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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水电安装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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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6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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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水电安装培训班文章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7〕3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促进地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促投资稳增长政策和改革措施,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中央预算内投资不断增加,极大地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但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地方重申报轻管理、前期工作深度不够、计划执行进度滞后、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完成率偏低、项目实施监管不到位等现象仍然明显,严重影响了中央预算内资金效益发挥。因此,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切实扭转我市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不理想的局面,充分发挥中央预算内资金撬动作用,对我市稳增长、调结构、补短板、增后劲有着重要意义。

  二、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一)加强项目储备管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要求,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非涉密项目,全部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实施项目动态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投资方向、行业专项规划,精准组织筛选项目,确保入选项目能实施,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资。对已入库但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要及时调出,符合相关要求且具备一定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要及时补充。未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储备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

  (二)严格项目申报条件

  1. 严格把控项目准入条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必须通过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备案)或实施方案批复手续。同时,必须完成规划选址(划拨用地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可豁免环评审批手续的项目除外)等3个环节审批手续。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必须完成供地手续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书,或划拨土地决定书;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必须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项目业主在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时需一并提供上述相关前期工作证明材料。国家和自治区对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联合审查。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联合审查机制,对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的申报项目,项目上报前发改部门要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联合审查。重点审查项目前期工作及申报条件,并按在建、完成招投标、完成报建手续、完成初步设计、完成可行性研究的情况进行排序申报;对前期工作不完善、未达到申报条件的项目暂缓申报,纳入项目储备库,督促加快完善前期工作。

  3. 严格把控项目质量。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必须对项目建设进度、获得补助资金情况进行说明,对存在申报完工项目套取资金、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报大做小、整改未完成的项目,各级发改部门不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发改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把关,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切实提高申报项目前期工作的成熟度和质量。

  4. 申报项目必须明确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必须明确资金筹措渠道。对涉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须事先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对同级财政部门未出具资金来源证明意见的,各级发改部门不予审批、不予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优先保障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经费投入,提前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确保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后及时开工建设。各级财政每年须安排一定专项经费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等前期工作。各县区、各部门要督促项目单位限时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及概算等工作,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拥有一支教学业务精湛、专业技能熟练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及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

  (四)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

  1. 规范投资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2016年第69号令修改)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和实施手续。

  2. 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设计。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规划条件进行设计,并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3. 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第13号令)规定报送自治区住建厅公告的审查机构审查,并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案;公路建设项目应按照《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2015年第11号令)规定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7〕25号),取消水利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4. 规范施工许可办理。工程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即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具备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条件的,还应当及时向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开工备案)手续。

  5. 积极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等方式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服务采购应不迟于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前完成,对于选择具有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工程,可不再另行委托监理。

  (五)创新优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 简化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对已列入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行业专项规划,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建设规划和年度重点建设计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建设计划,以及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划或布局方案的政府投资类项目,除对项目审批有特殊要求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拥有一支教学业务精湛、专业技能熟练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分别依据政府批准的规划、计划、方案等直接办理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批复,其他相关审批部门可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2. 精简部分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点多面广、技术简单、方案明确的小型建设项目,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百分百安置就业。颁发全国通用权威证书,除申报中央、自治区预算内补助资金特殊要求外,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直接审批项目建设方案和概算书(可替代可研、初步设计审批),相关审批部门据此办理相关许可。点多面广的小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廉租住房等31 类点多面广量大单项资金少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交由地方具体安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3〕1238 号)明确的项目范围,其中: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

  (六)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制

  1. 建立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审批部门每年初通过招标投标或政府采购等形式确定若干家咨询评估单位,建立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机构库,并向社会公开。审批部门根据投资管理需要,以及评估工作年度总结、评估机构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每年对评估机构名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2. 加强投资项目咨询评估监管。审批部门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要认真核查编制单位和评估机构的关联关系,保证公平、公正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等重大关联关系。

  3. 实行评估“随机排队”机制。审批部门具体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时,应分专业对咨询评估单位进行初始随机排队,按照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单位,出具咨询评估委托函,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和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咨询评估单位接受任务后,随即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咨询评估单位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轮空本次,并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对保密项目、国家有特殊要求项目等,审批部门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咨询评估单位。

