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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以骑摩托车撞上电线杆摔伤致残为由状告电线杆设立方某通信公司。
审理
庭审中,法院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处某通信公司赔偿黄某近十万元。
居民晚上独自一人骑摩托车回家,却摔倒在路边受伤。事情发生后,伤者及家属均未报警处理,事发路段也没有监控摄像,事情经过一时无法查清。伤者声称自己是撞上电线杆受伤,于是一纸诉状将该电线杆的设立方某通信公司告上法庭,该通信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近日,厦门集美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人身损害案件。
2015年10月6日晚,居民黄某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在集美区某社区路段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黄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01天。黄某的伤情经鉴定机构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庭审过程中,黄某表示自己当日没有喝酒,事发之前是与同村村民在家中喝茶。事发时摩托车时速差不多20-30km/h,也有开车灯。“事发当时没有拍摄照片,是之后几天拍摄的,下大雨把血迹都冲没了。”黄某表示当时自己没有戴头盔。
某通信公司则称,照片上的电线杆确实是公司的,但却不确定和黄某所撞的是同一根电线杆。当法官询问事发电线杆的旁边是否有设置警示标志时,某通信公司表示,公司不认为该电线杆会妨碍行车安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电线杆隐患移除的建议以及证人陈某的证言,对认定黄某是与某通信公司所设立的电线杆碰撞导致损害具有证据优势。
事故发生时,黄某作为成年人并持有驾驶证,其自认车速不高并有打开车灯,事发路段的电线杆虽超出路沿,但离道路中心距离尚远,在上述情况下,黄某驾驶摩托车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主动避让障碍物,且其未佩戴头盔,故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
某通信公司作为电线杆的设立者以及实际使用人和管理人,其在该路段的道路拓宽之后未能及时将电线杆移位,致使该电线杆占据一部分道路,对来往的行人车辆产生一定的影响,某通信公司疏于管理,对黄某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酌定某通信公司承担20%的责任,黄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经审理,法院认为黄某的经济损失为49.86万元,应由某通信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即9.97万元。此外,某通信公司还应当支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厦门中院,二审过程中,黄某未缴纳上诉费,并自行与某通信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厦门中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焦点
伤者责任多大?
事发路段的电线杆虽超出路沿,但离道路中心距离尚远。黄某驾驶摩托车时未佩戴头盔,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义务,未能主动避让障碍物,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的过错。法官判黄某自行承担80%的责任。
通信公司责任多大?
由于通信公司疏于管理,在道路拓宽之后未及时对电线杆进行移位,使其占据一部分道路,影响通行。因此法官判其承担20%的责任。
法官提醒
发生人身损害 注意保全证据
承办此案的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市民,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生人身损害,要第一时间保全证据,采取报警、拍照、寻找目击证人等方式固定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没有证据证明,维权便无从谈起。
(记者谭心怡通讯员集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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