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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工作部门“三定”方案,我局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8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01 户外广告设置
02 设置非交通设施
03 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04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05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06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07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08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09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10 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11 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12 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13 木材运输许可
14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15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16 征用占用林地
17 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18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01号 许可事项:户外广告设置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深圳市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利用所有公共用地和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
本实施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的广告牌、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招牌、标牌、实物造型等广告设施(不含公交候车亭和的士停靠站广告设施)。
公共用地,是指政府未出让使用权或者政府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
非公共用地,是指政府已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含该地上建筑物体,下同),即业主所有的房地产或业主所有的其他物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二)《广告管理条例》(1987年10月26日国务院令第94号发布)第十三条;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一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根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限制数量。
许可方式:利用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通过拍卖的方式确定,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均可参加竞买;利用非公共用地设置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凭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通过拍卖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3.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拍卖成交价款;
4.设置范围在道路横断面 外侧人行道以内的,须符合道路范围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符合《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的要求;
2.申请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
3.依法取得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占用公共用地使用权拍卖管理规定》(深府〔2006〕147号)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拍卖成交确认书(原件1份);
4.已缴清拍卖成交价款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3份)。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原件3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提交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设置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其中:
(1)场地属自有的,提交房地产权利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购房合同及房地产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场地属开发商自有物业但尚未取得(1)中所述证明文件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国土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场地属租用的,提交申请人与场地权属人签订的户外广告场地使用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场地属转租的,提交转租合同、原租合同、场地权属证明文件(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原租合同如规定转租须经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的,另需提交权属人或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5)场地属物业共用部分的,提交与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场地使用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同意使用该场地的书面材料(原件1份)。
4.拟设置的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图(原件3份)。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依照已公布的《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以及有关拍卖的法律规定组织拍卖;
2.申请人通过拍卖取得场地使用权;
3.拍卖成交的买受人(申请人)与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缴清款项;
4.申请人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5.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6.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
1.申请人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设置许可;
2.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工作人员进行审核;
3.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二)非公共用地户外广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同意设置户外广告的批文,有效期限在批文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取得批文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指引》(深规〔2006〕344号)第1.4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许可事项:设置非交通设施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第十四条;
(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4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00年4月21日广东省建设厅公布)第二十条;
(三)《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六条;
(四)《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符合条件的按申请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29号);《深圳经济特区报刊零售网点专项规划》以及其它相关城市规划。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岗亭、工具设备房、早餐车、标识牌、指示牌(不含道路交通指示牌)等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其中,设置报刊亭须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报刊零售网点专项规划》的要求,目前的申请单位仅限我市邮政报刊发行局和报刊发行中心;
(二)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各类户外临时设施和宣传物品的,应持有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确认举行该重大庆典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设置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和其它非交通类设施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安全隐患。
依据:《关于在全国城镇建设报刊零售亭的通知》(国邮联〔2000〕452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其中第(二)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报刊亭、电话亭、岗亭、工具设备房、早餐车、标识牌、指示牌等临时建(构)筑物和其他非交通类设施的,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2份);涉及规划管理内容的,须提供相关规划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设置于非公共用地单位红线内的,须提交单位用地红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业主同意使用证明(原件1份);
(三)因重大庆典活动需要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临时非交通类设施和宣传物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确认举行该活动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同时提交场地位置图(原件1份),提交现场实景照片和设置效果图(各2份)。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有效期在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中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因重大活动设置临时非交通类设施和宣传物品的,取得批文后即可设置;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设置临时建(构)筑物,取得批文和《户外临时设施许可证》后,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城市道路和城市绿地缴费手续后方可设置。
依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004年2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深圳市城市绿地占用收费办法》(深价〔2001〕70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许可事项: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城市树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高层楼宇(18层以上)建设,施工场地狭窄,施工有困难的;
(二)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扩宽道路、兴建桥梁、铺设地下管线的;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开设临时或永久性路口的;
(四)经发改部门立项、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其它建设项目;
(五)经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绿化改造或林木改造;
(六)经规划国土部门同意其它特殊需要的;
(七)占用绿地的,应承诺在期限内恢复绿地或者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同样面积同样质量绿地补偿费;
(八)砍伐或者迁移城市树木,应当给树木权属单位或者个人补偿。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其中第(四)、(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原件2份);
(二)申请报告(原件1份);
(三)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红线图、用地规划许可等该项目用地的合法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市规划、发改及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建设的合法批文,开设车行路口的还须有市交警局和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批文(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位置示意图(现场照片,原件2份),示意图能进行现场范围准确定位,同一行政许可由多地段组成的须分别具体标明地点、面积、范围等;
(六)在期限内恢复绿化或者支付补偿费的书面承诺(原件1份);
