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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二、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三、大连市对养犬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养犬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四、养犬管理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公安机关具体承办。各级农牧、卫生、工商行政、城建等部门,按照下列职责分工,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注册、审批;核发养犬许可证、牌;对犬类的销售、养殖、演艺、运输、诊疗活动的审批;对违法养犬者进行处罚;组织人员捕捉无证犬、散放犬、狂犬;管理犬类留检所。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生产和供应;对犬进行防疫注射;负责犬类疫病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演艺、运输及诊治的单位进行兽医卫生要求及资格方面的审核,发放兽医卫生许可证。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
(五)城建部门负责对人携犬在户外活动时的卫生管理。
五、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军人、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经常开展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或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六、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金州区、旅顺口区的城市部分以及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等城市市区内作为重点养犬管理区。其他城市市区外作为一般养犬管理区。城市市区内偏僻的平房区,经当地公安机关(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经市公安机关)决定,可按城市市区外进行管理;城市市区外的城镇,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可按城市市区内进行管理。
七、全市居(村)民每户只准养一只犬;单位准养犬的只数,由公安机关根据其需要予以核定。城市市区内的居民,准养小型观赏犬,禁止养烈性犬、大型犬,烈性犬、大型犬与小型观赏犬的分类标准,按省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八、城市市区内居民养犬,须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由上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一)城市常住户口或有关签证的复印件;
(二)居住地居民委员会的独户居住证明;
(三)农牧部门出具的免疫证明;
(四)犬的彩色照片两张。城市市区外的居(村)民养犬,须向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申请,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批准。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外国人申请养犬,统一报市公安局批准。
九、单位因工作需要养军用犬、警用犬、科研用犬、护卫用犬及演艺用犬等特种犬,须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由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单位养特种犬的管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十、经批准养犬的居(村)民,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批准的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十一、经批准养的犬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于幼犬出生后五日内办理临时准养证,幼犬准许保留三十天。
十二、经批准养犬的居(村)民,第一年必须缴纳登记费,从第二年起缴纳注册费,每年注册一次。城市市区内,每只犬登记费为4000元,注册费每年为1000元,本办法实施后四个月内登记的,减收登记费1000元;城市市区外,每只犬登记费为20元至200元,注册费为每年10元至100元,具体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费、注册费在办理养犬许可证或年度注册时一次性缴纳。审批机关收取的登记费、注册费应按全额上缴财政,养犬管理费由财政列支。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登记费、注册费标准。
十三、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时间持《养犬许可证》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核领犬免疫证明;
(二)按规定时间持核领后的犬免疫证明到发证部门注册;
(三)变更住址的及时到发证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四)不得携犬进入文化娱乐、体育、医疗、经营场所和学校、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客运交通工具(不含小型出租汽车);
(五)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养犬许可证》、犬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损坏或遗失的,应申请补发;
(七)准养犬死亡、宰杀、转让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八)城市市区内允许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
(九)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小型观赏犬出户时,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有行为能力的人牵领,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应立即清除。
十四、养犬人在伤害他人时,应立即将被伤人送医疗卫生单位诊治,医疗费用由养犬人全部负担。对被伤人的其他损失,应依法赔偿。伤人犬应及时送农牧兽医部门检查,发现狂犬应立即处理。
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侧屠宰犬,从事犬类交易、养殖、演艺、运输、诊疗、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含商店内设的柜台)及举办犬类展览活动的,须经市公安机关批准,按农牧、卫生、文化、工商行政等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城市市区内不得从事犬类交易,在其他地区进行犬类交易,必须到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场所。
十六、市及县(市)公安局可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没收的、走失的和养犬人放弃饲养的犬。对发现的狂犬,由公安机关组织强制捕杀,对捕杀的狂犬和疑似狂犬的犬尸应远离水源焚烧、深埋。
十七、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养犬的,责令限期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没收其犬,处登记费2至5倍罚款;
(二)逾期不注册、不为犬注射狂犬疫苗,倒卖、涂改、转借《养犬许可证》和犬牌以及转让准养犬、变更住址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吊销其《养犬许可证》,处注册费2至5倍罚款;
(三)养犬人使犬严重妨碍、干扰居民正常生活或者致人伤害的,没收其犬,处注册费1至5倍罚款;(四)伪造《养犬许可证》及犬牌的,予以没收,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五)不按规定携犬出户的,处200元罚款;