  4. 严格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质量。咨询评估单位应当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咨询评估工作,按时完成咨询评估任务,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许多企业向我校指定名额,学子没有毕业就出现众家单位“抢购”的风潮,并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及相关结论负责。对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累计2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累计2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出具假报告、假认证、存在乱收费现象、有影响公平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审批部门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告诫、从咨询评估机构库中删除,列入我市中介服务黑名单和社会信用失信单位,不再受理该咨询机构承担的咨询业务,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报请广西工程咨询协会备案和行业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5. 规范咨询评估市场收费管理。按照“谁审批、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评估评审费用由委托评估评审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承担,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评估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咨询评估费用由审批部门参照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与评估机构协商核定,按年度结算。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为执行本单位职责参加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领取劳务费用,特邀专家劳务费按相关规定执行,通过转账结算费用,不得支付现金;咨询评估费用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三、进一步明确投资主体和责任

  (七)明确项目投资主体责任

  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按照事权主体来明确划分投资主体责任。属中央或自治区事权的项目,由市直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建设资金,各相关县区积极配合;属中央、自治区、市、县区共当事权的项目,按责任比例划分投资主体责任,涉及需市、县区落实的投资,由市、县区足额落实到位。若未明确负担比例,缺口资金由地方政府视财政状况给予保障。

  (八)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投资主体责任

  各类投资主体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项目开工前,必须履行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许可、用地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和审查、施工许可等各项建设程序,并自觉接受监督。

  (九)落实部门监管和服务责任

  各级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国土资源(海洋)、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行业管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项目监管,指导下级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办理投资审批和报建事项的审查、报批和批准手续。

  四、加快投资计划分解下达

  (十)压缩投资计划转发时限要求

  对国家“戴帽”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市发改委必须在收到投资计划文件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转发下达;对切块由自治区具体分解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市发改委要加强与自治区发改委对接,提前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联合审查,按专项建立计划分解储备库,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前即基本完成计划分解工作,确保在收到自治区投资计划5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

  五、强化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

  (十一)严格项目开工时限要求

  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在自治区计划下达5个月内必须完成招投标或采购程序,6个月内必须开工建设。国家另有时限要求的,按照国家要求执行。项目开工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即拟建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已经签订、已经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正式破土刨槽(地基处理或打永久桩)进行地基基础施工;单纯购置设备(购置业务用房)项目,已经签订货物采购合同(房屋购置合同);前期工作项目,已经签订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合同;农林种植项目,作业设计已经批准并实施种植。

  (十二)加强项目施工建设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工作台帐,严格履行报批程序,严禁未批先建,按程序及时申请项目建设资金。对已开工的项目,要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安排工期,优化施工组织,确保尽快形成更多实物工程量。对未开工的项目,要逐一梳理查找原因,建立问题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具体推进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开工时间,推动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同时,切实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严格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责任。

  (十三)建立投资计划调整机制

  对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工和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实施的项目,项目业主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同级发改部门,并由发改部门会同财政及相关部门提出计划调整方案,逐级向自治区申请调整,优先争取将资金安排用于全市其他符合条件的同一专项内已开工项目或已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十四)严格项目建设调整及概算管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下达计划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等,对于规划选址、土地利用等投资项目准入前置条件以及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工程技术方案等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办理投资审批手续的,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调度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情况和原因,如要调整必须报请审批机关批复,并按照相关规定报上级发改部门同意后方能调整,其中,属自治区切块下达计划项目报自治区发改部门审核,属中央“戴帽”下达计划项目需逐级上报国家发改委审核。项目由于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明确概算发生重大变化后1个月内提出调整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原概算审批部门核定。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概算审批部门原则上先商请审计机关先行审计,再依据审计结论视情况进行概算调整或确认。

  (十五)严格项目竣工验收管理

  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项目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发改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项目业主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及时申请竣工验收,发改部门按审批权限牵头组织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项目验收后,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应及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依据。

  (十六)建立竞争性安排资金机制

  在符合国家投资方向的前提下,对前期工作和工程形象进度快的项目优先安排中央投资。已开工项目优先前期工作项目,已完成施工招投标的项目优先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我们学校培训的学子是挑选企业,而不是企业挑选学生。真所谓“学子毕业百家求”的良好态势,已完成初步设计的项目优先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切块资金安排中,要引入“竞争性申报”机制,对上年度在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前期工作扎实,项目推进进度快的县区和部门,给予重点倾斜申报;对上年度在规定时间内不开工项目多、执行进度滞后、资金管理不规范的县区和部门暂缓申报或减少申报数量。