(七)住宅区或单位附属绿地中的树木迁移或砍伐,应提供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物业管理机构书面意见。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其中第(一)至(五)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城市绿地:同一建设工程项目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上的,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受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占用城市绿地7000平方米以下的,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二)砍伐(迁移)树木200棵以下,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超过200棵,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按决定书交纳有关补偿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广东省建设厅审批或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许可证件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在决定书内注明。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决定书后方可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迁移树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取费用,但因占用绿地造成城市绿地损失的,应交纳恢复绿地补偿费。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4号 许可事项: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设立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获得市规划部门同意使用场地的许可;
(二)受纳场地出入口按实际情况铺设水泥或柏油路面;
(三)设立冲水槽及排水(泥浆)处理措施;
(四)配备冲水设备及配置2名以上专业保洁人员;
(五)禁止受纳有毒有害垃圾及生活垃圾。
五、申请材料
(一)《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原件2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三)提供有关申请受纳理由、数量、期限、防止污染的措施及硬件设施的建设情况(原件1份);
(四)规划部门有关土地使用证明(红或蓝线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印章)。
六、申请表格
《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设立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临时受纳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考试合格颁发《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有效期至临时受纳场受纳饱和为止。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余泥渣土临时受纳证》后方可受纳渣土。
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许可事项: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准运证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车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或城市建筑垃圾。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企业或有垃圾清运业务的事业单位;
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车辆密闭运输性能好,在运输途中无污水、垃圾洒漏;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许可条件:
1.加盖装置密封性好,操作正常,后挡板与车厢密封好;
2.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并通过年审;
3.具有合法的道路准运证,并通过年审;
4.车身整洁,车牌完整,车门喷印清晰的单位名称,车体无破损,车况良好;
5.上年度未违反城管法规或因违反城管法规被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扣分未超过20分。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垃圾清运点一览表》(原件各2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申请人为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组织提供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一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1张,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申请材料:
1.《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运输车辆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近一个月车辆彩照2张(前后各1张,大小与行驶证车照相符);
5.上年度车辆违章记分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初次办理除外,记分卡在市渣管办办理)。
六、申请表格
《城市垃圾(生活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垃圾清运点一览表》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查验车辆)—→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准运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考试合格颁发《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或《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有效期1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服务,取得《城市垃圾(建筑垃圾)准运证》的车辆方可从事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服务。
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6号 许可事项: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5吨以上垃圾转运站和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闲置和拆除。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2001年9月28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的可行方案,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准:
(一)已按相关标准重新建成新的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并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功能的;
(二)已到服务年限的;
(三)污染严重,要求限期整改的。
依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原件2份);
(二)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的封场关闭或拆除方案(原件1份);
(三)以下任一材料:
1.新建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建成的证明材料、投入使用时间及能够代替原有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功能的说明(原件1份);
2.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已到服务年限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3.限期整改情形的,提供限期整改通知书(原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的关闭、闲置和拆除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察看现场)—→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垃圾处理厂(场)的关闭或闲置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垃圾转运站的的关闭、闲置或拆除许可,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为批文,有效期在批文中注明,为施工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文后方可对垃圾处理设施或场所进行关闭、闲置或拆除。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7号 许可事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包括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验原件、二级资质受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核准、三级及暂定三级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必须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的、专业的、独立的园林绿化企业,逐级申报。
(一)一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3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二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企业经理具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6.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二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3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获得三级资质3年以上,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会计师具有中级以上会计师职称,总经济师具有中级以上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
5.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企业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三)三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四)暂定三级资质标准:
1.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2.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企业经理具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园林绿化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企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依据:《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2009〕15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二级资质:
1.《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3份)(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自动生成,下载打印);
2.附件资料:
申报一级、二级资质均需提供一套。
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验资证明;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打印件(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打印件(所有身份证不用验原件,下同);
(6)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复印件,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7)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3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全部原件);
(8)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近3年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和企业营业税票的复印件(只需提供足以证明年园林绿化工程产值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营业税票)(验全部原件);
(9)企业苗圃基地自有土地证明复印件,或企业苗木生产培育基地合同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近一年租金支付凭证的复印件(验全部原件)。
第二册:人员资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3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必须个人单独打印),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3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验全部原件)。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
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近3年代表工程项目的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复印件(验全部原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文档,以及各类证照扫描件刻录成的一张光盘。
(二)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暂定三级资质:
1.《深圳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表》(2份)(在电脑上输入相关内容后打印);
2.附件资料一套。
附件资料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验资证明;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彩色扫描打印件(验原件,初次申报暂定三级的此项不用);