(六)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处50元至200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不将被犬伤害人员送医疗单位诊治的处200元至1000元罚款。
十九、违反本办法进行犬类交易,从事犬类养殖或举办犬类展览、开办为犬类服务的商店(含商店内的柜台)和医院的,由公安机关、工商部门没收其犬、犬用物品以及全部非法所得,处1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二十、违反本办法,擅自销售人用或兽用狂犬疫苗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卫生、农牧部门没收物品非法所得,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二十一、违反本办法,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二十二、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管理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二十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票据,罚没款全部上交财政。
二十四、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十五、负责养犬管理工作的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二十六、本办法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二十七、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补充规定:
关于调整大连市城市市区内养犬费用标准的通知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根据《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中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养犬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登记费、注册费标准”的规定,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一、城市市区内,每只犬注册费每年为500元。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养犬手续缴纳登记费的,自缴费之日起6年内免交注册费。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意见〉的通知》颁布日期:1996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6年6月14日通知经市政府批准,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关于贯彻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的意见市人民政府:《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业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9月28日通过,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省政府辽政阅[1996]18号《关于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筹备工作会议纪要》及全省养犬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建议我市从1996年7月1日开始进行养犬登记,到9月底前基本完成。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贯彻实施《规定》的意见请示如下: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根据《规定》和省政府的要求,建议市政府成立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1名领导任顾问,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二、明确职责,分工协作根据《规定》和市政府发布的实施办法,养犬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承办,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在实施准备阶段,主要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市公安局负责起草《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经市法制办审核后提请市政府发布;负责犬牌、犬证、各种法律文书、表格的印制,犬笼、犬夹、犬套、麻醉枪、捕捉犬执法队制服等各种必备物资装备的购置;负责设立收容犬的留检所。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舆论宣传工作,组织协调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以各种形式,广泛深入进行宣传发动工作。
(三)市财政局先期垫付养犬管理启动资金100万元,用于法制宣传和犬牌、犬证制作以及法律文书、各种表格印制,购置捕、灭犬工具等项费用支出。收取的养犬登记、注册费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养犬管理工作。
(四)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做好准养犬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准备工作。
(五)市卫生局负责组织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及疫情监测工作。
(六)市城建局负责犬在户外活动时的环境卫生管理。
(七)市工商局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并研究《规定》实施后的犬类交易问题。
三、实施时间和步骤
(一)6月上旬,召开成立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预备会议,落实领导小组人员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任务,会后成立领导小组并全面开展各项准备工作。市政府将发布《大连市实施〈辽宁省养犬管理规定〉办法》。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通过发表消息、请领导讲话、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广泛宣传《规定》和市政府的实施办法。养犬管理启动资金拨付到位。6月20日以前,各区、市、县政府养犬管理领导机构要全部建立起来。
(二)6月中旬到月末,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各区、市、县政府主管领导和养犬管理机构会议,部署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市和各区、市、县要划定城市市区内和市区外的范围,制定市区外养犬登记费、注册费标准。要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由公安派出所牵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居民养犬户逐户进行调查摸底,摸清本辖区内现有养犬户及各种犬数,申请养犬户数。单位养犬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调查摸底。与此同时,犬类预防接种、犬免疫证和犬准养证、犬牌、各种法律文书、表格准备就绪,捕捉犬的各种装备全部到位,建立执法队和犬类留检所。
(三)在7月10日左右,召开市养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听取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前段工作情况汇报,部署养犬登记,全面实施《规定》和市政府的实施办法。城市市区内养犬登记分为二个阶段:第一阶段为7月1日到8月31日,在此期间登记的,收取养犬登记费3000元;第二阶段为9月1日到9月30日前未登记的,按无证犬处理。具体登记时间,由市公安局发布通告通知。在进行养犬登记的同时,全面实施其他各项管理规定。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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