  六、加快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核拨付

  (十七)简化项目财政评审环节

  凡项目初步设计(包括概算)已经发改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正式批复同意的,财政部门不再进行财政评审。凡项目概算已经财政评审,且招标控制价未超过评审审定金额的,财政部门不再进行招标控制价评审。总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评审预算控制价,只对结算进行评审。对于点多面广、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

  (十八)限时办结项目财政评审

  财政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送审资料后,评审预算项目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所需材料。财政部门在收到完整的评审材料后,原则上项目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评审报告(不含核对和征求意见反馈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

  (十九)加强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工程款。审计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提交的评审结算项目送审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送审资料是否满足要求以及需要补交的资料清单,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交所需材料。竣工价款结算一般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2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二十)加快工程款项审核支付

  对于财政已安排资金的项目,可根据项目需要适当拨付前期工作经费,使项目业主能顺利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对于已签订施工合同,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阳光目标:特色立校,人才兴校,有阳光的地方就有阳光学子,且具备施工条件的项目,可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金额10%-30%的工程预付款。但未签订合同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能支付工程预付款;对于已形成工程实物量的,要依据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及时审核支付项目进度款;对于已完成第一次财政资金支付的项目,经主管部门初审材料后可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核支付,政府不再进行审签;对于已完工的项目,预算单位或项目业主及时办理竣工结算,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拨付结算资金;对于安排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作为项目资本金的项目资金,可一次性拨付到位;在申请支付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财政部门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

  (二十一)加强中央资金使用管理

  对据实结算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引入预拨和清算制度;对重点和大额支出项目,审核后要跟踪后续进展。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短期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预算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或者上交上级财政部门。

  (二十二)优化施工质量保证金制度

  凡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提供由商业银行开具的、不短于质量保证期的、同等金额的无条件支付保函,财政部门可将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施工单位或货物供应商。如发生质量问题,则从保函中扣除所需金额。

  七、加快政府采购进度

  (二十三)精简政府采购流程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规要求,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批复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资金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实行预公示制度,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指定媒体公示,推动采购项目快速“通关”。

  (二十四)推行施工定点采购

  限额内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或施工预算在20万元至200万元以内)的房屋建筑、建筑装修装饰、建筑智能化(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机电设备安装(建筑机电安装)、市政公用、城市园林绿化、送变电工程施工(输变电工程)、土石方、钢结构施工、管道结构、地勘和基础(地基基础工程)的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实行定点采购,由项目业主在定点施工单位中标专业内自行确定施工单位。同一预算级次单位年度预算金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倡定点采购。

  八、建立健全推进工作机制

  (二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发改和财政部门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推进工作,积极指导业主做好项目申报、建设、资金使用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定期收集、整理和通报全市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二十六)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职能,主动服务,合力推进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发改部门负责统筹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和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各项工作,协调并指导各部门做好项目储备及计划执行。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地方财力实际情况,统筹落实好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和需本级政府配套建设资金。国土、环保、住建、规划等部门负责加快推进项目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等事项,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储备和组织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报送本部门储备项目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协调调度本行业项目的实施进展,落实应由本部门投资资金。

  (二十七)定期报送进度

  实行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执行月报制度,非涉密专项必须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于每月5日前向市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际开竣工时间、资金到位、支付和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建设内容、工程形象进度、存在的问题等。各级发改部门及市直项目管理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将项目实施进展信息按时按要求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并做好逐级审核把关工作。市发改委按月通报项目执行情况,对不按时、不按要求报送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十八)建立奖惩机制

  对项目业主伪造虚假报批材料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审批部门违规为虚假项目出具前期工作批文、转移、侵占、挪用中央预算内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投资,并将相关信息纳入钦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在“信用钦州”“信用广西”等网站公开,视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对相关县区或部门同类项目暂停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2年。同时,对各县区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情况、项目推进情况、稽察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进行综合考核评价,作为今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重要依据。

  (二十九)加强绩效考评

  完善绩效考评制度,将中央预算内投资执行情况列入各县区、各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评内容,重点考核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率、资金到位率、资金拨付率等指标。年底由市绩效办牵头,组织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各县区、各责任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三十)加大督查力度

  各级督查、发改、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单独或联合对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展督查。对稽察督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同时,落实督查成果与项目申报、计划安排、资金分配挂钩的奖惩机制,对稽察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整改不到位的县区或部门,向全市通报批评,并调减其下年度相应专项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对项目实施管理和投资计划执行较好的县区或部门,在后续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方面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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