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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森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源电气”或“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2018年9月18日分别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本着股东利益 大化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前提下,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购买短期保本型理财产品(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8月29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57)及2018年9月19日披露的《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
近日,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签订了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使用闲置募集资金5,000万元购买理财产品,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理财产品的主要情况
1、产品名称: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cnyaqkf】
2、理财币种:人民币
3、认购理财产品资金总金额:5,000万元
4、产品类型:保证收益型
5、预期年化收益率:3.0%
6、起息日:2018年11月1日
7、到期日:2018年12月26日
8、本金及理财收益支付:到期一次性支付
9、资金来源:公司闲置募集资金
10、关联关系说明: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支行无关联关系
二、风险分析及控制
(一)投资风险
银行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金融市场波动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由于投资风险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为防范风险,公司拟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将风险控制到 低程度的同时获得 大的投资收益:
1、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3、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购买理财产品情况
截止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金额45,000万元(含本次),占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9.20%。
■
除此之外,公司在过去12个月内不存在其他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是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投资项目的实施。通过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仅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还有助于降低财务成本,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备查文件
1、《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认购委托书》
2、《中银保本理财-人民币按期开放理财产品说明书【cnyaqkf】》
证券代码:200468 证券简称:宁通信b 公告编号:2018-065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2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会议应参加董事九人,实际亲自参加董事九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保理期限不超过3年。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详见与本公告同时刊登于《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站的本公司《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年11月3日
证券代码:200468 证券简称:宁通信b 公告编号:2018-066
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保理业务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租赁”)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总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保理期限不超过3年。
2018年11月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开展本项保理业务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企业名称:平安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1,324,151.1182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4572362x
法定代表人:方蔚豪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37层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平安租赁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保理业务主要内容
公司作为销货方将向购货方销售商品所产生的部分应收账款转让给平安租赁,平安租赁向公司支付应收账款转让款,公司向平安租赁提供保证金并支付保理费,并对平安租赁未按时受偿的应收账款债权进行回购。
应收账款转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保理融资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保理期限:不超过3年
保理融资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保理方式: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方式
四、开展保理业务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将有利于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应收账款管理成本,改善现金流状况,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
五、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朱奎顺先生持有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康力电梯”)股份8,869,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1%),朱美娟女士持有公司股份8,410,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朱奎顺先生与朱美娟女士为父女关系,双方皆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友林先生的一致行动人。
公司于2018年11月1日收到朱奎顺先生、朱美娟女士通知,朱奎顺先生已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将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出售给朱美娟女士。
一、交易基本情况
1、交易前双方基本情况
■
备注:朱奎顺先生与朱美娟女士为父女关系。
2、交易基本情况
交易原因:家庭资产介绍;
■
3、交易前后持股情况:
■
(说明:本公告中股权比例计算按四舍五入原则列示,如明细与合计存在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导致)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总数及持股比例未变。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交易计划未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份交易计划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之间的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发生重大影响。本次股份交易计划实施完毕后,实际控制人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发行前股份锁定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朱美娟女士、朱奎顺先生承诺:本人作为股份公 司的发起人,承诺自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持有的股份(不包括在 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
三、其他事项
1、除本次交易外,朱美娟女士暂无其他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将继续履行相关承诺及遵守各项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备查文件
1、朱奎顺、朱美娟关于本次交易的书面文件。
特此公告。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8年9月5日,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副总经理王金林先生递交的《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公司预披露了王金林先生股票减持计划,详见刊登在《证券时报》或巨潮咨询网上的2018-092号公告。王金林先生拟自该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43,4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4%,占其所持股份的25.00%。
2018年11月2日,公司收到王金林先生的《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减持股份的告知函》,其于11月2日当天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43,422股,已完成本次减持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为高管锁定股
三、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1、在公司股票发行前,王金林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截至2008年8月24日,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王金林先生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2、在担任公司董监高期间,王金林先生承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不再买入本公司的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不再卖出本公司的股份;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截至本公告日,王金林先生本次减持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截止本公告日,2018-092号公告所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减持行为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减持未对公司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备查文件
《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减持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中航三鑫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一、担保情况概述
