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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安县一位60多岁的农妇, 修建住房时私自搭接电线, 在做饭时不慎触电身亡。为此,死者家属认为供电公司存在过错,将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4万余元。 10日,记者获悉,法院日前依法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死者家属5万余元。
蓬安县某镇60多岁的村民徐成功和陆家玉夫妇, 2017年在修建新房时, 拆除了旧房, 原来安装的用电线路,也由供电方管理的农电员拆除了,农电员为他们另外安装了临时用电线路, 并在房屋附近的木桩上安装了电表箱和电表闸等, 但没有安装有漏电保护装置, 而且电表箱内多根电线交错在一起, 用俗话说,“就像一团乱麻一样”。在临时用电线路安装后,供电公司并没有介绍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检查, 也没有提醒徐成功夫妇应当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因房屋尚未修建完成,徐成功与陆家玉为便于用电,自行从室外的电表箱本户电表的用电线路中搭接了一根电线, 牵进了他们临时搭起的生活木棚中,供煮饭、照明等使用。2017年8月26日,时年63岁的陆家玉在做饭时,不小心触电,当场身亡。事故发生后, 当地公安派出所及时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确认陆家玉系触电死亡。
起诉供电公司 索赔十四万元
死者的丈夫徐成功和两个儿子介绍了其后事后,便找到某供电公司“讨说法”。死者的家人认为,陆家玉触电身亡, 供电公司没有进行安全用电检查,也没有尽到提醒安全用电的义务,应进行赔偿。 因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徐成功与两个儿子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11月8日,顺庆法院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庭上,3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南充某供电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41706.75元。原告认为,他们的亲属陆家玉在家中做饭时遭电击后死亡, 被告供电公司未尽到安全供电义务和安全用电告知的责任,未安装漏电保护装置,未尽到管理、 保护等义务, 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被告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陆家玉死亡原因系触电, 即便是触电,也是低电压触电死亡,应该是侵权责任纠纷,而不是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被告担责二成 赔偿五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农村安全用电规程》, 被告供电公司有责任对原告的安全用电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该规程对电力使用者的职责规定“接受电力企业依法开展的用电检查”、“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电流保护器,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学习并掌握安全用电知识”。 原告徐成功及死者陆家玉在使用电能前有责任安装防触、漏电的保护器并掌握安全用电知识。在本案中,原告徐成功及死者陆家玉并未安装保护器,同时私自搭接电线,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用电的规程规定,徐成功及陆家玉对陆家玉的触电致死存在一定过错。被告供电公司在电能用户未安装有保护器的情况下仍然送电,同时怠于对电能用户的用电安全进行检查也未开展安全用电的宣传、普及工作,其行为违反了供用电合同义务,形成安全隐患,被告行为对陆家玉的触电死亡存在一定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原告徐成功及陆家玉应对陆家玉的死亡所致损失承担80%的责任, 被告南充供电公司承担20%的责任。法院确认陆家玉的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269463.5元, 应由被告供电公司承担的部分为53892.7元。
近日,该院作出判决,被告供电公司赔偿原告53892.7元。目前,该公司已履行了赔偿义务。(文中人名为化名)
律师说法
二人以上分别侵权 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农妇陆家玉的死亡系被告某供电公司、原告徐成功及死者陆家玉的各自过错共同造成,各过错方应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魏川力 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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