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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近年来,因“职业打假”涉诉的消费维权类纠纷频发。这类案件的裁判效果往往会导致辐射效应,引发连环诉讼。本文引出案例即是一起典型的因“买假”而引发“退一赔三”的消费维权纠纷,当事人华为公司在业内享有一定的国际知名度,社会各界的关注度较高。争议焦点为华为公司在手机描述中称使用“蓝宝石”镜头应理解为天然蓝宝石还是人工合成蓝宝石。手机作为电子通讯设备而非珠宝玉石制品,应适用国家工业、半导体行业标准,在不标注“天然”等字样的情况下,手机“蓝宝石镜头”表述中的“蓝宝石”即特指人工合成蓝宝石。故华为公司不存在欺诈之故意,不属于“退一赔三”的情形。
【案 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为软件技术公司
杨峥因在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开设的“华为商城网站”销售页面上看到其出售的华为MATE S手机使用的是“蓝宝石镜头”,觉其具有一定保值和收藏价值,故于2015年9月18日、9月21日、9月24日、9月25日、9月30日和10月1日,分六次在该网站网购了7台华为MATE S手机,每台价格4199元,共计付款2.9万余元。
后杨峥得知蓝宝石属于天然宝石,需有宝石鉴定证书,但华为公司并未提供涉案手机所述“蓝宝石镜头”的天然蓝宝石材质鉴定证书。于是,杨峥向华为公司致电询问,华为公司答复该摄像头镜头材质是仿蓝宝石(蓝宝石玻璃),无法提供鉴定证书。
杨峥认为华为公司构成虚假宣传,并向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市场监管部门认为华为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不予立案。杨峥遂诉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要求华为公司返还手机价款29,393元并赔偿三倍价款88,179元及支付鉴定费1,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在网上销售涉案手机时使用“蓝宝石镜头”,其性质虽属虚假宣传,但此行为在产品竞争充分、消费者选择多样的智能手机市场,尚难对杨峥的消费决策产生误导,故不足以认定欺诈,对杨峥的诉请不予支持。判决后,杨峥、华为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华为公司在涉案手机上将人工蓝宝石镜片直接称为“蓝宝石镜头”,不符合该用语的通常含义或者相关国家标准,也未形成能为消费者所接受的行业惯例,应属虚假宣传,但此行为在产品竞争充分、消费者选择多样的智能手机市场,尚难对杨峥的消费决策产生误导,故不足以认定欺诈,杨峥以此请求退货和赔偿三倍价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此外,杨峥对主张的鉴定费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该主张因前述退货赔偿的请求未得支持,也已失去成立的基础,故判决驳回杨峥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后,杨峥、华为公司均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杨峥上诉称,其因在华为公司开设的华为商城网站上看到其出售的华为MATE S手机产品介绍页面上描述该款手机使用的是“蓝宝石镜头”,觉其具有一定保值和收藏价值,故分六次在该网站上网购了7台华为MATE S手机。之后,其得知蓝宝石属于天然宝石,需有宝石鉴定证书,但华为公司并未提供涉案手机所述“蓝宝石镜头”的天然蓝宝石材质鉴定证书,于是向华为公司致电询问,华为公司答复杨峥其摄像头镜头材质是仿蓝宝石(蓝宝石玻璃),无法提供鉴定证书。此外,涉案手机上的“蓝宝石”构件也只起镜头保护盖作用,并非镜头本身,故华为公司在华为商城网站上对涉案手机摄像头镜头材质的描述与事实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根据相关国家标准,只有在使用天然宝石基本材质时才无须添加“天然”二字,如果使用“合成、人造、拼合、再造、仿”等材质,则必须添加上述字样以示与天然宝石的区别,故华为公司的相关描述构成欺诈,对杨峥的购买行为产生了误导,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支持其诉请。二审审理中,杨峥撤回一审诉讼中要求华为公司赔偿三倍价款88,179元的请求,其他请求不变。
华为公司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对“蓝宝石镜头”一词的通常词义所进行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依据,错误理解了“虚假宣传”的概念,错误适用了国家标准,脱离了相关行业的行业惯例,故对华为公司实施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第二,杨峥购买涉案手机的理由缺乏客观依据且有悖常理。杨峥对涉案手机的相关描述在理解上发生错误,客观上就没有使用天然蓝宝石做镜头的手机。涉案手机上配置“蓝宝石镜头”是功能性的,目的是保证高素质成像,并非具有保值或收藏价值的“奢华品”,日常消费者也不会将涉案手机作为一个与珠宝玉石相关的产品看待。第三,涉案的华为MATE S手机镜头属于“蓝宝石”材质,相关描述符合事实,也符合相关行业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惯例,镜头上的“蓝宝石”镜片经检测分析,成分为三氧化二铝,根据工业制造行业(半导体设备和材料)相关国家标准,由该成分构成的人工生长单晶体即指“蓝宝石”。手机摄像头的镜片是成像系统中的重要功能性构件,华为公司对该镜头按照镜片材质称谓符合消费者日常常识,没有欺骗消费者的主观故意,也不会引起误解。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重新认定事实,并驳回杨峥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在华为公司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认定上确有不妥,对华为公司的上诉主张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于华为公司的广告宣传是否对杨峥引起消费误导并构成欺诈的认定充分、合理,予以维持。故华为公司在“华为商城网站”MATE S手机的销售广告页面使用该手机拥有“蓝宝石镜头”的表述不构成虚假宣传,不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双方当事人订立的网络购物合同真实、有效,不符合可撤销的法定情形。杨峥要求华为公司返还手机价款29,393元并赔偿三倍价款88,179元及支付鉴定费1,000元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法院审理中,杨峥放弃赔偿三倍价款88,179元的请求,予以准许,但其仍然坚持要求华为公司返还手机价款及支付鉴定费的请求难以支持。综上,判决驳回杨峥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华为公司在 “华为商城网站”MATE S手机的销售广告页面使用该手机拥有“蓝宝石镜头”的表述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并对消费者造成欺诈。因此,销售广告页面的表述中的“蓝宝石”应理解为天然蓝宝石还是人工合成蓝宝石是案件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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