(5)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彩色扫描打印件(所有身份证不用验原件,下同);
(6)企业经理任职文件复印件,职称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或简历,身份证和毕业证书彩色扫描打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3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全部原件);
(7)企业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任职文件的复印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3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验全部原件);
(8)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需附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财务决算年度报表(申请转正的须提供前一年的财务资料,申报资质延续的须提供近3年的财务资料。验全部原件)。
第二册:人员资料
(1)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和身份证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3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复印件(必须个人单独打印),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需提供履历表,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需提供职称评审表复印件(验全部原件);
(2)企业资质申请表所列的全部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岗位证书、身份证的彩色扫描打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近3个月的社保明细单和缴费凭证的复印件(验全部原件)。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
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合同、竣工验收证明和结算清单的复印件(查验全部原件。初次申报暂定三级的此项不用)。
3.《深圳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表》的电子文档,以及各类证照扫描件刻录成的一张光盘。
依据:《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第三条;《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第一条。
六、申请表格
(一)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二级资质: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登录广东省建设信息网,由三库一平台自动生成,下载打印;
(二)申报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和暂定三级资质:
《深圳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依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第278号)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第一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核验申报材料原件,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资质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和暂定三级资质: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依据:《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二十五条;《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调整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第一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
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建设信息网—→进入粤建通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粤建通U卡—→进入三库一平台输入相关资料—→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到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购买身份识别锁—→登录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进行在线申报—→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核验原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初审—→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
(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
申请单位登录广东省建设信息网—→进入粤建通综合服务中心购买粤建通U卡—→进入三库一平台输入相关资料—→下载打印系统自动生成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报材料—→核验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许可—→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资质证书—→申请人凭收文回执领取文书和证书;
(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三级资质和暂定三级资质: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凭收文回执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及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证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考试合格颁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申请资质证延续;暂定三级在获得该级两年后可申请转为三级,按本办法申报。
依据:《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七条第一款。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下列相应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
(一)一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二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三级资质及暂定三级资质经营范围:
1.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关于修订〈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 许可事项: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驯养繁殖国家、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十七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适宜驯养繁殖保护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包括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笼舍和饲料加工、兽医、隔离观察、消毒检疫、产仔育幼等仪器设备;
(二)具备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1.申请以商业性利用为目的的,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50万元以上(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1人以上(含1人);
2.以科学研究、保护救护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2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含2人);
3.以小型动物园或观赏园等观赏展览等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3人以上(含3人);
4.以建立野生动物园、城市动物园和大型专门观赏园等观赏展览为目的的,资金总额要求在1000万元以上,具备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野生动物或畜牧、兽医等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含5人);
(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合法;
(四)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饲料要有保证。
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三条、第四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原件2份);
(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2份):
1.项目前景和养殖的必要性、可行性;
2.市场预测与分析;
3.动物笼舍建设条件分析;
4.养殖野生动物生态适应性分析;
5.饲料来源、配制技术及加工设备设施情况介绍;
6.项目建设方案,包括动物种类配置、建设布局、功能区划、饲养设施;
7.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8.综合效益评价等。
(五)养殖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或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2份);
(八)技术人员职称资历证明(复印件2份);
(九)申请增加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的,需提交现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状况的说明材料(原件2份),以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十)申办野生动物园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还需提交国家林业局批准立项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向广东省林业局、国家林业局逐级上报审批决定。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驯养繁殖国家或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受理、初审—→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领取审核意见;
(二)驯养繁殖“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的批文,无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期限和养殖期限而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后方可从事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9号 许可事项: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经营利用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主要指“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
(二)《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属于国家林业局公布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所列明的物种;
(二)申请经营野生动物来源合法;
(三)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与经营利用活动相适应场所、资金和稳定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状况:
1.属于批发经营的,要求具有公开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达10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30万元以上;
2.属于市场零售的,要求有固定的场所,流动资金达1万元以上,年经营额达5万元以上;
3.属于酒楼等食肆加工出售的,要求经营场所50平方米以上,流动资金10万元,年经营额达20万元以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及本实施办法。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原件2份);
(三)经营场所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四)申请者个人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
(五)经营动物来源证明材料:
1.属于批发或市场集中零售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2.属于酒楼加工出售的,来源于市场的,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批文(复印件2份);来源于驯养繁殖场的,经营者须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份)及与驯养繁殖单位签订的供货合同(原件2份)。
(六)经营利用所需要的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材料(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批文,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文书,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申请内容确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后方可出售、收购“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申请人应缴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经营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
