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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事故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法律解析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11-03-15 22:00:54
触电事故中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法律解析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运行》(GB 13955)中写到: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防止人身电击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正是由于对这个规定的理解不准确,众多的法官及律师都误解为,只要安装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保护器)就会不再发生电击伤亡事故,如果不安装保护器,那么线路就不合格,如果保护器不动作,供电企业就有管理责任。
由此看来,关于保护器的法律问题已是一个必须直接面对和慎重处理的问题,下面就保护器的有关法律问题作一些探讨。 问题一:什么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各级剩余电流保护的保护对象及范围是什么?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农村安装运行规程》中对什么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是指在规定的条件下,被保护电路中剩余电流超过给定值,能自动断开电路或发出报警信号的机械开关电器或组合电器。
关于各级剩余电流保护的保护对象及范围,《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 499-2001)给出了规定: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范围是及时切除低压电网主干线路和分支线路上断线接地等产生较大剩余电流的故障,剩余电流末级保护装于用户受电端,其保护的范围是防止用户内部绝缘破坏、发生人身间接接触触电等剩余电流所造成的事故,对直接接触触电,仅作为基本保护措施的附加保护。同时该规程规定: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与相、相与零间引起的触电危险,保护器不起作用。
由此可见,剩余电流总保护和中级保护的作用范围只能是其所在的分支线路,对用户内绝缘破坏、人身间接和直接电击无保护责任,对人身电击起保护作用的应该是末级保护装置,同时剩余电流保护器对被保护范围内相与相、相与零间引起的电击危险,保护器不起作用。正是由于各级保护的责任不同,总保护、中级保护与末级保护在实际应用中的选用标准也是不同的。
关于上述保护器的技术理论往往是普通公众、律师和法官们不甚理解的地方,也正是我们在处理低压人身电击伤亡诉讼业务中必须首先向法官进行阐明的关键所在。 问题二: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工作由谁负责?
《农村安全用电规程》是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布的电力行业标准,该标准第4章清晰确定了农村安全用电管理中各责任方的职责,共分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电力企业的职责、电力使用者的职责三部分。其中规定:电力使用者的责任:必须安装防触、漏电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并作好运行维护工作。由此可见,对人身电击起保护作用的末级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是电力使用者的法定责任。在保护器的安装运行维护上,供电企业没有义务也没有责任必须为用户安装并做好运行维护工作。供电企业与用户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对用户不存在强制性,而农村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行政职权是电力管理部门的职责。这样的规定同时也符合了《电力法》中所提到的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问题三:TT系统中总保护不动作,供电部门就要对触电事故负责吗?
供电部门没有装设总保护或将总保护退出运行的情况,《农村安全用电规程》中规定:采用TT系统方式运行的,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和剩余电流末级保护。对于供电范围较大或有重要用户的农村低压电网可增设剩余电流中级保护。
由此可见,农村低压电网采用TT系统方式运行的,供电部门有装设剩余电流动作总保护的义务。在低压电网运行中,往往会出现由于总保护频繁跳闸导致供电可靠性差而将总保护退出运行的情况,这样的线路运行方式是不符合规程要求的,在这样的线路上发生人身电击伤亡事故,供电企业会因为自身没有履行必要的义务而负一定的责任。
通过电力技术分析,我们知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不能有效防电击的原因是复杂的,可能是产品质量的问题,可能是不能防止相间触电,也可能是由于不能限制动作前通过人体的电流不超过危险值。科学地讲,保护器并不是保命器,对直接电击者,根据电击体位和人体电阻及体能的区别,在保护器动作前的瞬间,电流也可能将电击者心脏击停造成死亡。装设保护器是防止人身电击伤亡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并不是绝对的保证措施。安装保护器,只能减小电击伤害,并不能保证安装了保护器后不发生电击伤亡事故。因而在线路中剩余电流总保护正常运行,但发生人身电击伤亡事故中却没有动作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只要尽到了正确安装、维护剩余电流总保护的义务,就不应当再为剩余电流总保护没有动作而承担人身触电伤亡的相关法律责任。 问题四:如何有效防范保护器安装、管理所引起的法律风险?
供电部门必须认真对待保护器的问题,应切实把好新装客户送电前验收工作关,对用户没有安装合格末级保护器的一概不能送电,同时要将末级保护器的安装、维护管理责任具体落实到合同层面,在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中就保护器的安装、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约定,例如可以约定:用电方应安装符合3C认证的末级保护器,并自行负责保护器的维护管理,因用电方未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或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维护不当、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使用不当而造成的事故责任概由用电方承担等,用具体的合同条款来保证纠纷发生时企业的正当利益不受损失。
在运行管理中我们必须切实提高总保护可靠供电,保证总保护的长期投运,才可避免因供电可靠性差而将总保护退出运行所带来的连锁供电事故处理的麻烦。同时应大力宣传行业法规等,对广大用户做好有关保护器基本性能、保护范围的宣传教育,明确各级保护的功能,使得广大用户正确认识保护器的功能,增强用电中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做好原始记录的保留,要在发生可能引起纠纷的事件后,积极搜集保全有利证据,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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