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映象网讯(记者 刘磊)近日,有媒体报道,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郑房【2019】79号文件——《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集中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9年7月22日至9月30日期间,开展房地产市场集中整治工作,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的精神,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市场乱象,震慑黑恶势力,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文末附《通知》完整内容)
据悉,本次集中整治对象主要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通知》中明确指出,禁止房企通过“电商”等合作模式,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禁止房企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禁止房地产经纪机构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房企或房产经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移交行政执法部门的同时,妥善采取行政措施,给予限期整改、暂停网签、信用减分、注销备案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记入信用档案。
强制收取“电商”费 融侨悦澜庭违规操作退款难
一直一来,由于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房地产行业乱象丛生,操纵房价房租、捂盘惜售、捏造散布虚假信息、制造抢房假象、哄抬房价、违规提供“首付贷”等行为屡见不鲜。而随着党的十九大顺利召开,“房子是住的,不是用来炒作的。”成为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 基础也是 清楚的定位。国家职能部门也在近两年陆续开展针对房地产市场乱象的专项整治行动,以政府行为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和治理。但记者发现,虽然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对于国家的宏观政策调整表现出了接纳与执行,但仍有部分房地产企业为了利益,利用政策漏洞打“擦边球”,甚至顶风作案,想方设法的规避政策。
近期,一位家住开封的消费者李华(化名)向映象网投诉,称其在不具备在郑州购房资格的前提下,于2018年4月份被置业顾问诱导,在融侨悦澜庭南院购买了一套商品住宅,已经交付了首付款和开发商强制参与的“6000抵20000”的所谓电商“信息服务费”。
目前,由于限购政策,李华无法购买此套商品住宅,她在向融侨悦澜庭提出退费申请后被告知,之前交付的两万元定金以及所谓的电商“信息服务费”无法被退回。
2018年,消费者李华看上了一套融侨悦澜庭南院的商品住宅,但由于户口不在郑州,李华并没有资格购买本套房产。在得知这一情况后,李华当时的置业顾问告知她,将户口迁入郑州即可享受购房资格。
同年3月份,该项目开盘,李华由于在外出差,无法到现场选房。在置业顾问的催促下,为了保住预定的房源,李华通过转账形式向置业顾问交付了20000元的定金,用于房源的确定。
4月18日,李华到售楼部现场交付了30余万元的房产首付,并被告知,必须参与“6000抵20000”的优惠活动,否则就没有资格买房。
4月25日,在置业顾问的催促下,李华再次来到售楼部,与郑房网签订了电商服务合同,缴纳了6000元的“信息服务费”。
此后,李华一直无法办理户口迁入手续,不具备在郑州的购房资格,2018年底,融侨悦澜庭工作人员曾通知过李华前去办理退款。由于当时在外地出差,李华一直没有前去办理。今年,当李华再次咨询退款事宜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只能退首付款,20000元的定金和6000元的电商服务费不予退费。
多次退费无果 消费者寻求媒体帮助
开发商的这一做法让李华感到困惑,在国家明令禁止房地产开发商以“电商”等合作模式收取“信息咨询费”等费用时,融侨悦澜庭强制购房者参与“电商”活动,且置业顾问在明确知道李华没有购房资格的前提下,仍然催促李华交付购房款,融侨悦澜庭的做法是否违规?在面对消费者退款时,融侨悦澜庭又为何如此的理直气壮?退款无望下,李华来到了映象网,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帮助她解决退款困惑。
据了解,在郑州市房管局本次发布的《通知》中明确指出,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等行为均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而据李华反映的情况,融侨悦澜庭的行为应该已经构成违法违规。
记者还注意到,在郑州市房管局官网于2月14日发布的《关于24家房地产企业违规经营处理情况的通报》中显示,融侨悦澜庭因采取“电商”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引起大量群众信访投诉;涉嫌违规提供购房首付分期融资等行为,被职能部门约谈,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暂停网签服务,通报批评。
融侨悦澜庭的违规行为可见并不是个案,在政府职能部门大力肃清房地产市场乱象的背景下,该企业为何能够如此理直气壮的拒绝为消费者就违规行为收取的费用退费?记者联系了融侨悦澜庭一位姓段的项目负责人,就李华反映的强制收取“电商”信息服务费是否违规?置业顾问在明知其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前提下仍催其交付房款等问题进行了询问。该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其刚到项目不久,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尚不清楚,需要落实后再进行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该负责人未就此事进行回复。
以下附《通知》全文
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文件
郑房〔2019〕79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集中整治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治理市场乱象,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专项行动和“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年”活动的通知》(豫建房﹝2019﹞124号)、《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涉黑涉恶线索集中摸排行动的通知》(豫建执法﹝2019﹞114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郑州市对口部门扫黑除恶调研指导工作通知》(豫建执法﹝2019﹞15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治理市场乱象,震慑黑恶势力,进一步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决定开展房地产市场集中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房地产经营行为更加规范,市场环境进一步优化,违法违规现象明显减少,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有效铲除,群众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集中整治时间、对象
时间:2019年7月22日至9月30日,对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
三、集中整治内容
重点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以私下内部认筹、排号等方式蓄客,通过集中选房、网上选房或者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
2.捂盘惜售或者变相囤积房源,达到商品房预售条件,不及时办理预售许可证;取得预售许可后不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信息并进行销售。
3.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将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项目对外销售,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诚意金等费用。
4.采取“电商”等合作模式,通过第三方在网签合同约定价款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团购费”、“会员费”、“信息咨询费”等费用。
5.实行“零首付”购房,或采用“首付贷”“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
6.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或者以附加条件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如捆绑车位、装修)等方式,限制购房人合法权利,变相实行价外加价。
7.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
8.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或另设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直接收存购房人房款(包括预订款、首付款、按揭贷款等)。
9.向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出售商品住房,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1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内容不全、格式不标准或不能反映动态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1.取得营业执照30日后未取得备案证书,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
2.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交易当事人(买卖交易双方及承租人),恶意克扣保证金、定金、押金、预定金和房屋产权证明。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的信息。
4.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
5.与投机炒房团伙串通,发布虚假信息和未经核实的信息,炒卖房号,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谋取不正当利益。
6.为不具备购房资格的对象提供经纪服务,或者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资料规避限购政策。
7.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8.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现场公示不符合要求。
四、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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