1、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粮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发展”)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于近日签订了《固定资产暨项目融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地产发展向光大银行申请借款,用于深圳宝安25区项目一期a、b、c地块的更新改造及二级开发建设等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地产发展在借款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本次担保事项属于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范围内的担保。详情请见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4月27日、6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使用情况
公司于2018年6月13日召开的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提案》,同意公司为中粮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提供85亿的担保额度,担保额度有效期为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截止本次担保事项完成之前,公司对地产发展在上述审议额度内的担保余额为0亿元,可用额度为85亿元;本次担保生效后,公司对地产发展在上述审议额度内的担保余额为13亿元,可用额度为72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中粮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 2014年 11月 28日,注册地点为深圳宝安区新安街道办25区普安工业区c栋3楼,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李晋扬。经营范围: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与经营(具体项目另行申报),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酒店管理;会议服务,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公司持有该公司股权。
截至目前,地产发展不存在担保、诉讼或仲裁等事项。该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中粮地产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元
■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光大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地产发展在借款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担保本金金额:13亿元。
3、担保范围:债务人地产发展在借款合同项下应向光大银行偿还或支付的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4、担保期限:自借款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地产发展履行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董事会意见
1、本次公司为地产发展向光大银行申请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为了促进其生产经营发展,满足深圳宝安25区项目开发的需要。
2、公司持有地产发展股权,地产发展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具有实际偿还债务能力。本次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3、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次担保事项完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不含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2,044,670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308.37%。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1,905,870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287.44%。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余额为138,800万元,占公司截至 2017年 12月 31日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20.93%。
公司无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中杨成青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权进行质押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延期购回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股东股份被质押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质押延期购回的基本情况
■
备注: 1.2017年4月26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杨成青先生原质押部分股份由1,840,000股调整为3,680,000股。
2.2018年4月25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杨成青先生原质押部分股份由3,680,000股调整为5,520,000股。
3. 2017年4月26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杨成青先生原质押部分股份由1,840,000股调整为3,680,000股。
4. 2018年4月25日公司完成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杨成青先生原质押部分股份由3,680,000股调整为5,520,000股。
三、截止公告日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杨成青先生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1,882,69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3%,本次质押股份4,800,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11.46%,占公司总股本的0.61%,累计质押股份21,315,000 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50.89%,占公司总股本的2.71%。
四、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股份质押延期购回协议书;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为提高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将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8,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公司董事会批准该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到期前归还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如果募集资金使用期限届满或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加快时,公司将及时、足额地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相关公告刊登于2018年1月20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告编号:2018-012)。
2018年11月2日,公司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中的1,000万元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上述归还情况通知了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已归还7,000万元资金至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61,000万元。
特此公告。
江西正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2018年11月1日,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4950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公司与深圳市龙岗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岗投资控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17年2月,龙岗投资控股就龙岗区财政局将区属国有企业借款剩余款项偿还事宜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公司提起诉讼 [详见公司2017年3月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18]。
2018年1月11日,公司收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3民初20052号],判决如下:被告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龙岗投资控股借款本金人民币1,832.42万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0月31日,该利息为人民币4,886.82万元;之后的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计至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762元,由被告承担。[详见公司2018年1月16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18年11月1日,公司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4950号],因公司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随后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已于2018年3月22日正式立案受理,并做出如下判决:
1、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3民初20052号民事判决为:本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龙岗投资控股借款本金人民币510.42万元及利息4,477.56万元(以上利息截至2016年10月31日,之后的利息,以1832.42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2、驳回龙岗投资控股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762元,由公司负担280,429元,龙岗投资控股承担97,33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762元,由公司负担280,429元,龙岗投资控股承担97,333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综合考虑公司本次应承担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60,858元、《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4950号]要求清偿的借款510.42万元、截至2016年10月31日的利息4,477.56万元,以及以1,832.42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公司于2017年度已介绍2,898.79万元的预计负债处理。
五、备查文件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03民终495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康达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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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舞钢水电安装培训学校)
湖南阳光电子学校教学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