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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水电安装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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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8-21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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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县水电安装培训学校,[收购]粤 水 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夏县水电安装培训班文章内容:

[收购]粤 电: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时间:2018年10月24日 20:27:16 中财网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之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
开发行证券的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以
下简称“建工集团”、“申请人”或“收购人”)的委托,就其以无偿划转的方式
受让广东省电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水电集团”)的股权(以下简称
“本次无偿划转”),使得建工建团通过水电集团间接持有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
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以下简称“粤水电”)34.53%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收购”)所涉及的豁
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以下简称“本次申请”)的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
阅的文件。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建工集团的如下保证:

1. 建工集团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2. 建工集团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



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
本或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
有关政府部门、收购人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申请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建工集团为本次申请之目的使用,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在入学时与学子签定《安置就业协议书》。学生踏入社会后,他们学习、生活和事业都将受到阳光技术学校的关注,成功和失败都受到阳光技术学校的关心,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
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建工集团在其为本次收购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
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
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经办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
认。


现本所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一) 收购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收购人目前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5月22日考试合格颁发的《营业
执照》、现行有效的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章程及本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查询,截
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工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名称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

成立日期

1990年4月6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190330368U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张育民

注册资本

475,590.5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

经营省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内进行资产重组和优化配置,
对外进行抵押、转让、变现和投资等资本运作;国内外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路桥建设、
机电设备安装、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机电
工程、建筑幕墙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土石方工程等施工、
总承包;以上工程监理、设计、勘察、规划、咨询、检测、鉴定等;
以上各类工程投融资与经营;清洁能源项目投资、建设与运营,水电
投资建设与经营,水力电力生产和供应、建筑和水利机械生产销售;
建筑相关科研、制造和工程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建
筑工程用机械及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与销售,建筑材料和非金
属矿物制品科研、制造、销售和专业技术服务;房地产投资、开发经
营、物业管理及综合家居服务;商品房购置、租赁及销售;货物进出
口、技术进出口;承包境外工程及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境外工程所需
设备、材料出口;对外劳务输出、咨询,技术及职业培训;住房租赁
业务,医疗、健康与养老业务的投资、建设与运营。(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注册资本

经营期限

至长期



(二) 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收购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的情形




根据收购人就本次收购编制的《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收购报告书》(以
下简称“《收购报告书》”)、建工集团声明、建工集团2017年度审计报告,本
所律师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
裁判文书网()、 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网站()、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
录查询平台网站(shixin.csrc.gov.cn)、天眼查网站()的查
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下列
不得收购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的情形:


1. 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 收购人 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 收购人 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的其他情
形。









本所律师注意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3日对广东
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安徽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建工集团安徽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作出
(2015)弋刑初字第0020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建工集团安徽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在2007
年至2014年期间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十万元。鉴于该判决所认定建工集团安
徽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犯罪行为发生在2007年至2014年期间,建工集团安徽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已交纳罚
金,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判决不对收购人实施本次收购的主体资格构成实质性障碍。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建工集团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章程规定需予终止或解散的情形;建工集团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
主体资格。


二、 收购人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一) 本次收购的方式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的粤府函[2017]355号《广东省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广东省人民政府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东省国资委”)于2017年12月28日作
出的粤国资函[2017]1494号《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股权的批
复》,广东省国资委将水电集团股权无偿划转至建工集团,从而使建工集团
通过水电集团间接持有粤水电415,148,832股股份,占粤水电总股本的34.53%。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前,水电集团持有粤水电415,148,832股股份,占粤水电总
股本的34.53%,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具有优良的办学条件,购建了充分满足专业课教学需要的各种实操室,为粤水电直接控股股东;建工集团通过其控股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广东省建筑
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建科院”)持有粤水电10,101,210股
股份,占粤水电总股本的0.84%。


本次无偿划转实施完成后,建工集团持有水电集团的股权,水电集团持
有粤水电的股份数量及比例未发生变化,建工集团成为粤水电间接控股股东,建工


集团通过其全资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水电集团间接持有粤水电34.53%股份,通过其控股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
建科院间接持有粤水电0.84%股份,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坚持“德育为首,全面育人,内造素质,外塑形象”办学方针,对学生实行全员育人、全员管理;遵循“专业企业有机接轨、技能技术相互融通”的职教理念,合计间接持有粤水电35.37%股份。根据《证
券法》和《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工集团本次收购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