(二)中医药生产企业利用国家或省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1%;利用“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按成交额5‰。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发布〈广东省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的通知》(粤价〔2002〕190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0号 许可事项: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省内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国家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在省内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200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因猎捕、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宣传教育等特殊情况,需要运输、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
申办条件:
(一)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清楚;
(二)运输、携带的目的和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证明其运输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的材料:
1.猎捕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提供猎捕文件和《特许猎捕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狩猎证》(复印件2份,验原件);
2.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或生产加工的野生动物产品,属于国家一级保护的,提供国家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提供省林业局或其授权单位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属于“三有”保护的,提供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出售、利用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3.出口的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提供进出口批准文件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证》,有效期限根据运输路途的远近所需时间而确定,一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许可后方可在广东省境内运输、携带和邮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依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1号 许可事项: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如木材、木制品、苗木等)运输出县级行政区域或证明该批次林业植物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七条、第十条;
(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发布)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需要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并符合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调入省的检疫要求。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原件1份);
(二)调入省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原件1份);
(三)《〈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表》(载明办理人的身份及货物的数量、包装、运输工具、起运时间及收货人的详细名称和地址,原件1份)。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七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3.1.1.1项。
六、申请表格
《〈植物检疫证书〉申请表》、《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依据:《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关于重申广东省内托运、邮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实施检疫规定的联合通知》(粤林〔1991〕259号)。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除害处理后重新申请并检疫合格,核发《植物检疫证书》;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植物检疫证书》,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植物检疫证书》方可运输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出境或证明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依法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本身不收费。申请人应缴交国内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按货值的0.1~1%收取。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2号 许可事项:林业植物产地检疫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人申报的产地的林业植物进行检疫检测,根据结果许可其进行运输或分散种植。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有关产地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不携带国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中列明的生物、广东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补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名录中列明的生物,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五、申请材料
森林植物产品产地基本情况报告(原件1份),内容包括产地的建设时间、生产品种和规模、种苗来源、栽培管理情况、病虫害发生情况,联系人及电话等。
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条;《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1998年7月27日国家林业局印发)第2.2.1.2项。
六、申请表格
《〈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书》。该申请书可在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依据:《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2001年1月1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十三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深圳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现场检疫—→检疫合格,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合格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经除害处理后重新申请并检疫合格,核发《产地检疫合格证》;不能灭害处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产地检疫合格证》,有效期6个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可直接换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或证明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无危险性病虫害。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3号 许可事项:木材运输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木材运输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具备第(一)、(二)、(三)项条件之一并同时具备第(四)项条件:
(一)初次运输木材的,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
(二)进口的木材,取得海关手续;
(三)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
(四)取得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并已交纳林业税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五、申请材料
根据许可条件,提交第(一)、(二)或者(三)项任一材料并同时提交第(四)、(五)项材料:
(一)林木采伐许可证(对初次运输的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海关手续(对进口木材)(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二次(中转)运输的前次运输证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森林植物检疫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按规定应交纳林业税费的票据(含货物清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省内木材运输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出省木材运输由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办证人员审核有关资料—→资料齐全属实,则登录办证网站出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即时办理。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以《木材运输证》有效期限为准。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木材运输证后,方可运输木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4号 许可事项: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一、行政许可内容
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无检疫性病虫害;
(三)具有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采穗圃或者其他采种林及苗圃地;
(四)具有必要的生产、检验设施和资金;
(五)具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取得资格证书的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保管技术人员(其中大田育苗面积不足50亩的,应当具有技术员或者育苗熟练人员;大田育苗面积50亩以上100亩以下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采用容器育苗、组织培养、温室、大棚等先进技术设备进行育苗生产或者大田育苗面积超过100亩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的技术人员);
(六)申请领取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生产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的,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晒场、种子加工和烘干设备、贮藏设施,包括种子库、种子风选和精选机等;
(二)具有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必要的种子检验仪器设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一条。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林木良种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二)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林木良种: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
(二)其他林木种子: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后需申领新证的,应当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按照许可证注明的生产种子的品种、地点和有效期限等项目从事林木的种子生产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5号 许可事项: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林木的商品种子经营。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11月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发布)第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种子、检验种子质量、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
(四)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领取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国家林业局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考试合格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六、申请表格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主要林木良种:广东省林业局决定。
(二)其他林木种子: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主要林木良种: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初审—→申请人领取审核文件并报广东省林业局核发;
