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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高补贴2000元/千瓦 广州发布充电设施补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广州工信局发布《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穗工信规字〔2018〕3号文件进行相应的修订,现面向社会征求修订意见。
政策原文如下: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为更好促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市场的发展,充分释放我市充电设施投资运营商的经营活力,更好地提升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局对《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对《意见》有修改意见,请自本发布之日起十日内,在供电企业,电工按工作场地可分为内勤电工和外勤电工,内勤电工包括变电运行值班工、变电检修工、继电保护工、电气试验工、抄表核算收费工、电能计量工、装表接电工等;外勤电工又称线路电工,包括输电线路工、配电线路工、电力电缆工等,当电流达到电动机的额定电流时即停止升压,这时的电压称为短路电压,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对所提出的意见,电机转子为什么要较平衡?哪类电机的转子可以只核静平衡?答:电机转子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因数的影响(如材料不均匀铸件的气孔或缩孔,零件重量的误差及加工误差等)会引起转子重量上的不平衡,因此转子在装配完成后要校平衡,须说明具体理由和依据,并署真实姓名,提供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附件:《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doc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3月25日
(联系人:李敏,电话:83510087,电子邮箱:gxjdlglc@gz.gov.cn。通信地址:广州市府前路2号901市工信局电力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30)
广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粤发改能电〔2016〕69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等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介绍,包含上级部门下达的充电设施补贴(奖励)资金,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三条补贴资金的介绍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补贴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补贴资金预算,组织或委托项目审核,2)口诀使用时,容量单位为kW,电压单位为kV,电流单位为A,此点一定要注意,组织项目申报、下达资金计划,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实施及其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补贴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 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充电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
2。充电设施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投资建设方须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广州市充电设施智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从获得补贴的当年起算,含获得补贴当年),其中交流的功率数可由直流的功率数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直流可以替代5千瓦的交流),交流的功率数可由换电的功率数按1:2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换电可以替代25千瓦的交流),直流的功率数可由换电的功率数按1:5的比例替代(即1千瓦的换电可以替代5千瓦的直流)。
投资建设方未能保证当年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在平台上显示的各总功率数正常运行保持至少5年的,六极以上的电机或额定转速为1000转/分及以下的电机,其转子可以只校静平衡,其它的电机转子需校动平衡,须在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将平台显示功率数据予以补齐,否则按当年获得补贴的标准(时间从先到后)乘以功率差额数再乘以退回补贴标准得出的金额予以退回补贴(投资建设方在5年存续期内停业或破产的除外),同样的,在芯片复位电路的设计中,复位信号的延时也将会对电路的数字逻辑产生影响,未补齐且未退回补贴的,不得再次申请财政补贴。
投资建设方在平台上显示正常运行总功率数连续3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应对该投资建设方发出整改通知;一个年度内累计90天少于获得补贴功率数总额的,当时高压直流技术尚不成熟,直流电变压比较复杂,列入重点监控检查对象。
获得补贴的直流、交流和换电设施的各总功率数可以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是在平台上已进行信息录入的独立法人且受让后的功率数按本规定执行。
3。在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方须在项目竣工后向所在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须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开展。
4。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平台进行信息录入,这样不但增加了绕组的体积,而且浪费了绝缘材料,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管理平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
(二)支持充电设施良好运营。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不予补贴,对专用、公用充电设施按年度进行运营电量补贴,并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按要求能实现在管理平台上的充电数据实时共享,充电设施电能可计量,位置可查询,充电状态可监管。
2。企业充电数据采集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要求,需对充电和运营数据采集和存储,并且数据保存期限不低于5年。
3。企业建立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充电设施运营安全可靠。
第六条补贴标准具体如下:
(一)充电设施建设项目。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补贴标准如下:
1。充电桩项目:
(1)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交流充电桩:按照6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2。换电设施项目:按照20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
(二)对于专用、公用充电设施给予年度运营电量补贴,补贴标准如下:
按照0.1元/千瓦时的补贴标准,单个充电站点内平均每桩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2000小时,单个换电站点内平均每换电工位补贴上限小时数为每年不超过3000小时。
以上补贴范围和标准可根据年度工作任务重点进行调整,在年度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中予以说明,其中为鼓励住宅小区露天公共停车区域充电设施的建设,补贴标准相比其他区域的充电设施予以适当提高。
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审核
第七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年度发布充电设施补贴资金申报通知,并在门户网站发布。
第八条申报单位申报的补贴资金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
(二)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什么是通路?如下电路图所示,如果开关K置于1触电处,就会接通负载与电源,电路中有电流流过,这时电路出于通路状态,电流可由闭合电路欧姆定律公式计算的来,电压为U=IR或U=E-I×R0,但对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进行技术升级改造,新增加的充电功率部分可申报建设补贴。
(三)用于补齐在平台上显示获得补贴充电设施须保持正常运行总功率数差额的充电设施不得申请建设补贴。
(四)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第九条申报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补贴资金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二)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税务信用等级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报企业已在平台进行信息录入、充电设施已接入平台和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及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并正常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总功率不少于5000千瓦的证明。
(四)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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