件三
相应车型驾驶经历承诺书
本人郑重承诺:
本人熟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9号令)中关于机动车驾驶培训驾驶操作教练员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的有关规定,本人郑重承诺:本人驾驶车型共达年。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服务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经历及教学记录证明
本驾校熟悉掌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中关于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的有关规定,本驾校证明教练员的教学经历和教学记录如下:
聘用驾校名称
教学起止年月
教学记录
聘用驾校盖章
□有不良教学记录
□无不良教学记录
□有不良教学记录
□无不良教学记录
□有不良教学记录
□无不良教学记录
本驾校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机动车教练员从业资格初审基本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职称
申教类别
申教车型
附件六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件换发、补发、变更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学历
照片
住址
(电话)
服务单位
(电话)
身份证号
原教练证准教种类
理论教练员□ 驾驶操作教练员□
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原教练证准教车型
A1□ A2□ A3□ B1□ B2□
C1□ C2□ C3□ C4□ D □
E □ F □ M □ N □ P □
原教练员证件号
教练员证
初领日期
申请种类
换发 □
补发 □
变更 □
其他□
申请理由
承诺
本人承诺上述所有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本人签字: 日期: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道路
运输管理
机构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
发放人(签字)
日期
领取人(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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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上犹摩托车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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