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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善镇某小区的张先生新买不到一周的手机因屏幕摔碎需要换屏,通过淘宝联系了一家维修店,并选择寄修服务。维修点修好后将手机寄回,然而被寄回的手机却销声匿迹。 张先生分别找维修点和快递公司要求赔偿,维修点表示手机已经寄出,不该由自己承担责任,快递公司则表示没有报价,可以按运费的数倍赔偿。对此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张先生到百善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到底自己该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邮政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快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即《合同法》和《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也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如果维修点有证据表明张先生的手机确已寄出,张先生和维修点有证据能够证明该手机的货物价值,即使没购买保价也应获相应的赔偿。
(整理:手机维修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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