(二)其他林木种子(包括苗木):申请人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资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批—→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二)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3年。《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申请换领新证的,经营者应当在《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持证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依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6号 许可事项:征用占用林地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申请人提出的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进行审核。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十六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不得超过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定额指标;符合条件的按申请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项目获得区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立项;
(二)林地权属清晰并且已签订了有关的补偿协议;
(三)征用或占用50亩以上(含50亩),100亩以下林地的,由符合资质要求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征用或占用100亩以上(含100亩)林地的,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四)已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房地产和采矿项目可待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审通过后再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2003年8月14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四条;《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粤林〔2002〕134号)。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使用林地建设项目申请资料清单(原件1份);
(二)用地单位(或者建设单位)法人证明(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三)项目批准文件(主要指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或可研或核准批文,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四)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决定机关是省林业局的,由申报单位向辖区街道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街道办出具;决定机关是国家林业局的,由申报单位向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由区级人民政府出具)(原件1份);
(五)与被占用或者被征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征地补偿工作方案(原件1份,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六)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现状调查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现状调查报告或可研报告由申报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编制);
(七)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有效凭证(原件1份,或经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无误的复印件1份);
(八)《使用林地申请表》(决定机关是省林业局的原件4份,决定机关是国家林业局的原件5份);
(九)恢复森林植被措施说明(原件1份);
(十)生态公益林林地调整报告(需征用占用生态公益林林地的才提供)(原件1份);
(十一)征用占用林地台账(原件1份);
(十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表(原件1份)。
依据:《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第四条;《关于做好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信息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林办函〔2010〕4号);《广东省生态公益林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粤林〔2009〕173号)第七条;《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规范〉的通知》。
六、申请表格
《使用林地申请表》,该表格可到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以及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决定;
(二)占用或者征用第(一)项规定以外林地的,由区级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广东省林业局审批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用地单位提出申请—→区林业主管部门初审—→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按审批权限逐级报广东省林业局或国家林业局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无期限限制。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单位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行政许可行为不收费。申请人应按规定缴交森林植被恢复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7号 许可事项:生态公益林砍伐(初审)
一、行政许可内容
生态公益林砍伐。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三)《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2002年7月25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第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有数量限制,不得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定额指标,符合许可条件的按申请先后顺序予以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确因基础设施建设、林木更新改造需要;
(二)按照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质量和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砍伐的面积和株数。
依据:《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含对本项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第(二)项保证的承诺,原件1份);
(二)《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木采伐申请表》(原件1份);
(三)采伐作业和更新造林作业设计(原件1份);
(四)林木权属证明(原件1份,由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林木采伐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各区林业主管部门。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后,报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决定。
依据:《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区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林木权属证明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材料—→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有效期限在《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内。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生态公益林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伐生态公益林。
依据:《深圳市生态公益林条例》第十六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18号 许可事项: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木材经营(含加工)许可。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正)第三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第三十四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单位和个人申请木材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经营原木的,必须配有木材检验员。
(二)单位和个人申请木材加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木材加工行业规划的布点要求;
2.有固定的加工场所;
3.有合法的木材来源;
4.木材加工流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5.纸浆项目必须经国务院或省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6.有与加工规模相适应的从业技术人员。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项目,除满足前款规定条件外,必须建有能供应50%以上加工原料的用材林基地。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林〔2007〕186号)第三条、第四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4份);
(二)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木浆制品等加工企业须有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原件1份);
(三)木材加工设备目录清单(原件1份);
(四)个人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1份);
(五)注册资金证明(原件1份);
(六)木材检验员证或聘请木材检验员合同书(经营木制品成品的除外,原件1份)。
申请年加工木材能力3万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初级加工项目,除提交前款规定材料外,必须提交具有甲级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出具的项目建设设计文件和原材料供应的可行性报告(原件1份)。申请纸浆项目必须提供国务院或省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换发新证的企业,必须填写《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换发登记表》(原件3份)和提交《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换证评估报告》(原件1份),连同有效期届满的许可证正、副本报送原发证机关,在省林业局申请换发新证的,由各市汇总审核后报省林业局核发新证。
木浆制品等深加工企业须提供木材加工流程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证明。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条;《转发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木材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深城管通〔2009〕110号)。
六、申请表格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经营场所在宝安、龙岗区或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的分别由各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经营场所在福田、罗湖、南山和盐田区的,由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宝安、龙岗区,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下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申请受理机关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核发《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年加工木材能力1万立方米以上的:
1.经营场所在宝安、龙岗区或光明新区、坪山新区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由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或坪山新区林业主管部门受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2.经营场所在福田、罗湖、南山和盐田区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受理—→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审核—→广东省林业主管部门决定。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延或申请重新换发木材经营许可证。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九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广东省木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加工木材活动。
依据:《关于印发〈广东省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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