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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王韶卿 实习生 薛湉湉 通讯员 高云鹏 刘亚敏 )“刘法官,钱还上了,我的房子不会被拍卖了吧?”近日,李某急冲冲的跑进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执行法官刘永波的办公室,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十万元现金,放在刘法官的桌上,称要履行某执行案件还款义务,并一再说道:“我以后再也不随意当担保人了!”
原来,李某多年前曾为朋友汪某担保了一笔借款,借款人汪某偿还一部分款后,没有继续履行还款义务,不曾想,李某名下的房产突然被法院查封,一笔朋友间的担保,竟给自己带来如此麻烦。
2016年初,借款人汪某因生意周转,向吴某借款60余万元,约定两年内还清,李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名。两年期间,汪某累计还款3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汪某却不再履行剩余还款义务,吴某就一纸诉状将借款人汪某、担保人李某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判决汪某清偿借款及利息30余万元,担保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汪某及李某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执行法官穷尽查询手段,发现被执行人汪某目前已无偿还能力且名下无任何财产线索。
随后刘永波法官找到被执行人李某(担保人),要求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李某开始不愿不配合,他不理解,为什么法院找他偿还借款,他只是担保人,借钱的人是汪某,应该找汪某索要。刘法官认真向李某释法明理,讲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担保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及还款义务,以及履行义务后所享有的追偿权利,但李某还无动于衷。
鉴于被执行人李某的态度,为了向其精准施压,刘永波法官依法查封了其房产并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其如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将依法拍卖其房产清偿债务。
当被执行人李某得知自己的房子将被拍卖时慌了神,7月26日主动到法院,现场给付现金10万元履行款,并承诺剩余案款于7月底前全部付清。截止目前,李某已清偿所有债务,案件顺利执结。
同时,刘永波法官告知李某其清偿债务后享有向汪某追偿权利,李某表示下一步将运用法律武器向借款人汪某追偿。
近年来,由于经济活动的活跃和民间融资的发展,因民间借贷而发生的担保纠纷日益增多,出借人为了降低风险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但不少担保人法律知识欠缺、法治意识不强,并不清楚借款担保中其应承担的责任及存在的风险,以为只在借条上签个字,并不知道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担保责任。一旦债务真的摊到自己头上,才如梦初醒。
法官提醒各位群众,日常生活中,应树立风险意识,在给别人担保时,首先要将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了解清楚,其次,在签署担保时时也要看清借款合同的内容规定,对自己所要承担的风险责任做到心中有数,切不可碍于面子或听信口头介绍就签字担保,认为不该担保的就明确、果断地予以拒绝,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
法官答疑:
Q:什么是“保证人的追偿权”
A: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向主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依法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其代为承担保证责任所对应份额的权利。
Q: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条件
A:保证人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有两点:一是主债务保证人已经向主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主债务人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而免除了全部或部分债务。
担保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整理:川汇焊工培训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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