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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强台风“天鸽”肆虐广东,我市三乡镇、板芙镇属于重灾区。其中,板芙镇一处鱼塘旁电线杆被刮倒,鱼塘承包者曾某不幸触电身亡。大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由此造成的人身损害该由谁埋单?12月25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民事纠纷的终审判决,法院判决双方均无过错,供电部门担责50%,向受害人家属支付62万余元损失。
曾某从2017年起在板芙镇某村承包经营40多亩鱼塘。2017年8月23日,“天鸽”强台风在珠海登陆。当天12时左右,曾某在承包的鱼塘附近失踪,现场电线杆被台风吹毁。民警发现有电线掉进河内,电线掉水附近区域约5米半径都带有电流。这一电线杆属于中山供电局所有及管理。当日下午3点多断电后,民警扯动掉入水的电线时发现了曾某的遗体。
经法医鉴定,曾某符合电击死亡且属于死后入水。曾某的意外离世,留下父母和二十多岁的妻子,还有两个三四岁的女儿。家属去年将供电部门告上法庭,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合计152万余元。
供电部门辩称,案发前,气象部门已多次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强台风预警信息,禁止于户外滞留。曾某作为成年人而且具备多年农业种养经验,理应尽量避免户外作业并停留安全区域。这起事故是由于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及曾某执意滞留现场引发的,供电部门没有任何侵权行为无需担责。
今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供电部门担责30%,向受害人家属补偿34万余元。随后,家属向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终审改判双方均无过错,各担50%责任,死者家属的总损失为124万余元,供电部门向死者家属支付62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释法
侵权纠纷中双方均无过错可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
在这起侵权纠纷中,市中院为何终审改判双方各担50%责任?没有过错的供电部门为何要赔偿?
市中院审理认为,由于涉案电压为380伏非高压用电,应适用一般归责原则,曾某的家属应举证证明中山供电局对曾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但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山供电局对曾某的死亡结果存在过错。
那么曾某本身有无过错?法院认为,虽然事发前气象部门已发出强台风预警,但曾某的妻子证实她事发前到现场附近等待与曾某一道撤离,当时台风尚未到 大风力,而曾某留在现场目的是处理台风防御事情,对一名生产者而言,留在现场作一定防御台风加固处理符合常理,况且曾某是电线杆倾倒电线截断触电而死,考虑电线杆、电线风阻面积较小,被强台风吹倒概率较小,是一般人无法预见的,法院认为曾某也没有过错。
虽然中山供电局和曾某都没有过错,法院考虑中山供电局可从涉案线路获得经济利益,以及考量双方当事人经济能力、受害人家庭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4条关于“受害人与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酌定供电部门承担5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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