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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惠州市发改局发布就《惠州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6-2020年)》(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拟明确电动汽车充电桩等基础设施的补贴标准、申报方式等细则。其中规定,直流充电桩将按315元/千瓦给予补贴,交流充电桩按100元/千瓦给予补贴。
记者了解到,“充电难”是影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瓶颈。随着充电设施建设的加快,这一难题逐步得以缓解。惠州市发改局此前透露称,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5月底,惠州全市上牌的新能源汽车4891辆。截至4月底,惠州全市共建成站内及分散充电桩合计3382个(不含私人乘用车充电桩),已基本满足惠州电动汽车的充电需求。
只补贴项目不补贴个人自用型设施
惠州市发改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财政资金补贴的使用效率,该局根据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惠州实际,编制了《暂行办法》。
根据《暂行办法》,补贴资金是指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用于引导和支持全市充电设施(包括充电和换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补贴资金。补贴资金的介绍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等原则。
补贴范围包括哪些?记者留意到,《暂行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对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不予补贴。
该负责人介绍,补贴项目除满足国家 新通用性标准要求,还应当满足4个条件。一是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充电设备、接口、安全等相关标准,无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明确的,应当符合本省、市相关标准;二是充电设施必须在惠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安装,且保证正常运营;三是建设前已在所在县(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四是充电设施建设投资方已按要求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所建充电设施均已接入服务平台。
按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一次性补贴
那么,补贴方式和标准是怎样的?
《暂行办法》指出,按照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进行一次性建设补贴,补贴对象包括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交流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换电设施等。
具体来说,2016—2018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充换电设施级补贴资金)补贴标准分两类。直流充电桩、交直流一体化充电桩、无线充电设施按照315元/千瓦的标准补贴;交流充电桩按照100元/千瓦的标准补贴。2019—2020年补贴标准将根据国家、省下达的补贴(奖励)资金作适当调整。
根据《暂行办法》,申报补贴资金的程序是由各县(区)负责征集项目,各县(区)发改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现场核实,并汇总上报市发改局;市发改局对申报材料、项目现场进行抽查。
惠州市发改局将把拟定的申报项目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日,对于公示后无异议项目,由市发改局按程序报批后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对项目进行重新审核。
骗取补贴将有不良信用记录并受处罚
根据申报要求,申报项目应当属于补贴资金支持范围,不得跨范围申报。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补贴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补贴资金。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将不良记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追缴补贴资金、取消补贴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惠州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将对补贴资金支出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各县(区)发改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本县(区)申请获得财政补贴的充电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区)财政部门会同县(区)发改部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惠州市发改局将对补贴资金的使用实施绩效管理,组织各县(区)发改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开展项目绩效自评,组织开展项目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独立评价。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或挤占补贴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知多d
申报补贴资金应提供8份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内容、实施效果等。
2.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财务和税务信用等级材料等(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申报企业已在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录入的证明。
4.充电设施已接入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智能服务平台的证明;2016年至《关于印发做好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518号)出台前建成并竣工验收、但不具备接入平台能力的专用充换电设施和公用充换电设施(不含自用的私人乘用车充电桩)。
5.项目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充电设备购买合同,设备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或换电站装机容量证明材料等。
8.申请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小贴士
目前,《暂行办法》正在公示。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可于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向惠州市发改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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