(二)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法律依据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投资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
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申请
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
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根据粤国资函[2017]1494号《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股权
的批复》,本次收购系建工集团通过无偿划转的方式受让水电集团股权而使
建工集团通过水电集团间接持有粤水电34.53%股份,属于因经政府或国有资产管
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导致建工集团间接持有的粤水电股份比例超过
30%的情形。


因此,本所认为,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可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的情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以
要约收购方式增持粤水电股份。


三、 本次收购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收购已获得的批准与授权

1. 2017年1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作出粤府函[2017]355号《广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以下简称“《重组方
案批复》”),批复原则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将建工集团与水电集团合并重组,由广东省国资委牵头做好《方
案》组织实施工作。

2. 2017年12月8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粤国资函[2017]1381号《转发广东
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属建筑工程板块企业改革重组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将上述
《重组方案批复》转发予建工集团、水电集团要求贯彻落实。




3. 2017年12月26日,建工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建工集团与水电集团
联合上报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国有股权给建工集团的请示,
建议以2016年12月31日为划转基准日,将水电集团股权无偿整体划转给
建工集团,划转完成后水电集团出资人变更为建工集团。2017年12月26日,水
电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建工集团和水电集团联合上报广东省国资委关于无偿
划转水电集团国有股权给建工集团并相应修改水电集团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章程的请示。

4. 2017年12月28日,广东省国资委作出粤国资函[2017]1494号《广东省
国资委关于无偿划转水电集团股权的批复》,同意将水电集团股权无
偿划转至建工集团。

5. 2017年12月29日,建工集团董事会作出决议,同意受让广东省国资委无
偿划转的水电集团股权。



(二) 本次收购尚需履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次收购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建工集团本次申请无异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
本次申请无异议外,本次收购已经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


四、 本次收购是否存在或者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部分相关所述,收购人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
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的情形;

(二)根据《收购报告书》,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我校电子维修专家利用他们自己多年的维修经验并结合现代核心技术理论的方式来授课,收购人的本次收购不以终止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的上市地位
为目的,本次收购未导致粤水电的社会公众股比例发生变化;

(三)根据2018年6月5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出具的《证券冻
结信息》查询情况,截至查询日,本次收购所涉及水电集团持有的粤水电股份不存
在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收购人本次收购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免于要约收购的申请无异议。


五、 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根据收购人提供的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粤水电在巨潮资讯网
()的公告文件,收购人及粤水电已就本次收购履行如下信息
披露义务:

1. 粤水电于2017年12月11日公告了《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的提示性
公告》,披露了《重组方案批复》的情况。

2. 粤水电于2017年12月30日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广东省水电集团有限
湖南阳光技术学校股权无偿划转至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事项获广东省国资委批复
的公告》,披露了本次无偿划转已经广东省国资委批准的情况。

3. 收购人已根据《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湖南阳光技术学校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16号-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收购报告书》的有关要求编制了《收购报告书》及《广
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收购报告书(摘要)》(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摘要》”),
并通知粤水电公告《收购报告书摘要》,粤水电于2018年1月5日公告了《收购
报告书摘要》。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收
购人免于要约收购申请无异议后所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外,收购人已按照《收购
管理办法》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披露义务。


六、 收购人本次收购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收购报告书》、建工集团出具的关于粤水电股票交易的自查报告以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湖南阳光技术学校深圳分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分别于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
29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业务单号:
1144000022529、1144000022655),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可以让他们学到一些思维方式,让他们有信心为将来去拼搏,有欲望去主动钻研学习,有意识地去把理论与实践结合。大量事实表明,对于任何事情,兴趣起来之后是永远无法扼制的。一旦产生了兴趣,他就肯定能找到学习的途径,收购人、收购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粤水电公告《关于收到控股股东告知函的提示性公告》之日
(2017年12月11日)前6个月内,未发生买卖粤水电股票的行为,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上市湖南阳光技术学校股票的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等相关证券
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收购人具备实施本次收购的
主体资格;本次收购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人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除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对本次
申请无异议外,本次收购相关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程序;收购人本次收购
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收购人已按照《收购管理办法》
要求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收购人在本次收购中不存在违反《证券法》
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在这里告诉你一个好消息--湖南阳光技术学校全国招生。
学校具有优良的办学条件,购建了充分满足专业课教学需要的各种实操室,下接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湖南阳光技术学校申请
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 办 律 师:_____________





赖江临























王 鹏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





王 玲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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